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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一把“戒尺”换孩子一个明天|胡玲

一把“戒尺”换孩子一个明天

■胡 玲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这也是对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和具有很大争议话题的官方回应。

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遗憾的是,在禁止体罚之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和快乐学习,让不少“熊孩子”对规则缺乏敬畏,对学习缺乏坚持,抗挫折能力近乎为零,甚至老师的几句批评,就会引发师生矛盾、家校冲突等,更有甚者,出现学生自残、跳楼等一些极端行为引发的悲剧。

河南教师辞职信事件、派出所副所长为女儿强出头事件、湖南益阳高三学生罗某杰刺杀班主任鲍方事件。最近两年发生的这些事件令人记忆犹新。哪一件,不引人沉痛叹息,感慨良深。我们的孩子,现在是怎么了!我们的家长,现在是怎么了!我们的老师,现在怎么敢管!这些老师,都是在拿饭碗,拿名誉,拿生命在管教孩子啊!

教育惩戒在部分国家早有可咨借鉴的经验。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与家长开会、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表现、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的惩戒方式,但提倡“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英国教育部则建议,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惩戒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学校规定处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训斥、罚写特定作业、权利的丧失、失去休息时间、扣留、学校中的社区劳动等等。日本《学校教育法》则明文规定:“根据教育需要,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若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例如罚站、留校、打扫等等,但惩戒超过一定限度,对学生造成身体侵害,带来肉体痛苦,则属于体罚,是被禁止的。

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关键在于明确惩戒的标准和边界。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既然是“细则”,就必然明确了教师在教育学生中是可以实施哪些行为。有了标准,教育惩戒才有可操作的“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前提,是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教育惩戒离不开家长的共识和支持。必须让学生和家长都能看到惩戒的“教育效应”。只有产生“效应”,才能有家长的支持和理解。适度惩戒既关系到师道尊严,本质上也有利于学生的成长,这是家校合作必须要达成的共识。

当教育悲哀到老师不敢管学生的地步,我们还谈何期待教育美好的明天,一个连大声斥责都不敢的、卑躬屈膝的老师,又如何教出堂堂正正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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