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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规开展管道燃气延伸服务?——以燃气增容收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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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约65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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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陈新松、包坤

“增容费”不是早已取消了吗?为何还要讨论能不能收?《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简称1131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简称129号文)确实已明令取消“增容费”,但由于前述文件中所指“增容费”明确限定为红线外费用,而实践中对于红线内能否收取增容相关费用还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执法部门对于用户增容情况下,燃气企业能否收取材料费、安装费也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从燃气增容费出发,就各地燃气增容相关收费政策差异以及相关执法案例进行分析,对燃气企业增容业务开展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并进一步总结开展管道燃气延伸服务的合规管理措施,供读者参考。

01

燃气增容费是什么?

燃气增容费施行之初,在部分地区其性质类似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专用于城市燃气的开发与建设。如《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已废止)与《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已废止)均规定,管道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燃气的建设和开发。大连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征收管理解决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的通知》规定:“煤气气源增容费一律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代市政府统一征收,并全部上交财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凡新建住宅位于城市煤气管道覆盖区内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在居民入住前收取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委托设计室内外煤气管线。”

在全国其他地区,该笔费用或被称为燃气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该笔费用是用户为享受管道燃气开通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其本质上属于管道燃气供应成本。前述收费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初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促进管道燃气发展和稳定燃气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适时取消初装费(或增容费)以减轻用户负担,维护群众利益显得十分必要。如在2006年12月,广东省就出台《关于规范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随着各地改革深入,越来越多的地区取消了增容费或初装费,到2019年1131号文出台,对于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以及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在国家层面被正式取消。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目前实践中所称的“增容费”,除个别企业还在违规收取的涉及红线外管网建设的费用外,一般是指在燃气表正常使用情况下,用户基于采暖用气需求或扩大用气量而进行管道改造或者燃气表具更换产生的费用,包括表具差价费、安装费、材料费等。

02

燃气增容收费的政策依据

下文讨论的增容相关费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于新建住宅项目,就超过一般燃气工程安装标准,需要统一安装采暖设备情况下的收费;二是燃气用户基于采暖需求更换燃气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就第一种情形,对于新建住宅项目统一安装采暖设备的,部分地方明确在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同时,可另行加收差价费用。如在江苏常熟、苏州、泰兴等地区,以及安徽黄山、阜阳、六安、芜湖等地区,发改部门均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在明确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同时,还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等设施,需增容管道且燃气表额定容量超过2.5m³/h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相关内容。重庆市发改委在渝发改价格〔2021〕1776号文件中规定,对于包括别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超高层住宅、同一建筑内单层层高超过3米的部分住宅、因采暖需增大供气管径及计量表具型号等类型的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就第二种情形,如湖南娄底市、涟源市在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燃气企业在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和热水器(采暖炉除外)两个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对于用户要求增加供气火点的……采暖炉用户需增容管道或更换燃气表具等情况的,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工时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核定。

以上两种情形的地方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详见附表一。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地方出台专门文件以明确取消燃气增容相关收费(如民用燃气表扩容费),如江苏南京、镇江,江西赣州,湖北宜昌,湖南怀化等地方,具体内容见附表二

在燃气增容改造过程中,能否收费计量表差价是燃气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依据129号文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而“计量装置费用”一般是指计量装置涉及的包括表具费、安装费、检定费、维修费等费用。129号文规定:“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和按照一定年限的周期检定费用,均应由燃气企业承担。但是对于燃气表正常使用情况下,用户基于采暖用气需求更换燃气表具的,燃气企业能否收取表具差价费、安装费并无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当地主管部门政策制定情况,确定能否收取换表差价费用。如湖南怀化市发改委《关于取消天燃气采暖炉增容费的通知》(怀发改价商〔2020〕1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天燃气采暖炉增容费,行业规定专业技术要求确实要更换燃气计量表的,新用户补燃气计量表差价,老用户燃气计量表按实收取,换表服务费按20.00元/块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编者按:“天燃气”为政策原文表述,应为“天然气”,尊重原文未调整)此种情况下燃气企业可以收取表具差价和换表服务费。若地方政策没有明确可以收取的情况下,依据129号文的精神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

