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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领先,协同开展技术转移
 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02年由原国家经贸委(现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批准正式成立两年来,按照“整合系统资源,虚拟聚合运作;强化创新思考,逐步理清思路;有效沟通协作,努力开拓进取;积极协同行动,共同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实施技术转移“协同增效与创新领先行动策略”,探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运营“沈阳模式”,虚实互动,集聚彰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理性思考与协同行动并重,创新策略与机制

    技术转移“协同增效与创新领先行动策略”引伸于沈阳分院“科技合作创新领先(总体)策略”,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该(总体)策略的核心理念是知识创新、院地合作、技术转移与国际合作互动,同时强调地区差别化和产业化聚焦,构建“价值共同创造体系”,分工协作,并注重发挥群体协同效应。

    技术转移工作富有挑战性,在我国尚无成功先例或模式可以因循,打开局面任重而道远,因而“上兵伐谋”、“行成于思”对此具有特殊的含义。“中心”主要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强化学习,积极思考,勇于探索,深入实践,并不断总结、凝炼,先后撰写了“技术转移相关机制与策略问题思考” 、“技术转移机制(TTM)相关法律问题思考”和“探索国际技术转移新途径”等系列文章,并在有关媒体上发表,借以传播、交流创新理念与体会,引发深层次思考和讨论,相互启迪,集思广益,促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推动此项工作进一步开展。

    技术转移“协同增效与创新领先行动策略”表述为:面向目标市场,充分发挥我院科技与人才资源整合优势与组织协调作用,以技术营销和知识营销组合为创新手段,项目切入为重点,创新激励机制,构建共享平台,实施市场化运作,促进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先导的科技创新与技术集成,并注重与院地合作和国际合作的组合互动,协同实现技术转移,推动社会化与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化科技合作,提升重要目标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核心竞争能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价值共同创造体系”由“中心”引领,集合技术转移相关者构成。其架构是:由“中心”与系统研究所、公司连同重要目标企业(目标市场客户群)构成大三角基本结构关系,并与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构成上三角稳定框架关系,辅以营销策略性联盟和技术与技术营销顾问,以及科技副职队伍配合因子等,形成产业价值链,协同、合作开展技术转移,共同创造、实现价值。

    基于“价值共同创造体系”,“中心”现阶段采用的“虚拟聚合运营”模式,以“聚”立,以分合为变,除市场化外,强调聚合化与协同化。“中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及大、小之别。广义的大“中心”由沈阳分院系统各单位相关资源虚拟整合而成,狭义的小“中心”则指由分院设立的专门机构,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小“中心”虽然作为专门中介机构,但与技术提供者(研究所或公司)和技术需求者(目标企业)不是简单的居间线性关系,而是三角平面甚至立体关系,强调引领、牵动,创造合作机会和空间,营造合作环境与氛围。

    二、引入市场营销工具,创新技术转移手段

    市场经济是法制、契约和信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市场营销的基本原理对其也是适用的,因而技术转移实际上就是技术及其产品与相关知识的营销过程。“中心”率先将市场营销理念与工具全面导入技术转移,采用以“技术营销与知识营销组合”的市场营销创新方式,建立并逐步完善区域市场营销合作网络。注重品牌营销、目标营销和关系营销,同时与学习营销、网络营销、绿色营销、服务营销和合作营销等营销方式配合使用、权衡并互动。其核心是“理念、技术与服务”的整合与协同。

    “中心”调整运用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CRM)”原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创新概念“重要目标企业(STE)”,作为“价值共同创造体系”的基石和重要支撑点。所谓重要目标企业,是指根据中心、研究所或公司的比较竞争优势、技术/产品特性与定位等,面向国家和地区优先发展行业和领域,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分析及细分,确定目标市场;而构成目标市场的龙头、优势企业群体,即是我们所称的“重要目标企业”。“中心”注重与重要目标企业建立“高接触式”合作关系,从项目合作入手,进而共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选择共建产业化园区或基地。

    “中心”从新视角审视、开展通常被理解为常规性、业务性工作。如组织参加各地不同类型、规模的科技合作项目洽谈会、对接会及博览会等,累计已达到40多个,签订合同及意向协议210余份。不过,与分院职能工作的区别在于,“中心”推介的技术,以后将逐步实行认证和签约制度。组织参加此类活动,不仅仅是当作目前主要任务之一,更重要的是将其视为“大规模技术营销”的手段,为避免其局限性,强调先期做好铺垫准备工作,做好市场需求调研,技术信息发布和项目介绍要求有针对性,使之趋近“目标营销”。“中心”还把科普工作作为“知识营销”当中“学习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对实施技术转移营销组合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支持地方的科普事业,利用一切机会进行科普宣传工作,使科技知识与科技发展观更加深入人心,促进了地方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连续两年组织参加省、市“科技活动周”,组织了10多场科普报告会,近5000人参加了科技周期间“院士及专家科普讲座”活动,聆听了院士及专家所作的精彩报告,电视台等媒体专程进行了采访报道,籍此普及科学知识、宣扬科学理念、促进地方对科学院工作的了解,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嘉奖。“中心”将约请、联系、安排接待各地政府和企业科技考察团组来访看作是“主动接触、沟通客户”的逆向操作,给予高度重视。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是买方市场,驱动、吸引作为技术需求者的企业主动组团上门,本身就给我们带来了低成本的沟通契机与合作商机,“中心”已安排接待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及辽宁省内各市大小项目合作考洽团组60多批,300余人次,促成签约及合作意向200多项,有力地推动了院地实质性科技合作。

