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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愤式”婚前协议的思考

为什么有泄愤式婚前协议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诚然,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这样一个思路,规定了婚前财产是谁的离婚后就属于谁这一看似公平的原则(“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可能有助改变为房而婚的择偶观;但是却没有体现出保护弱者特别是女性弱者的人文关怀成份,使处于弱方缺乏了婚姻安全感。一位已婚的女性调侃说:“从此以后我好像是租住在老公房子里”。

于是,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伤害了婚姻女性利益的人们,怨气十足地炮制出了各种各样泄愤式的婚前协议。

除重申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这条在司法解释里原有的规定外,不少女性作者还喷出以下诸条:

1、房本上不写名字,结婚以后就不生孩子。

2、婚后每生一胎如下计费:怀孕费10万,生产费20万(生孩子是搏命啊!),职业规划损失费50……一手交钱,一手怀孕!

3、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劳的话,双方AA请小时工来干。

4、房本上不写名字,孩子都跟妈妈姓。

5、必须写上过错方净身出户

6、有小三的话,出轨的人要赔精神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泻愤式协议?是部分女性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大大伤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也。

应该说,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但法治法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法律准则人文关怀的体现。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显像,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法律上的保护弱者,指法律不是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比如,公共汽车的座位是按先来先坐的原则对每个乘客公平提供的,但对于孕妇或儿童、老弱病残者则给以优先照顾。婚姻法也是一样,在判决离婚案时,要适当考虑弱者利益。在当今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对夫妇离婚案的财产判决,就不完全按婚前是谁的就应属于谁这一简单的认定,而是考虑女性在组建家庭后所承担的包括生育、抚养孩子、从事家务较多等特定的角色和身心的付出,判定男性一方应给女方一定的财产补偿,甚至多达一半家庭财产的补偿。

如果中国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视而不见,不体现给予弱势一方以人文关怀的成份,那么,尽管婚前的财产约定对一旦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容易判定了,但中国婚姻的铜臭成分将会加重,总体稳定的同舟共济式的婚姻也会越来越少。正如一个网友所言:婚姻将从此更加围绕财产、房产起舞,如果你打算专心作一个家庭妇女或者家庭先生,你一定要考虑清楚,除非你结婚前就要求对方把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否则,一旦婚姻破裂,你很可能落得“净身出户”的结局,你对家庭的一切付出都可能成为“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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