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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有人哐哐砸门,我把他打死了算正当防卫吗?
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的某一天清晨,在广东某地一个叫“皮村”的小地方,路过的居民发现一具男尸,其肢体有明显的伤痕。本乡里长在将情况上报,同时面向自己管理的周边110户里民广泛征集线索。
本系列之《明朝学生闯入老师家打劫,犯下强奸暴行,牵出案中案》(链接:)一文介绍过明代的里甲制。在本案中,皮村所属里长辖内有10个“甲”,每“甲”辖10户居民。其中一个“甲”有居民报称:“昨夜听见本甲王能的家门口传来打闹声,详细情形没有听清。不知与今日之事有无关联?”
本甲的“总甲”跑到王能家询问:“有人说你昨晚打人了?打的是谁?”
“昨晚呐?嗨!来了一个小蟊贼!”王能回答,“我打他一顿,略施薄惩,然后放他走了。”
从以上对话可见,总甲履行“防贼缉盗”职责是有经验的,形成自己的心得,没有一上来就对王能摊牌:“有人被打死了、是不是你干的?”而是迂回出击、察言观色,步步紧逼。
不过,王能并未作出更多反应。
另一边,男尸的身份和死因很快得到确认:是本地居民马真,系棍棒类器具殴打重伤致死,其与王能是街坊邻居关系
至此,已有三条线索指向王能:1.王能昨晚打过人,“蟊贼”之说是他的一面之辞;
2.死者今晨陈尸皮村,距王能的住所不远;
3.死者是王能的街坊。
王能理所当然地被列为重点嫌疑人。他辩称:【昨晚有人去他家“叫门”。他以为是贼盗来袭,便抄起一根棒槌,起身“提防探听”。因听出对方只身一人,他的胆量也壮了不少。出于对贼盗的义愤,他猛然开门,将来人“踩”入门内,持棒槌殴打。不料来人竟一命呜呼。当他在某一时刻突然注意到来人不再发出声响、探手摸不到气息,为时已晚!】
王能说,【尽管他自认是正当防卫,毕竟出了人命,内心未免恐慌,就摸索着背起来人的遗体,连夜驮至皮村抛弃。今早总甲前来询问,他隐瞒打死“蟊贼”的事实,谎称已将其放走,也是因惧怕惹上官司,一时糊涂所致。谁知那个被他失手打死的“贼盗”是马真呢?】
可为这段陈述作证的,大约只有王能的家人。
当地衙司听取了王能的供词,也未查出王、马二人有何过节,找不到王能故意加害马真的动机,便得出结论:【马真是被王能打死的。不过,马真属于“夜无故入人家内”,即夜间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别人的家,致使王能误以为他的来意非奸即盗。在此情况下,不管王能认出马真与否,其心生恐惧、慌乱、愤怒等情绪,进而持棒槌采取防卫措施——外化为“踩打”不速之客,均系普通人在此类情境下大多会作出的正常反应。假设王能在把马真“踩”入门时就将其一脚踢死或一棒槌打死,属于“主家”针对“夜无故入人家内”者“登时杀死”之情形,“事出卒然”,类似于现代的正当防卫,不负任何责任。
然则,王能将马真“踩”入门内开始棒打之后,显然已完全控制住马真的行动,即已实现对马真的“拘执”。而且,经衙司调查,马真随身并未查见“凶械”,可见其危险程度不算很高。此时,王能应当立即派遣家人报告里甲,依法处置。可他却继续殴打马真,致其死亡,又属防卫过当。】
于是,当地衙司把王能的行为定性为“擅自杀伤”【已拘执】的“夜无故入人家内者(马真)”致死,判处杖一百、徒(刑)二年。马真作为“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本应处以杖八十,但他已不幸过世,这一茬自然免提。
粗略来看,案卷貌似没有大的瑕疵?当地衙司对案情的解读还有助于解释王能为什么移尸、抛尸、欺骗总甲。可以认为他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擅自杀伤已拘执的【夜无故入人家内者】致死”,害怕挨杖打、坐徒刑,故而为之。
如前所述,事发当晚,某乡亲听见王能家门口有疑似打架的动静,未听清内情,也没有前去察看。关于这一点,乡亲的解释大抵是他或她以为那是王能跟谁吵嘴闹架,不方便过问——这也说得过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嘛!
实际上,即便该乡亲耳力好,听出王能家门口正在发生异样之事,因惧怕引火烧身而置身事外,始终咬定自己没有听清、误解事态,旁人又能说什么呢?
