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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毁林开垦如何定性和处罚问题的解答

关于毁林开垦如何定性和处罚问题的解答  

 

关于毁林开垦如何定性和处罚问题的解答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郭会玲

      

    问题一:近年来,我县退耕还林的林地复耕现象时有发生,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退耕还林条例》第62条和修改后的《刑法》第342条等,但都没有对具体数量做出规定,如复耕多少视为情节严重?在具体办案中应如何操作?

  问题二:我县有些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或在自家责任山上毁林开荒种粮食作物或造林,一般情况下砍伐的林木蓄积量都在20立方米以上。对这类毁林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其情节严重如何确定?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问题三:(1)毁林数量达到多少才算数量巨大和情节严重?(2)对毁林数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中的哪条罪名?

  答:从总体上看,上述所提的问题都是关于对毁林开垦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罚。近年来,毁林开垦(包括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乱占滥用林地案件时有发生,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惩治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先后出台了《森林法》、《刑法修正案(二)》、《退耕还林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罚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森林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1998年8月5曰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通知》第5条规定:“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二)》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退耕还林条例》第62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毁林开垦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只是毁坏了林木;有的既毁林又非法占有木材;有的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数量较大;有的尚未达到数量较大;有的毁林开垦,占用了林地并毁坏了林地;有的虽毁林开垦占用了林地,但未毁坏林地等等。究竟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如何定性和惩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上述的有关法律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地来说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情况:

  1.如果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二)》、《退耕还林条例》第62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问题,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耕地的认定标准,关于林地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难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我所知,有些省为了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有关林地“数量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问题,他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耕地的认定标准,制定了本省的有关林地“数量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用于解决目前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缺失。如果毁林开垦的同时伴随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的,则应以非法占用林地罪、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从一重罪处罚。

  2.如果毁坏他人所有的林木进行开垦,改变林地用途,未达数量较大,或者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但毁坏林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以及1991年10月17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此解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中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毁坏林木数量较大”的认定,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在毁林开垦的同时,又侵占林木,且侵占的林木达数量较大,依据《刑法》以及1991年10月17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毁坏,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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