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打工人可以参考下。
事情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闫先生被腾讯解雇了。解雇原因是闫先生经常迟到早退,每天上班时间不够 8 小时。
闫先生不服,一是这样解雇没有赔偿,二是这样解雇会导致自己找不到好工作。
没有哪家公司愿意聘请一个上班时间不够 8 小时的人。
闫先生说“一直都是弹性工作制,不必保证 8 小时”,就去告腾讯,但两次都败诉了。
法院是怎么说的呢?重点来了。
闫先生签的《员工劳动合同》显示,闫先生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也就是 8 小时。
并不是闫先生说的所谓的弹性工作制。
闫先生也没有腾讯马总或其他高管手签的“允许闫先生每天只需工作 6 小时”的同意书。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闫先生必须每天工作 8 小时。
但是腾讯人事部门提供的证据显示,闫先生每天只在工作岗位上呆了 3 至 6 小时。
闫先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他本人在剩下的 2 到 5 个小时里去了哪些工作地点,见了哪些同事或领导,做了哪些工作。
闫先生只提交了同事的加班图片和视频,以及他在项目群的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同事加班,不能证明他本人加班。
所以,法院判闫先生败诉,腾讯辞退合法。
此为终审判决。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呢?
跟大公司打官司,要保存证据。
肯定会有人骂我,为什么不站闫先生打工人的立场,为什么支持腾讯辞退闫先生?
因为闫先生是工程师,有个人工位,不需要经常出差,却有七八天只待工位 3 小时,还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剩余的 5 个小时里在做什么。
闫先生没有证据。闫先生没有证据。闫先生没有证据。
而我这个人只讲事实,只看证据。在社会上工作不看事实,难道看情怀看小作文吗?
老板跟你说情怀“你是公司的老员工了,今天好好干,年底给10万”,和老板今天给你发1千块钱红包(证据)要求你加班,你是选情怀还是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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