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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构成要素原来是这样!

强迫卖淫罪

01

刑法条文

强迫卖淫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0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他人”,这里说的“他人”同样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相应的,这里的“他人”也包括男性。

03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式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取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者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者利用他人人地两生走投无路的情况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04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05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营利的目的,只要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则从重处罚。

  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8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亚伟伙同董某、李某、高某将被害人祁某(涉案时16周岁)、谭某(涉案时17周岁)带至呼市玉泉区大北街四眼井巷来福旅馆324房间,以拿走被害人手机、背包、进行言语威胁等手段控制被害人祁某、谭某,张亚伟为董某等人出谋划策,提出让被害人拍摄“自愿卖淫”的视频,强迫其二人卖淫。后李某带被害人祁某卖淫共计三次,获利600元。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亚伟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等逼迫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对被告人张亚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亚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二、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虎与“龙龙”通过电话联系王某,介绍徐某(女,15岁)至本市小店区黄陵村一出租房,与王某等二人发生性关系,并通过现金方式获取利益。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虎通过打电话联系嫖客,介绍徐某至本市迎泽区朝阳街汉庭酒店318房间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徐某在介绍过程中逃跑。

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虎伙同“龙龙”将被害人徐某(女,15岁)带至太原市火车站源中心807房间内,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迫徐某卖淫,并安排被告人白某如、王某1(女,17岁)在火车站源中心807房间对被害人徐某进行看守。当晚20时许,被告人白某如、王某1带被害人徐某下楼买晚饭,被害人徐某欲趁机逃跑,二被告人对其进行撕扯、拉拽,被告人白某如对被害人脸部扇一耳光,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QQ和微信及电话联系,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虎伙同白某如、王某1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白某如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王某1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黄亮

审核:卢伟芳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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