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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种业网
工商机关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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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林明  添加时间:2010-08-16 15:10:13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工商机关作为负责种子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具有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假劣种子、整顿种子市场秩序等职责。由于种子的专业性较强,我从曾经是农业种子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认为工商机关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认清判定种子质量的方法
当前,用种农户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利害冲突,大多是涉及种子质量方面的假劣种子引起。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为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商机关在案件查处时,一定要厘清判定种子质量的两种方法,即种子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
(一)种子检验
1、定义。种子检验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的、具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由具有资质的检验人员,使用法定的、科学的种子检验规程与方法(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以及农业部门制定的种子检验行业标准等),通过仪器或感官对种子的品质进行测定、分析,并依据法定的、或者企业承诺的、或者双方约定的种子质量标准判定种子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2、法律依据。《种子法》第43、45条规定了种子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与人员的条件。《种子法》第44条规定了种子检验是检测判定种子质量的主要方法,也是工商机关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最常用的方法。
3、特点。种子检验从程序上分为扦样、检测和结果报告三部分,检测的项目主要有:净度、水份、发芽率、真实性和品种纯度(必检项目),和生活力、重量、健康状况测定等(非必检项目),一般都是在实验室或培养室内进行室内检验,只有检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项目时,有时会采取最为可靠、准确的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法去田间检验。种子检验机构必须对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作出明确的判断结论。
(二)田间现场鉴定
1、定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2条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2、实施要求。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申请人、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应到场。
3、特点。在田间现场鉴定时,专家鉴定组除考虑种子本身的质量因素外,还会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多种因素,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种子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制作现场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这个过程类似于医院组织专家组对疑难病症进行“集体会诊”,然后作出结论。由于影响鉴定结论的因素较多、较复杂,鉴定结论虽然会判断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但是不一定会有非常明确的判断结论。
二、把握种子抽样检验的要点
工商机关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检验报告是核心证据,而进行种子检验必然涉及种子抽样。根据种子行业的实际情况,只要是对种子进行取样,不管抽样也好,扦样也好,都统称为种子扦样,指从大量的种子中,随机取得一个重量适当、有代表性的供检样品。在进行种子抽样检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抽样检验机构主体要合法。《种子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种子质量的监督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检验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于农作物种子抽样检验,国家标准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农业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了种子抽样与检验的机构。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的规定,对工商机关案件调查中的抽样机构与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工商机关在查处种子案件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时,就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3543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合法的抽样检验机构。
对于抽样检验机构的资质,《种子法》第44条作了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种子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解释,“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省级以上农业、林业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检验机构资格的考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检验机构计量器具的核校。农业部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等配套规章,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才具备种子抽样检验的资质。
此外,工商机关在委托合法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时,还应注意送检种子类型是否在该机构合格证书的检验范围内,可以参考《种子法》第74条和农业部规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农作物种子类型。
2、抽样检验人员要具备合法资质。《种子法》第45条规定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以及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对种子检验员的条件、类别、考核、管理等作了细化,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进度、发芽率、水份等检测项目,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和小区种子鉴定。对于种子抽样人员,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GB/T3543.2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扦样只能由受过扦样训练,具有实践经验的扦样员(检验员)承担,按如下规定扦取样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第16条规定“扦样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执行”。因此,种子抽样检验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种子检验员证后,才能按照种子检验员的类别分别从事种子扦样或种子检验工作。
3、抽样方法程序要合法。具体的扦样方法应符合GB/T3543.2《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的规定。主要有扦样员(检验员)应向种子经营、生产、使用单位了解该批种子堆装混合、贮藏过程中有关种子质量的情况;一批种子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量;种子批的均匀度;容器及种子批的标记及封口;样品的处理,样品必须包装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样品必须由扦样员(检验员)尽快送到检验机构,不得延误等。
4、要注意封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15条规定“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扦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扦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因此,要做好对抽取的种子样品的防拆封工作。
5、要求提供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与种子检测员证的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32条第1款第6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因此,在种子检验机构送达检验报告时,应一并要求提交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与种子检测员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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