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赠与的房产如何处置?

案情回顾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为结婚赠送的房产,闪离时可能被视为彩礼返还
北京海淀: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如何分割
结婚半年就离婚,受赠的房产要返还吗?
7旬老汉赠房给同居女友 分手后索要产权被法院驳回
买房尾款迟付半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