    三、加强产业化园区或基地及研发中心共建,加速打造品牌形象

    “中心”确定了技术转移八大主要市场化机制,并将重心定位在产业化基地或园区及技术与研发中心建设,特别是与重要目标企业合作共建、建立策略性联盟(包括区域营销合作网络)、组织协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发与技术集成以及产业化开发等主要方面。

    产业园区、(示范)基地重在产业化导向,充分体现市场化、社会化乃至国际化的原则,集规模化、形象化和品牌化为一体,同时也是建立地区策略性联盟的重要形式、共性技术开发及技术集成与组合的操作平台。这就要求重要目标企业或公司应作为实施、运营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作为高新技术研发、成果孵(转)化、高技术产业化开发、产学研合作、院地合作、技术转移和国际技术转移的有形载体和运作平台。技术与项目合作,通常是较为简单的交易行为,到期契约关系随即解除,当然作为必要前提不可或缺。而工程、研发(技术)中心的共建,实际上是在技术与项目合作基础上的跨越、升华,将前期的买卖关系发展成为合作伙伴关系乃至与长期策略性合作关系,必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技术/项目合作,不仅有利于提升重要目标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核心竞争能力,还相对稳定、扩大了我们研究所、公司的客户源,增扩市场份额,进而又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开展合作。

    目前国内园区、基地发展的新动向是小型化、专业化和特色化,并呈点式或星状分布,引领、拉动形成新兴产业带。“中心”现阶段采用“技术/项目合作-研发中心共建-产业园区/基地共建”的圈层架构模式,即由分院或系统研究所、公司出面与地方政府签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或园区/基地共建协议,促进系统研究所、公司和与企业按具体项目签订“四技”合同;而由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或系统研究所、公司出面与重要目标企业签订产业化基地或园区共建协议,促成研究所、公司与其签署企业技术与研发中心共建协议以及相关“四技”合同。主张研究所、公司应将重心放在技术/项目合作和企业(研发)技术共建上,而分院和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则要在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要目标企业沟通合作上下真功夫,努力为研究所、公司营造环境条件与运作平台。到目前为止,已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开发区和重要目标企业共建的各类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及技术(研发)中心总数已达成21个。“中心”主要聚焦现代装备制造、先进材料和海洋产业三大板块,并先期切入海洋产业,牵头与重要目标企业合作分别共建了“大连玉璘海洋生物科技工业园”、“营口高效设施渔业示范园区”和“丹东滩涂贝类生态养殖与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协调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滩涂贝类、重要海水鱼类及海珍品苗种培(繁)育、生态养殖、清洁生产及其深加工产业化开发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沈阳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重要目标企业企-企共建“辽宁欣泰电力电子科技产业园”,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与重要目标企业共建“机械装备智能化技术研发中心”和“路面机械工程装备智能化研发中心”等企业技术中心;近期拟与所办企业共建“沈阳AMT产业园”(园中设有孵化器),与地方政府和目标企业共建“辽宁镁资源高值化与产业开发基地”;参与共建“中俄沈阳科技园”的相关工作也已开始启动。

    四、筹建区域、国际营销合作网络,扩大市场影响力

    “中心”网络化的“区域营销合作共享平台”主要由产业化信息网络、专家与技术提供者网络、技术与技术营销顾问网络、策略性联盟网络、重要目标企业网络、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网络和科技副职网络等七大网络相互交织而成。其构建与运行方略为:面向目标市场,选择并确定核心企业,开发和建设区域合作营销网络,构建区域市场营销价值链;强化区域营销管理平台,实现营销前、后台的整体协同,完善一体化响应市场需求的运作机制,提高响应市场的速度和能力;整合系统营销资源,提供综合服务和指导,不断深化合作与策略联盟关系,提升技术转移中心的品牌影响力,确立其在合作营销价值链中的主导地位。

