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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执法抽样取证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认识 第一种业网
对种子执法抽样取证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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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万州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作者:gpzzgl  添加时间:2010-08-16 16:30:04
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全国农业系统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这对提高农业执法效能,改革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下属行使种子等方面执法的机构会对涉嫌违法种子进行抽样取证,而其种子管理和检验机构又会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都会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抽取种子样品,这常常被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管理者混淆,甚至对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抽样取证行为产生歧义,认为有了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就不能或不必再进行执法检查抽样。更有甚者提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对种子进行抽样,认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若进行行政诉讼肯定是输官司。其实这是对种子行政执法活动中抽样取证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这两种工作方法的性质和内容的误解,种子执法抽样取证与质量监督抽查都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种子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是职能分工的不同。笔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种子执法实践,对种子执法抽样取证和质量监督抽查有个粗浅的认识,仅供同仁参考。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种子执法抽样取证和质量监督抽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两个不同方法。
1、种子执法抽样取证
种子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抽样取证,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嫌违法种子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的规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的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和基础。
抽样取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或案情调查,对种子采取抽样取证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收集证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下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的规定中,表述得明白无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在办理种子质量案件时,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的规定,将所抽取的种子样品委托法定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执法抽样送检。
因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种子执法过程中,完全可以对种子进行抽样取证。不仅如此,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该办法定义了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该办法详尽规定了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和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根据计划向种子管理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种子管理机构根据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种子管理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种子管理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将所抽取样品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检验,种子管理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的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中明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规定,根据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有计划的种子质量监督活动,不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规种子的检验和查处活动”。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
执法抽样取证常常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对涉嫌的种子进行抽样取证的证据固定,如果认为有种子质量问题的将种子样品交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其性质是委托检验。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下达给种子管理和检验机构的任务,属业务技术方面的工作,其性质是监督检验。
三、两者的目的不同。
执法抽样取证简单直接,就是为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收集证据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监督抽查结果虽然可以作为查处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证据,但它更多的是为了全面掌握了解市场上种子质量状况,为制定种子管理措施和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包含了更广范的内容。
四、两者承担的机构和人员不同。
种子执法抽样取证与质量监督抽查虽然都是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工作,但执法抽样取证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给具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职能的机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工作是由持有农业行政执行证件的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执行,其它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质量监督抽查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种子管理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五、两者发生的概率不同。
执法抽样取证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质量监督抽查具有计划性和针对性。执法抽样取证是零星少发的,往往是因举报、投诉或执法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临时采取的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涉嫌种子进行抽样取证的措施。而质量监督抽查呈多发的常发态势,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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