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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手记(23)祸从天降|梁永胜

@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

祸从天降
——诉前调解手记(23)

家住扬州开发区的吴某万万没想到早上儿子在家好好的,送到学校上学,中午接到老师电话,儿子手指被砸伤,赶紧去医院,经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第三天进行右中指指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建议休息三个月。

孩子学上不了,医疗费全个人垫付。吴父处理好儿子的伤后,去学校了解情况,原来当天中午午休时,一群同学到学校厕所后面撵猫,有的同学拾起砖砸猫,不巧同学万某失手,砖头正好砸在吴某右手,当时吴某疼痛不止找老师,老师问清原由,万某知道闯了祸,吓得不敢吱声。双方学生家长都被请到学校,对吴某受伤害事实无异议,目前先治病。

万某同学的家长是外地人在扬打工,为了解决问题,先付4000元。后陆续又付5500元,后实在拿不出,就不再付了,对于工薪家庭,真是天上掉下横祸。而吴某不能上学,又找老师补课,家长还要陪着,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真是祸从天降。

后来万父的电话也不接了,更谈不上赔偿。学校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效果不大,校方也烦,只好把矛盾推向法院。吴某家长无奈,聘请了律师,将万某及家长、学校告到法院,并由法院委托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未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伤后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30日,根据鉴定结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2179.09元(其中尚未报账医药费1053.82元、护理费4210.38元、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994.89元、补课费用12000元、交通费1000元)。

该案转为诉前调解。调解员分别将三方约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先由原告代理人陈述诉求,被告万父一听跳起来,补课费12000元太高,我讲你不急,太高可以调整,我们先把双方无争议的费用固定下来。遂逐笔核对无异,补课费调整为5000元,本次校园伤害总损失为19000元,三方都认可。下一步就是责任划分。我提出被告万某是实际侵权人,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学校负次要责任,即万某承担60%,即11400元,原告和学校各承担20%,即3800元。被告不同意,我已付过9500元,把调解员的面子,顶多再给1000元,而原告方认为我是受害方,只同意承担3000元,校方代理人提出学校无资金来源,要向政府请示汇报。调解工作一下子陷入僵局,原告多次来电话,表示不调解了,被告的家长自事故发生后,从来未去看望过原告,随法院判。

本案是一起因校园伤害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万某是直接侵权人,因未成年,其责任由家长承担,承担60%的责任不为过,原告已满12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负有一定责任。而学校疏于管理,责任更大。工作重点在学校,又与校方律师沟通,是否多担些,现在差距1700元,如果开庭判决,学校可能不止20%责任。校方也想早些解决问题,校方律师经与学校沟通后表示,钱学校可以多出些,但责任不能再增加,只能20%(高了可能对学校绩效有影响)。最后又与其他当事人联系,对责任的划分无异议,对各自赔偿金额也不持异议,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很快万某的把1000元转账给吴某,半个月后学校也将5500元转给吴某,吴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一起因校园伤害赔偿纠纷终于得以解决,收到赔偿款的吴某连连向调解员致谢。校方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并吸取教训,在今后教学中加以改进,出事地点的碎砖块已全部清理,午休时学生不经许可,不得离开教室,给学生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本次事故不应该发生的,万某虽负主要责任,但校方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从这次事故中应吸取教训,把校园安全放在首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法》第三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梁永胜 甲辰年春暮作于扬州半闲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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