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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被见义勇为”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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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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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8期 2017-10-28
郭墨墨
与君共赴
导语
《法制晚报》报道,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前去搀扶,结果却自己受伤,胸椎骨折。孙女士将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今年6月,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这条新闻在传播中被冠以《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标题后,有网友开始担心,“被见义勇为”这事,也有被讹上的风险了。
要点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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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获得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防不胜防”,这是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接下来讨论主题是两个,一个是谴责原告孙老太太讹人,另一个,当然就是谴责法院离谱。
扶人危险,被扶也危险,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是,法院查明,孙老太太是因为见义勇为受了伤,尽管看起来,她好像没帮上什么忙,但出发点确实是见义勇为,并因此胸椎骨折,承受了共计有2.6万余元的损失。
判决书内容截图
见义勇为,骨折受伤,这些事实有双方陈述、监控录像、接警记录等证实。那么法律依据呢?
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3条有最直接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判决的时候《民法总则》尚未实施,不过法院可依据的法条还是有的,《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规定比较清楚了,但实际上该案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是这些(这个问题接下来再谈),判决结果也只是弥补孙老太太的损失,并不存在超过损失的收益。
可以确定的是,孙老太太的主张有理有据,所谓讹人的说法来自于误导和偏见,不过仍有两个具体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一是超市不用承担责任?二是被告自己摔倒又没有让孙老太去提供帮助,为什么要承担如此大的责任?这不是无妄之灾?
如何看懂一份判决书
其实一些细心的网友不仅阅读了新闻还找来了判决书,认真研究起来,这当然可以更全面的掌握事实,但因为缺少经验他们却经常收获更大的疑惑。
首先应当提醒的是,不要把原被告双方的主张直接当成事实,因为这些原被告一方的主张不一定有证据证实,或者禁不起质证。而应该特别注意“经审理查明”之后的内容,看看法院认定了什么事实,采信的证据有哪些。这些是有效的法律事实,也就是人们嘴里常说的,以“事实为基础”的事实。
判决书内容截图
针对第一个关于超市责任的疑问,孙老太太其实是先后将美廉美超市和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超市称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自己无责。翻看更早这份判决书可以看到,之前的审理认定,事发时电梯正常运转,包括原告在内,都没有因为电梯故障受伤,这些有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因此超市无过错、无责。
公共场所确实有着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份义务并不能无限扩大,那些认为只要在超市出了事,超市就应该担责的想法,也是一种习惯性认识误区。
针对第二个无妄之灾的疑问,则需要在判决书外进行一番分析。见义勇为往往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且法律不能作“见义勇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苛责,一般而言,无论见义勇为有无经过受助者同意、是否实现预期效果,行善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相关因素一般也不是法院作出裁判所须考量的范围,这自然是出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考虑。(《老太扶人受伤,到底该不该获偿?》林瀚·法制网)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是个充满善意的判决,也是一个在法律依据包括事实认定上有较大争议的判决。
问题在于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16、22、23条,直接认定了被告成立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判决书内容截图
这里需要谈一下法律上赔偿与补偿的差别。赔偿意味着过错,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如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只需要给予受损者补偿,并且补偿时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以合理为必要。
这就可以看出直接的差别了,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侵权责任,意味着针对损失全赔且包括精神赔偿,而如果基于公平责任,补偿只需要做到合理,显然会少下来不少。
如果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被告必须有明确过错。但从判决来看,被告摔倒本身并无过错,不存在违法性,与原告摔倒之间,因果关系也不直接。而应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适用补偿。这也是很多法律评论者的共同意见。
但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多少也能为判决找到一定的理论支持,比如法学家王利明认为,违法性不是当前《侵权责任法》中构成过错责任的要件(一般认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行为违法、因果关系,是过错责任构成的4要件),“违反注意义务可以作为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过错,注意义务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可以是来自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也可以是技术规则等,还可以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凡是违反了注意义务,都可以认定为存在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王利明)
案件还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见义勇为是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但是对于本身是社会弱势的老人、儿童来说,应该要考虑量力而行
总的来说,鼓励人们从善,“不让好人吃亏”就是该判决的精神出发点。但是判决是否在这个方向上走得有点太远太急,以致发生了偏离呢?这确实是个问题。
诛心、贴标签和道德批判是道德危机感的推手
其实“被见义勇为”成为话题与传播过程有更大的关系。在传播中,新闻的标题变成了“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这是一个戏谑的、不负责任的标题,将老人这一群体标签化、妖魔化,而且也存在信息上的故意误导。
这和过去的经验是一样的。对于个案的讨论如果先入为主的贴上标签,对一些群体和个人持诛心态度,用道德批判替代法律评价,那么偏见势必成为主流。
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法律精神深入人心还有漫长的道路。当前在司法和立法上,不让好人吃亏,鼓励见义勇为精神,可以说已经是人所共知的努力方向。但理解和熟悉已有法律建设成就,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还没有成为普通人的日常。这使得人们经常陷入顾虑和疑惑。
立法与司法工作仍需要审慎稳妥,充分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给人们以有可操作性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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