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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评述(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公司法的实践性很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后,至今已历经5次修订,平均5~6年修订一次,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订,每次修订都体现了公司法司法实践和商业实践的经验总结。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相比现行公司法存在很多处修订,可以预见,本次公司法修订会是比较全面的一次修订,其中将会不乏存在很多重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与董监高责任、国有公司制度等。
笔者曾撰写《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一文(全文19000多字),比较全面地解读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的重大变化。本文现拟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中有关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内容进行简要归纳与评述。
01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公司可以要求股东限期出资,如股东在宽限期满仍未出资,则公司有权向该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失权的内容,公司法司法解(三)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下解除股东资格相关内容。相比司法解释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股东失权制度更为灵活,不限于股东全部未出资,部分未出资的情形也可以适用,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股东失权程序也更为简便,只需公司向未缴纳出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不需召开股东会,便于清理“僵尸股东”。
有人问过股东失权通知由谁代表公司发出,笔者认为,董事有督促股东出资的责任,股东失权通知由董事会发出比较合适。修订草案规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之外的职权,现行公司法框架下解除股东资格由股东会表决,在股东失权制度正式通过后,股东失权如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那么决定股东失权的职权应由董事会行使,这也体现了本次公司法修订要对董事会扩权,让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的新趋势。
02
新增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修订草案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也有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表明公司已资不抵债,已经具备破产的条件,但未申请破产,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增强公司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九民纪要”第6条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为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提供了司法指引,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民纪要”第6条中第(1)种加速到期的特定情形,实际上是与公司破产制度衔接,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在公司债权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认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因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与审理,如被裁定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由诉讼程序来裁判决定是否追加。
相对于“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规定的是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修订草案则规定的是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修订草案如此规定似乎是回归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源,但进一步要考虑的问题是债权人的诉讼路径和诉讼主张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
03
新增规定受让股权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已认缴但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已认缴但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权转让后,与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由受让股东行使与承担,但如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缴股东恶意转股逃避债务的,并不免除认缴出资股东的责任,这在司法上有判例支持。转让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形,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的,亦应与转让股东一起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04
引入授权资本制。修订草案首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资本授权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的总额,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的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修订草案让授权资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的一个选项,授权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经授权后,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新的股份。同时,修订草案对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有人认为,授权资本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重要标志之一。
授权资本制赋予公司董事会高度治理权限,是董事会扩权的重要体现,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司股份发行、募集资本的灵活性。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授权资本制的引进,一方面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另一方面简化了发行新股的决策程序,不需要股东会表决,有利于公司快速决断,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有利于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能力。
05
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现行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类别股,而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修订草案则在股份公司中直接引入类别股。类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的一种股份,是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及义务上有所不同。
现行公司法规定,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股东表决权、公司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增资认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对于股份的发行,则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也就是“同股同权”。
修订草案分别从分配顺序、表决权、转让限制、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类型类别股,规定了四类优先股,同时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差异表决权、限制股份转让的类别股,以保证公开发行的新股同股同权、股份自由流通。在发行新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赋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股的自治权限。
公司股份比较重要的几项权能为表决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类别股可以满足不同投资人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财务投资人可能会更关心利润分配和投资退出而要求有权优先分配或优先转让股份,而战略投资人可能更关心公司的业务和治理而要求更多表决权。
类别股中的差异表决权股备受瞩目。差异表决权股通常被称为“AB股”,特别表决权股通常称为“A类股”,普通股通常称为“B类股”,“A类股”每一股份的表决权通常是“B类股”的数倍,境外资本市场甚至可以达到10~20倍。“AB股”的核心意义在于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创始股东团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可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香港联交所以前不允许公司带“AB股”股权架构上市,在错失阿里巴巴后,联交所于2018年4月正式引进“AB股”架构。经国务院授权,A股科创板引入了“AB股”股权架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辟专节对表决权差异安排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之间每一股份表决权应当相同,特别表决权股每一股份的表决权不应超过每份普通股表决权的10倍。当前,A股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股转系统都已引入“AB股”股权架构,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大制度创新。本次公司法修订如在股份公司中正式引入类别股,将从顶层法律设计上为市场主体的商事实践提供指引与依据。
06
此外,修订草案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比如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删除现行公司法中一些关于一人公司限制性或不利于一人股东的内容,鼓励创新创业;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额股,与国际立法趋势接轨;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规定等,暂不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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