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3年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但未领取结婚证,随后一年育有一女。现两人因感情不合提出分手,问这种情况下离婚需要办离婚证吗.?离婚时,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小孩由谁抚养?
现本律师将此类问题归类一并回复如下:
在该案例中,1、刘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离婚诉讼时在其案件受理前需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则自双方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成立。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或补办登记时依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刘某与张某之间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如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则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3、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注解: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四个时期:
(1)我国在1984年8月30日以前是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
(4)2001年4月28日后是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即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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