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1.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对暂时或是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是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合同,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2.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其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具有强制性。
(2)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
(3)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共同承担;商业保险由投保人承担。
(4)政府的角色和责任不同。在社会保险中,政府一般承担财务上的最终兜底责任;商业保险中,政府主要起监督作用。
二、六险二金的范围及相关重点问题
1.六险二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2.一般情况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3.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我国法律参加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不得与个人协商选择参保。
6.劳动者人事档案没有转移到用人单位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7.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
1.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将工龄划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一个职工一生参加工作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连续参加工作的时间,即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的连续时间。
2.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金数额的依据之一。
3.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当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足15年,如果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参加记本要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法定退休年龄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6.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极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四、医疗保险
1.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不能取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不得约定排除。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医疗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保险医疗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可以比照医疗保险的比例进行。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五、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不得减免、缓缴。
2.办理失业保险的程序:
(1)失业保险登记;
(2)工资审核;
(3)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的审核与支付;
(5)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3.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工伤保险
1.如果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未成年人因工受伤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用工单位应当比照工伤待遇给予相应的赔偿。
3.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时的处理办法: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均可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劳动者先按工伤事故处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七、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基金对于生育女职工从怀孕一直到分娩的大部分检查、医疗费用都予以支付。
2.女职工生育依法享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
3.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即无论其是否参加生育保险,都要承担本单位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等费用支出。
4.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调动岗位。
5.即便用人单位不知道女职工怀孕,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6.如果女职工“三期”内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
八、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不能随意使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和符合特定用途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和支取。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同时,依照前述第(2)、(3)、(4)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最后,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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