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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奸夫与丈夫签署“让妻”协议,第三个男人为何殒命?

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年) ,当河南农户龚祚和已婚女子林氏发展为情人关系时,不知他们是否听说一条劲爆的八卦:庆成王府镇国将军朱奇涧、朱奇潡、朱钟錎等三人“奸占”乐户家的妇人,夺取他人财产。
也就是说,第三代庆成王朱钟镒(明太祖朱元璋玄孙、初代晋王朱棡曾孙)的儿子朱奇涧、朱奇潡及弟弟朱钟錎看上了某些男艺人的妻子——职业应该是女艺人,拆散其原有的婚姻,收纳在自己身边,并仗势掠夺某些庶人的财产。女当事人是自愿的吗?史料未作记载。但可以肯定,她们的丈夫,亦即那些男艺人一点也不愿意,只是苦于地位悬殊,束手无策而已。丑闻一直拖到女当事人生下了老朱家的孩子,事情才上达“天听”,捅到了明宪宗朱见深那里。
东窗事发。明宪宗一纸诏书降下,朱奇涧等三人失去了爵位和禄米。庆成王朱钟镒教子无方,且隐瞒事实,革去三分之二禄米,予以严厉的书面批评。承受最严重后果的还属那些“乐妇”,遭受杖责,连同所生子女一并遣送至庆成王府的本家——晋王府幽禁,子女永远不许申请册封,等于被永久排斥在朱明宗室之外。
龚祚即便看到以上消息,也不会受到什么触动,多半还会发出“吃瓜群众”的狂笑:“哈哈哈!我说嘛,现如今就是这样的世风!龙子凤孙玩升级版偷情,我们小老百姓玩个基础版有啥大惊小怪的?!”
在明代,讲究“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主要束缚士大夫家庭的女性,对于底层劳动妇女如林氏,约束力并不强。她们因参与生产活动而拓展人际交往空间,凭借自身对家庭收入的贡献,有机会在无意识之中实践李贽的“唯情论”——“氤氲化物,天下亦只有一个情”,冲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争取以真正的感情为核心构建男女关系。于是,龚祚跟林氏就像凌濛初《二拍》中“杨二郎”、“莫大姐”等明代小说常见的婚外恋主角一样,明来暗往,感情日渐加深,虽然不至于想要“终成眷属”,也不肯只做“露水夫妻”了。
恰好,林氏的夫家经济实力比龚祚差,人穷志短,眼看绿帽子已然牢牢地扣在脑门上,甩不掉,不如来个“帽子换银子”。林氏的丈夫便没有像小说里“莫大姐”的丈夫“徐德”那样劝告妻子“你做的事,外边哪一个不说的?你瞒咱作甚?咱叫你今后仔细些罢了”,他坐下来与龚祚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典妻协议》。
何为“典妻”?鉴于“典妻”行为的性质对日后案件的定性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们先来作一些了解。
“典妻”,是将女性作为标的物,通过交换一定的价金,在约定的期限内或约定的条件下,“典”给承典人(典权人)为“妻”。“典妻”协议所缔结的不是正式、终身的夫妻关系,当约定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特定情形成就之时,“妻”一般要回归原来的家庭。
根据期限长短,“典妻”可分为两种。短期协议到期即终止,“妻”直接返回本来的家庭,不需向承典人另行支付赎金。长期协议可以约定出典人须在到期时另付赎金,才能将“妻”接回旧家。龚祚和林氏丈夫达成的《典妻协议》似为长期,有无赎金条款则无从推测。
此外,根据“妻”的居住地点,典妻又可分为两类:1.“妻”入住承典人的家庭;2.“妻”日常留居旧家(出典人的家),定期与承典人同居。龚祚和林氏选择第1种。
依据这份协议,龚祚向林氏的丈夫支付了数额不明的费用,从而暂时中止了林氏与其夫的婚姻效力,相当于丈夫在约定的时期以内把林氏和平地“让”给龚祚。林氏搬到龚祚家生活,成立一段附期限的新“姻缘”。
皆大欢喜?谁也想不到,这段婚外情貌似“三方共赢”的结局,却是一桩大惨案的开端
龚祚的父亲典到袁敬家的水田耕种,田边有一所小房子。在稻子成熟的季节,龚祚以方便收割为由,偕同林氏迁居水田边的那所房屋,与田主袁敬比邻而居。
龚祚、林氏为什么放着龚家相对宽敞的房子不住,宁愿搬进一间蜗居?颇有可能是因为龚祚的父母看不惯儿子和林氏的关系。
“典妻”现象历史悠久,但始终不符合道德伦常,有违良风美俗。《大明律》明文规定,男子如果收受他人财物,把妻妾“典”给别人,要处以杖责八十,承典人杖责六十,受“典”女子本身不负任何责任。即:“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明律》希望以此震慑、禁绝“典妻”行为,尽管屡禁不止,毕竟反映了明朝人的主流价值观——只要是正经的大明人,对“典妻”行为都应该是不齿的。龚氏虽不是大户人家,家计倒也过得去,传宗接代应该明媒正娶,哪里用得着“典”个有夫之妇过来造人?
龚祚跟林氏合计,既然在家要挨父母的白眼,干脆眼不见心为净吧——搬!
