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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元丨对《容易忽略的标点符号错误用法》的质疑

语林新语

我读了《编校工作中容易忽略的标点符号错误用法》(以下简称《用法》),感觉其存在诸多问题。在微信群中,很多编辑同人也提出了不少疑问。为避免谬误流传,回应同人的疑惑,特写此《质疑》,与同人和《用法》的作者探讨。

1)关于《用法》的作者,文题下署名为“文|杨娜”,而“引言”中说:“'KNOW HOW’小组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D/T 15834-2011)为标准,将容易忽略的各标点符号误用案例分门别类加以整理,供编辑同人在实际工作中自查”,这就不免会让人产生作者究竟是杨娜还是“KNOW HOW”小组的疑问。

2)“引言”中的标准编号“GD/T 15834-2011”错了,正确写法应为“GB/T 15834—2011”!

3)“02”的第1例中,“不是句子不能够用句号”的说法,不是标准使用的语言,这里是要求型的条款,应改为“不是句子不应用句号”。(此类能愿动词误用的情况,《用法》中存在多处!)

4)“03”的第2例中,“谢希得”应为“谢希德”。将著名科学家的名字写错,实在不应该!

5)“03”的第5例中,“问好”写错了,应为“问号”。

6)“05”的2个错例中的“叹号改为问号”,改得不正确。这里的“哇!”

“啊!”并不表示惊疑,而是表示赞叹或惊异,参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第2页的示例“啊,伟大的祖国!”等,我认为正确的改法应是“叹号为改为逗号”。

7)“06”“理解分句结构”的第1错例的“分号改为句号”属于误改:将一个完整的句子“我们要培养既……,又……;既……,又……;既……,又有健康体魄的全面发展人才。”拆分成了3句,不仅点号用错,而且句子语法不通。我认为:此句可以不改,将其中的2个分号理解成“降格为逗号使用”;当然,最恰当的改法宜为“逗号改为顿号”“分号改为逗号”,即改为“我们要培养既……、又……,既……、又……,既……、又有健康体魄的全面发展人才。”。

    8)“07”的第1条,《用法》篡改了GB/T 15834—2011条款的原意:一是将“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应套用冒号”改为“一个句子里不能套用”;二是擅自添加了“法律条文用法除外”。其实,GB/T 15834—2011条款中用“一般不应”和“宜”作能愿动词表明,其为推荐型条款,不是要求型条款。“不得不套用冒号时,宜另起段落来显示各个层次”,不是要求“应另起段落来显示各个层次”,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套用冒号”的,或者说套用了冒号不宜算作差错。如:《用法》中的“时间:07:30”(写作“7:30”不规范);GB/T 15834—2011中的“示例2:她高兴地说:'……庆祝一番吧!’”。

关于“法律条文用法除外”,GB/T 15834—2011没有这样的条款,从它在“4.7.3.5”中列举的“示例”判断,该条款也适用法律条文。

我质疑的《编校工作中容易忽略的标点符号错误用法》一文已被发布者删除了!现今群里的专家太多,而有些“专家”其实并不太专业,尤其对相关标准的解读,一知半解又自以为是,以致错误频出,这是很容易误导别人的。我们在阅读群里的“指导性文章”时,要多动动脑子,真的不应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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