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认190多万元销售金额,最后裁判只认定部分金额
“ 签认内容为:“我认可该数据并且愿意签字确认。””
辨认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签认的材料,也可能不被认可。签认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审查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包括用辨认笔录审查其他证据,也包括用其他证据来审查辨认笔录。例如,在林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电脑中打印了其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表。该证据显示,林某等人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金额达190多万元。公安机关将该销售记录表打印拿给林某签认。辩护律师审查林某签认的材料,其签认内容为:“我认可该数据并且愿意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林某对销售记录和销售金额都签字确认,该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大,较大地压缩了后期的辩护空间。但是,这样签字画押的证据,就牢不可破吗?其实不然。首先,签认的内容是比较粗糙的,林某签认的是认可销售数据,但并非认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该签认内容不足以证明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其次,系统后台中对销售记录的统计是比较粗糙的,案涉销售记录中,有无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有多少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是否全部都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等,销售记录本身无法体现,还需要被害单位提供的有效注册商标证书、被害单位出具是否侵权的《鉴定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人证言(尤其是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的证言)等来一一核查,才能确定涉案销售记录中,有没有以及有多少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如果销售记录无法一一对应侵权产品,则难以认定为犯罪金额,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签字确认也不充分。在该案中,经过多次激烈交锋的质证和辩论,尽管林某在侦查阶段签认“认可并愿意签字确认”190多万元的销售金额,但最终法院裁判认定的只有其中部分金额,没有认定全部的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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