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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需首先了解这些校园安全风险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总体要求。当前,校园安全风险愈趋多样复杂化,校园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事件频发,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而在自媒体时代,校园安全事件往往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扩散至国内各个角落。随时可能卷起的舆论潮涌,给学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现实发生的司法案件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八种容易发生的校园安全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期冀推动依法治校的实现。

风险一:校园体育设施问题致学生伤亡

    案例: 2015年4月中午吃饭休息时间,某初中的在校学生陈某与其他几位学生同坐操场的一处篮球架下,同时,在校学生夏某绕操场跑步。夏某跑到陈某附近时,拍了陈某头部喊他一起跑步,陈某并未立即起身。等夏某继续慢跑一段距离后,陈某起身跑步追赶。在陈某追上夏某,双方身体接触的过程中,一起摔倒在跑道内侧附近的一个篮球架底座上。夏某受伤较重,两次住院进行手术。后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其家长、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警示:幼儿园至高中阶段的在校学生,基本上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而言,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稍轻,因而,学校在承担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程度上,由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顺序,是逐次递增的。

     风险防控措施:学校的体育运动设施如篮球架、乒乓球桌、足球架等设施、器材棱角裸露的部分,建议用相关材料包裹,以防止在撞击后产生严重后果。体育运动设施附近应有提示牌,列明安全注意事项。

风险二:学生运动出现意外伤害或猝死

  案例:2015年11月,某高中学校学生高某在室内体育馆上体育课跑步热身时,先是离开队伍蹲下系鞋带,后晕倒在地。体育老师发现后,立即跑过去查看,并一边安排学生去喊校医,一边联系学校救助车辆。校医赶到并在检查后立即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其他学生拿来担架将高某抬上学校救助车辆送往医院,在医院高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警示及风险防控措施:

   (1)高某倒地后,整个班级的学生均跑步路过但没有一人停下查看或报告体育老师。

    建议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老师报告。

    (2)由于未接受过心肺复苏急救医疗培训,在高某倒地后至校医赶到前,体育老师没有能力对高某实施急救,只能被动地等待校医。

    建议对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体育老师、班主任)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医疗培训,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施救。

    (3)建议将医务室值班电话或校医电话显著张贴在学校室内外体育场、教室、办公室、礼堂等学生经常出没的场所,以便于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联系上校医。

风险三:学生间打闹侵权,学校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2014年5月,宿迁市某外国语学校一年级小学生谭某在下课期间上厕所途中,被同学许某从背后撞到,导致牙齿受伤。谭某将学校和同学许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某外国语学校系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应该尽到相应管理职责。被告许某于课间休息上厕所过程中追逐嬉戏,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其行为,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判令许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外国语学校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警示及风险防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受到其他同学伤害,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关于防控措施,教育部专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风险四:交通事故致学生意外伤亡

  案例:2013年1月,淮安市某中学教师朱某驾驶轿车沿校园内道路行驶至篮球场和教学楼路段,与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准备回教室、和同学追逐跑过事发地点的学生胡某相撞,致胡某受伤。之后,盱眙县法院以朱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受伤学生胡某意外致颈髓损伤遗留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构成四级伤残。后胡某以肇事人朱某、胡某所在中学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警示及风险防控措施:校园道路不同于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开放式公共道路,其属于封闭式的地域,外来车辆不允许入内,发生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对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学校而言,教职员工驾驶车辆可以自由进出校园,如果教职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交通肇事,属于职务行为,肇事教职员工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先行承担。因而教职员工在校园内驾驶车辆时,负有比外来车辆驾驶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风险防范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危险意识,学生人流密集的道路应禁止机动车通行,严控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风险五:学校食堂卫生不达标,导致学生食物中毒

    案例: 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违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的规定,联系、购买了擀面皮并制定食谱让学生食用,导致390名学生食物中毒。经博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流行病调查情况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该事件为一起勤奋学校学生2014年6月12日中午进食受污染的擀面皮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2014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马某某均被博爱县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警示:近几年,学生食堂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教育局安全管理主管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在少数,涉嫌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

    风险防控措施:学生食堂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教育局安全管理主管人员应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问题食品零容忍,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认真检查供餐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议,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OOm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应包括学生餐厅、教工餐厅、配餐室及厨房。走读制学校应设置配餐室、发餐室和教工餐厅。

风险六:教师节、中秋节收受礼品,名校择校贿赂

   案例:犯罪嫌疑人田某于2008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任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西山小学校长。在任职期间,田某利用招录新生的职务便利,帮助多名学生入读西山小学,从而收取学生家长周某等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15000元、港币20000元。后田某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警示:每年教师节、中秋节来临,出于人情、照顾等考虑,许多学生家长会向老师送礼。由于教育资源不平衡,家长会不惜手段让孩子读上名校。一旦被揭发,教师及学校负责人不但会名誉受损,受到处分,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涉嫌的刑事罪名主要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风险防控措施:学校应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明确要求教师不得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风险七:校园霸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张某、郭某、付某均系迁唐山市迁西县第三中学八年级五班学生。2014年6月3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时,被告刘某唤张某、郭某、付某三人,被告刘某校服蒙住趴在课桌上休息的原告头部,张某、郭某、付某三人一起击打原告,原告起身后与被告刘某进行撕扯,撕扯过程中,二人倒地致原告腿部受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教室课间休息时打架,造成高某腿部受伤,说明原被告所在的迁西县第三中学在管理及教育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处学校对高某各项损失费用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警示及风险防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受到其他同学伤害,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监督与教育,教授学生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学会换位思考,不沾染不良习气,尊重学校规则,尊重法律。

风险八:教师体罚学生致学生受伤

    案例:原告罗某为广西田阳县玉凤镇坤平中心小学的在校五年级学生。2013年10月16日中午午休时间,被告陆柳艳听到原告的宿舍里有吵声,随后便到原告的所在的宿舍,见到原告未午休,就打了原告脸部,并致原告眼睛受伤。后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陆柳艳作为田阳县玉凤镇坤平中心小学的教师,因值日工作安排于事发当日到原告罗某所在宿舍检查学生午休情况并发现原告不午休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同时由于原告罗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罗某的损害应由被告田阳县玉凤镇坤平中心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警示及风险防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语云:“严师出高徒”,但是很多教师并不知道体罚学生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引导教师对学生合法合规进行管理。

    结语:无论何时,校园都应为秩序井然、充满欢声笑语的求知净土,不应有一寸土地为校园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事件提供滋生土壤。在依法治校要求的新时代下,学校负责人、校园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以及班主任需提高警惕,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制定应对预案,以便在突发事件降临时,能够及时、有效、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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