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
1.法律基础。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属于合同,根据《合同法》或《民法典》: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2.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等同于合同,如果患方觉得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可以这样提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某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同时,患方要举证存在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一般来说显失公平是指应当赔偿的金额比已根据协议赔偿的金额要多很多,但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有分歧,有的认为只有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低于应得的赔偿款的一半,才属于显失公平;而有的认为如果实际赔偿款低于应得赔偿款的80%,就属于显失公平;还有的认为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不能低于应得的赔偿款,只要低于就属于显失公平。而实践中应当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举证比较难,如果有比赔偿金更多的医疗票据,那就可以初步举证;如果没有,那必须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的责任比例后再计算赔偿金额,实践中很多法院不愿进行司法鉴定(因为会拉长审限),这需要与法官充分沟通获得认可甚至同情。重大误解主要是存在损害后果的误判,例如只主张医疗费赔偿,不知道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这方面举证不难,因为如果调解协议里囊括的赔偿项目没有包括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可举证成功;还例如前期主张了医疗费赔偿,但后面患者死亡,签订协议时不知道因医院过错导致的死亡也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医疗过错与死亡构成因果关系即可举证,但也要法院准许司法鉴定。
3.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司法确认是指双方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确认,法院审核无违法情形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是否能继续维权,详见下文。
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调解协议。
1.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2.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根据上述法条,即便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医调委签订的调解协议,如果是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的,基本等同于上述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患方要撤销调解协议并继续维权,参考上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
3.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效力等同于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否能继续维权,详见下文。
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如果在签收调解书之后,一般是没有机会反悔的,除非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调解的过程中,有人利用胁迫,或者欺诈等不合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调解书中规定的内容有违法的情况出现,在这两种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有权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而不能再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民事调解书。
所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可以说没有机会撤销了,没有继续维权的机会,只能遵守。
综上,签订调解协议后要继续维权,困难很大,正常的途径基本上只有一条,就是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协议并判决医疗损害赔偿,至于患方朋友采用其他方式继续维权,例如现场维权、信访、网络曝光等等,很难获得同情,林律师也不推荐。同时,这也是为什么医院越来越热衷于将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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