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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由排污单位还是由运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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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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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的违法行为展开了重点检查,全国各地查处了此类案例多起,并作为典型案例相继推出。人们也看到了环境监测领域的实际现象,一些服务机构在提供监测服务之时,偷工减料、不遵守相关操作规定,产生了伪造、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但是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之时,却仍处于一种讨论的状态。

一、观点之一,因排污单位负有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真实的义务,所以排污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持用此观点人士的认知理由,来源于生态环境法制领域中几部重要法律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两个自动监测颇多涉及的领域,却没有明确规定运营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似有不问缘由,只要发生自动监测数据弄虚造假的情况,即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用意。这种理解与一些业内人士所支持的“不论造假的动机是什么、是否参与其中,排污单位都具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观点相吻合。

二、观点之二,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都有承担主体责任的可能性。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该法并没有采用一刀切的立法方式,而是对提供环境服务的各类单位提出要求,并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负担。但是,此部门法律对于第六十五条当中提到的“其他责任者”并没有明确界定。

其实,生态环境领域的自动监测数据历来受到主管机关部门的重视,早在 2012 年环境保护部就出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来夯实各个主体的有关责任,这部部门规章现在依然有效。其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违法责任的承担处在了中立的立场。

一方面,该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处于同等的地位,需要对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施负起相应的责任,多次运用了“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排污单位或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单位”的语言表述方式,由于排污单位、运营单位两者是一种“或者”的关系,这就表明它们应对监测数据的质量承担同等地位责任,谁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该办法在第十四条对于作为监督检查机构的生态环境部门也作出要求,要求其建立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制度。

可想而知......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由排污单位还是由运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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