龚祚自认为安排周全,可以和林氏随心所欲地享受二人世界。但问题是,林氏并不满足于“二人世界”。她追求的不是“爱情”,而是“滥情”。龚祚外出时,她会跑到袁敬家里聊闲天。只是宾主之间没有擦出“爱”D的火花。不过,袁敬看出了林氏水性杨花的本质。他没有在龚祚面前多言多语,大约只在暗中嘲笑过对方。他也未曾预料后来会发生不可挽回的悲剧,自己一并踏上不归路
龚祚、袁敬相处和谐,彼此信任,建立起朋友般的情谊。袁敬的家底比较殷实,但持家无方,还有些泼皮无赖,先前从乡人蒋恭手里借了70文不还,之后把那块水田典给龚家、收到了典价,也不拨出70文还给蒋恭,大概都拿去胡吃海喝了。蒋恭经常上门催袁敬还款。
龚祚明知袁敬的劣迹,却不以为意,大方地借银子给袁敬,也不催他还。看来这两个人是气味相投,想必平时少不了凑在一起同仇敌忾,一面互相劝酒,一面咬牙切齿地大骂蒋恭难缠、小气,殊不知是在为惨剧作铺垫……
有一天,蒋恭来找袁敬,问他催讨出借的70文钱。当天蒋恭心情舒畅,边走边哼唱小曲。林氏在袁家门内站着,正和袁敬寒暄,气氛似乎有些尴尬。听见蒋恭唱歌,林氏萌生兴趣,转身出来与之搭讪。四目相接,瞬间电光火石,林、蒋二人开始眉来眼去,谈笑调情。
千不该万不该,龚祚偏偏在这个节骨眼儿上回来了。他本不是人格健全的人,欠缺正常的自制力。林氏和蒋恭打情骂俏、拨雨撩云的情景扑进他的眼帘,一把妒火直烧进脑子里,顿时引爆了性格中潜藏的暴戾。
龚祚抄起一根木棒,朝蒋恭“兜嘴”打去,正中蒋恭的面门。蒋恭当即晕厥。龚祚怒气不消,又打了蒋恭的“左肋下”两棍。
有形的棍子打在蒋恭身上,无形的棍子拍在袁敬的头上。袁敬愣住了,呆立当场,手足无措。龚祚见蒋恭还未咽气,便怂恿袁敬:“他活着回去肯定连你一并告到衙门,你吃不了兜着走。再说你欠他铜钱,被他逼讨得不胜其扰,索性【一发将他开除了罢】!对了,我借给你的银子,不用你还了,销账!”
袁敬对蒋恭的恨意发酵已久,龚祚把打燃的火石朝他一扔,立即烧毁了他原本就不多的理智。袁敬仿佛着了魔,听从龚祚的指使,动手打了蒋恭的背部两棍。蒋恭当场呜呼哀哉。
袁敬叫来自家的雇工“王伍”等人帮忙,把蒋恭的遗体扛到高桥边,移至袁家的船上,撑出三里水路,弃尸河中。龚祚叮嘱袁敬不要慌乱,务必保守秘密。
可是,天网恢恢,事情很快就曝光了。想想也容易理解:蒋恭失踪,家人势必寻人。不几天,遗体浮出水面,被家人寻获。蒋恭与袁敬有债务纠纷,最后的行踪正是去找袁敬催债——这不一查一个准吗?
经查,龚祚、袁敬共同加害蒋恭,龚祚为主,袁敬为从,事实清楚。但有一个关键要素待定:龚、袁的行为构成“杀(死)奸(夫)”吗?如果构成“杀奸”,依《大明律》,二人当为无罪,蒋恭只能自认倒霉。
为此,必须首先判定龚祚与林氏的“典妻”——“事实婚姻”关系应否受到衙司的保护。诚然,《大明律》条文对“典妻”行为持鲜明的否定态度,然而在明朝人的实际生活中,部分地方官在不同程度上对“典妻”现象予以包容、理解,甚至给予支持。对于他们来说,本地如出现大批精力旺盛却无处发泄的单身狗,将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带来较高的治理成本;相比之下,容忍结不起婚的适龄男性用“典妻”解决生理、生育的需要,显然有利于稳定当地的秩序,是一个高效、实惠的好办法。
那么,姑且把龚祚和林氏的关系视同正规的婚姻,龚祚、袁敬的行为就构成“杀奸”了吗?
来研究一下《大明律》的规定:【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意思是丈夫在妻子与情夫的私通行为发生之时当场收掉情夫、妻子的命,合法。这里包含以下2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须同时具备
1.当场。假设丈夫没有把情夫当场收命,将其扣下来殴打致亡,《大明律》就不允许了,要比照“擅自杀伤已拘执(已被控制)的【夜无故入人家内者(夜间擅自进入他人家门)】致死”之行为,处以杖责和有期徒刑。【原文: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巳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2.私通行为发生。这是什么意思?俗称“捉奸拿双(在床)”,你懂的,本文就不作解释了。反正,尚处在语言调戏阶段的,该条件不成立!
在龚祚、袁敬加害蒋恭案中,上述2点前提无一具备,因此不能定性为“杀奸”。当地判处龚祚斩首、袁敬绞决,秋后执行。进入复核阶段,大理寺卿王槩的立场更为严厉。他根本不承认龚祚与林氏的“典妻”行为有任何合理性,直白地把他们定义为“通奸”。龚祚本身只是奸夫,有什么资格“杀奸”?王槩要求地方衙司补充说明龚祚、袁敬的动机等细节,不过,总体来看,龚祚、袁敬应该是难逃法网了。
参考资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大明律》、魏昕《元明清时期的典妻风俗与律法关系》、李仁《李贽的家庭伦理观》、吕玲《晚明拟市人小说中的“婚外恋”女性形象探析》、《明宪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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