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是关于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是人们正确运用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等思维形式经验的抽象和概括。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四条规律对于所有思维形式都普遍有效。
人们在思维中运用的各种思维都具有各自的特殊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相应的思维形式。
例如,下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概念周延性的规则、换质法和换位法的规则、三段论的规则,等等。
它们或者是明确概念必须遵守的,或者是作出命题必须遵守的,或者是进行推理、论证必须遵守的,但均不是运用概念、命题、推理、论证等思维形式时所必须共同遵守的。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则不同,它们在各种思维形式中普遍适用,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当然,逻辑思维基本规律起作用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是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或同一方面)下对同一对象的思维。
第二,四条规律集中表现了逻辑思维的特征。
逻辑思维具有确定性和论证性的特征。其中,思维的确定性又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同一性、一贯性和明确性。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是有关思维具有确定性的规律,充足理由律是有关思维具有论证性的规律。
任何思维活动如若违背了上述四条规律,都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逻辑错误。逻辑思维基本规律虽然属于思维领域的规律,但它们和客观事物又不是毫无关联的。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
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客观事物中一定特性和关系的概括反映。不管人们承认与否、认识与否,它们对于思维都具有规范作用,是正确认识必须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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