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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吗?

作者|程青松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第2款最后一句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全方位加强执行监督制约。其中第23条第2款最后一句是这样规定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问题是,只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就应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吗?

对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被限制消费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发〔201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则应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不应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第2款最后一句简单解释为只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就应无条件地、不加审查地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有些地方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裁定。根据申请执⾏⼈的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常执字第00162号之四执⾏裁定书,裁定限制被执⾏⼈兰陵公司变更法定代表⼈。兰陵公司不服提出异议,常州中院经审查作出(2016)苏04执异39号民事裁定。常州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禁⽌其作出⼀定的⾏为。“本案被执⾏⼈兰陵公司系⾹港嘉傲公司投资开 办,虞⼩平系嘉傲公司的股东,并受嘉傲公司委派担任兰陵公司的法定代表⼈,虞⼩平的⾝份关系影响到兰陵公司的经营及对外偿债能⼒。因此,本院根据三维公司的申请,向⼯商部门发出限制变更兰陵公司法定代表⼈的通知,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是为防⽌因兰陵公司变更法定代表⼈⽽造成判决难以执⾏所采取的禁⽌性⾏为。”据此,常州中院驳回了兰陵公司的异议请求。兰陵公司不服,继续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被执⾏⼈为单位的,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执⾏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罚款、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在执⾏期间,如被执⾏⼈单位的法定代表⼈随意变更,则本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员会逃避法律的制裁。被执⾏⼈兰陵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独资),虞⼩平作为其法定代表⼈应积极筹措资⾦,提供财产线索,配合常州中院执⾏,积极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尚未执⾏到位的数额较⼤,现变更法定代表⼈不利于本案的执⾏。故常州中院在执⾏中有权限制被执⾏⼈兰陵公司变更法定代表⼈。”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常州中院限制兰陵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于法有据。

2015年9月14日,国家38部委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些地区由当地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协助执行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业务。2021年1⽉1⽇起实施的《上海市⾼级⼈⺠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步规范协助执⾏机制的会议纪要》:5.关于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要求,对于被执⾏⼈为公司的,应暂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业务;6.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和⾼级管理⼈员:市场监督管理部⻔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要求,对于已被⼈⺠法院纳⼊失信被执⾏⼈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和⾼级管理⼈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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