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税务犯罪的影响?(一)——虚开发票罪
原创 项秦律师 律帮法税顾问 2024-03-25 09:49 江苏
作者/  项秦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新标准】
1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50万元
2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50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500万元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一、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意义】对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进行了列举式解释。同时在《解释》中明确了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即: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变相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结果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即“虚开税款十万元以上”,同时还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即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相较之前,提高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明确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追诉标准(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国家税款造成三十万元以上的损失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给国家税款造成三百万元以上损失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与之前相比更轻了,对于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更谨慎,要求更高了,要求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五百万以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达三百万元以上。此次解释对于同时存在虚开进项、虚开销项的金额认定予以了明确,即认为应以两者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还要提醒注意的是,本次还明确规定了“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罪
1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 (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2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 (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标准(二)》
第五十七条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意义】本次《解释》明确了哪些具体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罪的中的“虚开行为”,对“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解释;同时明确了虚开发票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尤其是虚开发票罪中什么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这可是发票的“红线”,碰不得!
虚开专票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刑法修正案八次修订后涉税相关条款节选及虚开发票罪的司法解释
[转载]“营改增”后需重点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动不动就判10年?最高法院的一个电话给了答案
最新总结!涉税犯罪定罪量刑一表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