03

燃气增容收费的相关案例

本文选取部分与燃气增容相关收费的案例,以展示不同地区执法部门的立场差异。

1. 支持收费相关案例

安徽芜湖某燃气公司收取增容费用

案件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情况:某燃气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关于要求壁挂炉/地暖用户增容的通知》,明确“办理开通点火的壁挂炉/地暖新用户,收取增容费用600元/户”。芜湖市某政协委员就该燃气公司收费情况向市政协会议进行反映,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核实,该笔费用为燃气公司进行升级改造工作收取的费用,包含表具差价和工时费用。

处理结果: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芜湖市发改委《关于下调新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19〕702号 )要求,用户增容等特殊需求的,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安徽省工程定额》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   

◾安徽霍山县某燃气公司收取增容费

案件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基本情况:2021年3月,某燃气公司用户在12345热线留言反映,其家中装修新房,因安装采暖式壁挂炉热水器,管道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交一笔4500元的增容费。用户认为燃气公司存在乱收费行为,咨询该费用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处理结果:霍山县发改委认为依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和六发改价格[2019]318号文件规定,若用户有预留加装燃气设施变更管材管道且燃气表定额容量达到2.5立方米/小时等特殊需求,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和工时费,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 违规收费案例

◾江苏宜兴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

案件来源:国家市场监管局

基本情况:对于有采暖要求的用户,燃气公司将原G2.5表更换为额定流量更大的G4、G6或G10表,同时根据需要对部分燃气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并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向居民用户收取采暖增容费。

处理结果:执法机关认为,在当事人购进表具的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G4、G6和G10表收费涨幅分别达到900%、1400%、2400%,收费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公平高价。

◾山东滨州某燃气公司擅自收取增容费

案例来源:安全数据署

基本情况:当事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且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对辖区内申请安装壁挂炉或热水器的用户擅自收取增容费,共计收取63300元。

处理结果:滨州市工商局处没收违法所得63300元,并处罚款63300元。

◾浙江绍兴某燃气公司就用户扩容申请收取换表差价

案例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已经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的同时,以“换计量表差价费”的名义收取,对申请扩容的居民用户重复收取“换计量表差价费”。2019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期间,收取扩容居民用户“换计量表差价费”的表具数量77只,其中按差价费的单价400元/只共收取75只、300元/只共收取1只,上述合计多收价款303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04

燃气增容收费以及延伸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以及各地案例,燃气企业开展燃气增容业务,需注意以下问题,防范合规风险。

首先,依据129号文规定,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包括“增容费”在内的收费项目。在燃气报装环节,不得收取涉及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容费,同时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也不得以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企业在相关收费文件或者业务宣传过程中,应避免使用“燃气增容费”相关表述,容易引起用户投诉或者执法部门关注。

其次,对于新建住宅项目有统一采暖需求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定额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若地方主管部门就燃气工程安装费执行政府定价的,能否就统一采暖设备安装导致的增加成本另外加收材料费以及差价,需要结合当地政策进行确定。对于存量项目,用户申请安装采暖炉或者因增加供气火点导致需要更换大容量燃气表的,相关费用能否收取以及收取标准如何,应当根据当地政策文件规定或与主管部门沟通确定。

最后,针对所在地区尚未发布文件明确增容相关收费问题的,建议燃气企业主动制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申请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复,明确当地执法口径与态度。

结合上述燃气增容收费合规管理措施,就管道燃气延伸服务业务开展,燃气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1)国家或地方政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

(2)结合地方管理规定,主动制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批复【1】,以确定收费项目范围。

(3)在取得政府收费备案或政府文件明确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2】,主动公示收费标准,避免在清单范围外收费。

(4)对于属于市场化服务项目,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或者选择企业提供服务,应当给予用户自主选择权。

(5)燃气企业就收费项目应做好成本核算工作,不得以显著高于市场水平的价格收费,避免被认定不公平高价。

【1】 如湖南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规定:“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气器具前,为满足居民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按照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价权限进行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 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立项从严、设项从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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