然而,大理寺卿王槩有话要说。王槩批驳广东方面关于马真“夜无故入人家内”的判断,指其定性错误。下文笔者结合个人观点进行详解:
第一,“夜无故入人家内”之“无故”要件在本案中并不成立。在明律的体系内,“夜无故入人家内”通常是“通奸”、“盗窃”、“抢劫”等行为的组成部分,具有“潜踪隐迹”等特征,例如偷偷地翻墙、撬门、打洞……不一而足,足可导致主人家认定来人“其意莫测”,对自己的身家安全构成巨大危险。
而在本案中,马真是“公然叫门”,没有偷偷摸摸,也未曾携带“凶械”行凶。或许马真喝过酒,抑或是个人素质不高,拍门过于用力、喊“开门开门”语气粗鲁。王槩认为,这种状况不足以给包括王能在内的普通人造成较大的恐惧。换言之,当外人光明磊落地以“叫门”作为入室的前置程序时,定性其【“无故”——“无有事故”擅闯民宅】之前提便不存在。纵然其“叫门”的方式有失礼节,主人按常理并不会认为对方给自身安全带来紧迫的威胁,也就不会“先下手为强”采取防卫手段。
第二,“夜无故入人家内”之“入家内”要件更是子虚乌有!王槩认为,依明律规定,只有外来人已经侵入主人家门以内,才构成“夜无故入人家内”。马真没有侵入王家,甚至没有携带兵器,是王能自己把他“踩”入家门殴打的,这怎么能说马真“夜无故入人家内”?
综上所述,王槩认为王能的供述是胡扯,背后恐怕另有内幕。真相究竟如何?咱们不妨把自己代入王能的立场,来做一系列情景模拟:
1.黑灯瞎火,光凭叫门声认不出住在同一片区的街坊,或者虽然认出,但因彼此不熟悉、对方言行粗鲁,而担心对方不怀好意——情景成立;
2.来人叫门的口吻、敲门的力度令人不悦,乃至不安——你会怎么办?
要么隔着门斥骂来人:“滚,我不给你开门!”
要么故意大声呼唤、吓阻来人:“众位街坊四邻,赶快报告里甲,我门口来了一个疯子!”
要么假装睡着了、没有听见……胆小的应该还会拖张桌子什么的抵住门,加强防御……
那么,像王能那样自愿开门、把对方拖进家门痛打呢?正常人多半不会在深夜把不受欢迎的外人放进家门,除非主人家同时具备两个要素
一、被激怒,想教训”来人;
二、胆识过人,自信能够制服对方。
——这二点才是王能在事发当时的真实心理状态。这种人,我们通常称之为“狠人”,或“猛人”。他根本不认为门外那个莽汉对自己的身家安全构成威胁,他的心中没有恐惧,只有恼怒和“教训”对方的冲动。因此,他的动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由于下手过程中分寸失控,造成对方去世。
当然,受害人马真也有过错,毋庸置疑。无论马真是醉酒发疯,或是对王能有何不满,哪怕只想表达友善、亲近,深夜跑去叫别人家的门都不妥当。马真试图在“深夜”这种敏感时段进入别人的家,即便其“叫门”的态度不算恶劣,也难免引起主人家的防范和反感,这合乎人情之常。鉴于此,王能所应承担的后果理当相应减轻,但不能以马真“夜无故入人家内”之由为其开脱。
可能你会问,本案会不会是王能制造“正当防卫”假象,蓄意谋杀马真?毕竟目击证人只有王能的家人,古代律法实质允许近亲属互相包庇,家人大概率会袒护王能。
假设该项推测成立,事情经过便是:王能与马真之间存在不为人知的矛盾。王能制定加害计划,约马真夜间来王家谈判。马真如约前来,照常“叫门”。王能骤然变脸,拒不开门,并刻意出言不逊,以刺激马真,促使其作出“危险”举动。马真果然上当,隔门叫骂。王能趁势开门,把他当作“夜无故入人家内”的“奸盗”之徒,“踩”入门内打死,抛尸皮村。
——上述可能性实在很低。因为,马真是否应邀上门、会否被激怒而失态、失态到何等程度、马真的音量控制在什么区间(让邻居听到动静又无法听清详情,从而侧面佐证王能的说辞)、街坊邻居是否出来察看或干预……太多因素不受王能掌控。如此他还要把马真引诱至自家门口予以加害,委实过于冒险。假如王能是一个懂得利用法律条款、制造“正当防卫”假象的高智商歹徒,不大可能这般莽撞。
另外,王能有移尸、抛尸之举动,恰好说明他并未谋划以“正当防卫”为幌子加害马真。否则,他更稳妥的做法是在确认马真死亡之后立即呼叫:“有贼人侵入我家,大家快来帮忙啊!”并积极报告里甲。移尸、抛尸会削弱“正当防卫”的可信度,万一在往返皮村的路上撞见张三李四之类的还会节外生枝。王能会选择风险高、麻烦多的方案,还是风险低、麻烦少的?答案不言自明。
马真之死对于王能而言最大可能是一个意外,至少不是他追求的结果。因此,他慌了手脚,仓促决定弃尸皮村。他也许够“狠”、够“猛”,却没有你想象的那样“聪明”。

这桩发生于明代的案子对后人仍有警示意义:深夜不要去别人家“叫门”;如果有人深夜跑到你家“叫门”,不要自行开门处置,首先联系物业、110或来人的家人——假如你们认识的话。总之,冷静一下,先摸清状况,再理智处理。


参考资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古籍《大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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