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表》中,对每种疫苗的接种年(月)龄都给出了详细建议,但有时接种计划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因素中断(例如疾病等)。免疫服务中断而导致疫苗可预防疾病的额外发病和死亡风险升高,进一步增加了医疗卫生系统的负担,尤其在突发事件下,预防接种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本文就疫苗延迟接种相关的几个问题做简单总结。
(1)延长同一种疫苗各剂次之间的接种时间是不会降低疫苗的免疫效果;缩短各剂次时间间隔会影响机体抗体反应,从而降低保护作用(可以推迟,但不能提前);(2)疫苗剂次之间的长间隔比短间隔所产生的免疫应答好,长于规定的接种时间间隔并不会降低最终的抗体水平;(3)《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明确指出:「未按照程序完成接种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相应剂次即可」[1]在当前可能出现 / 已出现疫苗延迟接种的情况下,监护人无论是选择免疫规划疫苗还是选择非免疫规划疫苗,均应在接种条件恢复后优先安排。
(1)含麻疹成分的疫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百白破疫苗等的接种;(2)特别要重视母亲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的乙肝疫苗接种;(3)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如出生时未及时接种,如符合同时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条件的,建议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 版)》,对疫苗接种年龄、部位、接种原则作出规定。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2)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3)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 < 28 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1)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3)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1)母亲为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的新生儿,进行乙肝免疫球蛋白阻断;(2)3 月龄以下儿童的卡介苗无接种禁忌症者及时接种;(3)狂犬病及破伤风暴露后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建议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及时、全程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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