    全球化的“国际合作开发共享平台”是要探索充分利用国际,尤其是周边邻近国家智力和技术资源的新机制,以我院丰厚的国际科技合作资源为基础,以项目为纽带,采用“中-中-外”等有效形式与国外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组织,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目前主要以对日、俄、欧盟、韩朝为重点地区,深化与俄罗斯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伊尔库茨克科学中心)和远东分院、韩国水产振兴院和朝鲜科学院等有关科研部门持续发展友好合作及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同相关国外公司,特别是、跨国企业集(财)团的技术与产业合作,继续探讨国际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共同打造“国际合作开发共享平台”,共建“中俄沈阳科技园”,促进建立、发展中外合资合作高技术企业。

    “中心”实施技术与技术营销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强调主力以系统内部相关资源为主,围绕项目合作、企业技术中心共建及产业化基地或园区共建,采用灵活的方式,适当调配使用系统外相关补充性和增强性人力资源,聘用技术顾问与技术营销顾问等。目前采取协约化的原则,由“中心”与研究所、公司(包括合资和参股公司)就选定的技术或技术产品签署专项或一揽子委托协议,组成动态的营销团队,并根据各自的实际贡献度,明确利益分配等要素。“中心”拟与其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国内外科研与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发展策略性合作伙伴关系,作为营销合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院科技副职的主要作用是促进院地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将科技副职网络纳入技术转移体系,籍以促进比较优势互补地区企业间的互惠合作是一个新课题、新方向,“中心”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首先针对沿海滩涂贝类养殖产业,推动福建莆田等地的蛤仔苗种生产企业与辽宁丹东等地的滩涂经营企业直接合作,初步实现了不同地区间同一产业链的整合,既满足了苗种供应商效益最大化需要,降低了苗种需求方的养殖成本,客观上也保证了蛤苗的品质,合作双方共担风险与收益,而且最重要的是,采用非技术性手段,开辟一条有效解决困扰辽宁地区以菲律宾蛤仔为主打品种的滩涂贝类养殖产业多年苗种“瓶颈”问题的新途径。另外,辽宁大连地区的养殖企业也通过这一平台涉足山东烟台等地的海参人工养殖,促进了山东地区海珍品养殖产业的发展。今后的目标还包括推动江浙地区的企业进军辽宁,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加活力。

    “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专门网站(网址:www.synttc.ac.cn)正式开通已近两年,完成了主要栏目的构建,在动态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即时性和连续性及技术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目前居于同业领先地位,已成为院乃至行业“产业化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层次。今后“中心”将继续致力于打造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头牌”网站,真正成为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相关信息的“实际创造者”、“原始创作者”、系统整理者”、“高效传播者”和“有效利用者”。

    五、加强组织学习与核心能力建设,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目前已初具规模,并在几乎没有增量资源的条件下,初步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与影响力,与此同时,以核心技术优势、持续的组织学习能力、对变化的洞察与及时反应能力、弹性而有效的执行能力和价值共同创造体系的构建能力等构成的“中心”组织核心能力正在稳步打造。

    但是,应该认识到,以我们构建的管理工具“价值共同创造体系”模型解释,到目前为止,“中心”的功能与定位是分院职能的延伸与触底,以直接面向目标市场(重要目标企业)为特征,在沟通层面实现院主管部门和研究所或公司序列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目标企业两大序列的均衡对称。“中心”目前的状态类似于美国大学或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专门中介机构的表征与功能尚不明显,当然这与支撑条件和国家政策导向有很大的关联。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考虑现状与需求,中国科学院属(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理想模式,应是系统技术(产品)营销中心、(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门技术经纪中介与管理咨询机构的聚合体,但实际上能在上述两个以上方面形成特色、市场影响力就很不容易了。

    “中心”将拓展业务范围,增加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含量。知识产权与技术管理已有长足进展,2003年至2004年9月末,沈阳分院系统专利申请总量接近8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80%以上。在前期组织编写部分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转向为重要目标企业提供“商业计划书”和“一揽子解决方案”,并拟争取院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开展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标准认证业务,从中介机构介入的角度,协助规避或降低投资项目的技术风险,维护我院的“科技信誉”,提升其品牌形象。

    今后凡“中心”推介的技术,应该逐步实行认证和签约制度。即凡是由“中心”名义推出的技术商品,必须经过“中心”专门机构的评估、认定,不论是专利技术,还是持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鉴定意见的所谓创新成果,都必须按一定程序对其完整性、有效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素进行评估、论证,对其实现条件、使用范围和地域等加以说明或界定,杜绝“虚假成果或技术”及过时的“垃圾技术”进入技术流通市场,以规避或降低技术风险;经过认证后,“中心”要与技术所有者或提供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权、利分配,然后进入推广应用阶段。合作研发不在此列,但“中心”要对双方资质进行评估,定向把关。

    “中心”要在不断增强实力、拓展业务领域、培养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与自我循环发展的过程中,创造条件,尽快完成过度期,走上企业化运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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