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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研究三:一个人的“小”过错 一座城市一个行业的“大”舆情

情况简介:5月1日凌晨4时57分,西安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将车停在路边,打着双闪,摇下玻璃,平躺在副驾驶,伴随呕吐、抽搐症状,视频显示9时42分再无生理动作反应。37分钟后(10时19分),交警发现了违停车辆,但未与张师傅进行交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便离开了。10点43分群众发现车内异常,拨打120,120到达后确认张师傅死亡。5月2日,网上引发舆情。

一、“小”过错并不小

本文中的旧法指现行有效的2017版《行政处罚法》,新法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并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旧法、新法都有的规定,引用旧法;新法独有的规定,引用新法。

不管是什么事情,网上总会有不同的声音。有的网友指责交警为了罚款而罚款,漠视生命,也有的网友觉得交警是正常执法,虽有小错但不应过度指责。那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交警的错小不小。

1.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旧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本案中,当事人在现场,交警未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根本就没有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有没有可能交警没发现车里有人?当时车开着双闪,玻璃摇下了,即使当事人不在主驾驶而是躺在副驾驶,只要是个正常人都应该能够发现。如果交警能够依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就会发现张师傅已死亡的事实,违法主体都灭失了,行政处罚又如何存在呢?

2.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旧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不能“一刀切”,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裁量。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应当”,即“必须”,而不是“可以”。具体到违章停车,《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只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本案中,交警仅看到了当事人违法停车的事实,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未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简单贴单了事,属于“一刀切”式执法。

3.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旧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也是用的“应当”,即“必须”,且当事人就在车里,交警应责令当事人立即驶离。《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4.违反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旧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其目的是震慑违法行为,促进自觉守法,所以行政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要充分说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简单处罚了事,搞“不教而诛”。

5.当事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其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本案中,张师傅因突发疾病,不得已靠边停车,虽然侵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但应属紧急避险而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新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大”舆情也不大

从上边分析可知,交警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程序和实体方面有关规定,交警部门应依据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旧法第五十五条“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情仅此而已,之所以引发舆情,原因有三。

1.大家对交警贴条深恶痛绝。谁没被交警贴过条?被贴了条谁不肉疼?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为了罚款而罚款,为了完成任务而贴条,看看《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越是这样规定,说明现实中越是屡禁不止。再看看本案相关报道的网友留言,一半以上都是在述说自己被交警贴条的血泪史,可谓是正好找到了一个发泄口。

说句题外话,我又在网上找到了一篇关于西安交警的正面报道,《车主违停 西安交警:不罚,加油!背后原因太暖了》,2021年4月15日,西安一位重病孩子的父亲,为了节省开支,没有去收费较高的停车场而是将车就地停靠,他请求交警高抬贵手!交警在“罚单”上写道:不罚,加油!交警的执法是否涉嫌超越职权选择性执法这里不做讨论,我想说的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狗咬人真的不叫新闻,人咬狗才是。

2.交警的行为显得太过冷漠。执法者不是机器人,更不是脱离了生活的特殊人,穿上制服,他们代表一种职业,拥有职权,脱了制服,就是一个普通人,他们应对执法对象有恻隐有理解有共情,在不违法不违规的前提下,应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因为法是人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既要体现刚性的约束,也应透着人性的温情。

3.对交警的冷漠和当事人的死亡强牵因果。新闻报道中说,5月3日上午9时许,从死者舅舅吴先生处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领导已经对家属进行了慰问,而有关赔偿,吴先生与家属们认为要等事情调查清楚后,再作商议。吴先生说“如果交警发现了车内情况,拨打了120或110,无论最后是否抢救成功,我们家属都会十分感谢这位交警。”从情理上讲,这句话没什么毛病,但是怎么听着那么别扭。至于“有关赔偿”,更是看不懂了,交警的处罚行为和当事人的死亡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要赔偿?从道义上应救助,但从法律上并无强制义务。我想说的是,任何事情不应上了网就被放大,有法律有制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对待网络舆情,既不能傲慢,也不能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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