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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认定、返还以及思考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其中,对于天价彩礼的整治,直击当下社会痛点,引发广泛讨论,也有不少网友纷纷点赞。那么,在法律上,对彩礼有哪些规定呢?

    1、彩礼是什么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姻缔结的程序之一,按习俗给付彩礼的程序被称为纳征,也可以理解为订婚、婚约。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成立的标志在于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订婚不是必经的程序,也不会产生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因给付彩礼而形成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但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彩礼返还,受法律调整。

    法律上并不鼓励彩礼,《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彩礼作为传统习俗,在一些地区尤其农村地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甚至出现天价彩礼,因婚致贫的现象。一直以来,各地方也有出台相关规定,致力于整治天价彩礼,引导摒弃高额彩礼,但约束效果始终有限,彩礼仍是婚姻缔结过程中无法避开的现实难题。

    2、彩礼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对彩礼进行定义,但法律适用又必须明确其范围,且须与男女恋爱期间的互赠财物、婚前财产赠与区别开来。根据实务认识,彩礼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彩礼给付源于当地习俗,如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二)彩礼源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要求,另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三)彩礼指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四)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钱款或价值较高的实物。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这样的表述。

    所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彩礼可尝试作出如下定义: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3、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是否应当返还?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根据未登记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当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生育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对于第二种情形,如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是否应当返还?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一般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结婚时间、离婚过错,离婚理由、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生育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对于第三种情形,如何认定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也即生活困难,是一种现实、客观的困难,以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所以,对于彩礼的性质,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彩礼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

    4、彩礼返还的数额

    彩礼返还的数额,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把握,参考的因素有:解除婚约或婚姻关系的理由、是否有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同时,有观点认为,基于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宜。

    5、彩礼返还的主体

    一般来说,关于彩礼返还,诉讼当事人为男女双方。

    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为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如诉讼当事人仅为男女双方,即便实际给付人或接收人不是男女双方,但一般认为彩礼给付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故男女双方中有一方以其不是实际给付人或接收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一般不予采信。

    6、一点思考

    彩礼是旧俗,也在慢慢变成陋习。彩礼形成于男权社会,有其历史原因,但放到现在,彩礼的意义应更多在于礼,而不是数。农村虽有男多女少,重男轻女的客观原因,但这也不是任其发展的理由。有些女性认为嫁过去就是别人家的人,所以索要彩礼予以补偿,也有认为彩礼是一个人对你好不好的表现,所以彩礼越高越好。究其本质,女性还是习惯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身份,无法站在平等的角度看待问题,及要求自己。

    彩礼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在现实中,彩礼已发展成结婚的必要条件,不给彩礼就不给结婚,更不要说各种名目的其他费用,如上车礼、改口费等。只能说,这是社会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物质条件改善和女性地位提高后需要考虑该如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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