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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銘基丨論《群書治要·經部》所見唐初經學風尚

論《群書治要·經部》所見唐初經學風尚

潘銘基

潘铭基,哲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文化研究所刘殿爵中国古籍研究中心名誉副研究员、伍宜孙书院辅导长。学术兴趣在儒家文献、唐代经学、历代避讳、域外汉籍、博物学等。著有《贾谊新书论稿》(2010)、《贾谊及其新书研究》(2017)等。


提要:唐人魏徵《群書治要》之編撰,用意乃在「昭德塞違,勸善懲惡」,希望君主可以史為鑒,從典籍所載治國之要道以見為國者之所應為。《群書治要》 所引典籍,包括經、史、子三部共 65 種。卷一至卷十為經部,卷十一至卷三十為史部,卷三十一至卷五十為子部。經部引書十二種,史部六種,子部四十七種。全書共五十卷,今缺第四卷、第十三卷、第二十卷,實存四十七卷。《群書治要》卷一至卷十引用經部典籍,其中包括《周易》(卷一)、《尚書》(卷二)、《毛詩》(卷三)、《春秋左氏傳》(卷四至卷六)、《禮記》(卷 七)、《周禮》、《周書》、《國語》、《韓詩外傳》(以上見卷八)、《孝經》、 《論語》(以上見卷九)、《孔子家語》(卷十)。以上選錄典籍,以及其排列次序,可與同樣編於唐初之《隋書·經籍志》合看,此因二者成書年代相約,且 同為魏徵等所編。二書比較,以見當時經籍之概況。本篇之撰,先概述《群書治要》所採經部典籍,次則及於《治要》引經籍與《隋書·經籍志》載錄經部文獻之關係。此後,略論《治要》所引經部典籍及其注解, 以見唐代初年經注之風尚。

關鍵詞:群書治要 隋書經籍志 經部文獻經注 經學史

 

一、《群書治要》述略

隋末唐初,天下方定,唐太宗李世民欲以古為鑑,明治亂之道。彼以為類書如《皇覽》等,「隨方類聚,名目互顯,首尾淆亂,文義斷絕,尋究為難」,[1]因而命魏徵、虞世南、褚亮、蕭德言等,博采群書,以治要為目的,編撰《群書治要》一書五十卷。

魏徵等遂於群籍之中,擇其「務乎政術」者,「以備勸戒,爰自六經,訖乎諸子,上始五帝,下盡晉年,凡為五袠,合五十卷,本求治要,故以治要為名」。[2]《群書治要》所引典籍,包括經、史、子三部共65種。卷一至卷十為經部,卷十一至卷三十為史部,卷三十一至卷五十為子部。經部引書十二種,史部六種,子部四十七種,其中又以《漢書》所被徵引最多,共八卷。全書共五十卷,今缺第四卷、第十三卷、第二十卷,實存四十七卷。

《群書治要》自書成以後,兩唐書俱有載錄。及後漸有佚失,南宋時陳騤所編《中興館閣書目》云「十卷」,[3]《宋史·藝文志》所載亦為「十卷」。[4]阮元謂「《宋史·藝文志》即不著錄,知其佚久矣」,[5]其說可商。《宋志》以後,公私書目俱不載《群書治要》,蓋已散佚。魏徵《群書治要》雖在國內久佚,惟在日本卻有流傳。其中包括平安時代九条家本(殘本,今僅餘七卷可供閱讀)、鎌倉時代金澤文庫本(四十七卷)、元和活字刊本駿河版(四十七卷),以及天明本(四十七卷)。[6]

《群書治要》所引經部典籍如下:

卷一   周易

卷二   尚書

卷三   毛詩

卷四   春秋左氏傳上    闕

卷五   春秋左氏傳中

卷六   春秋左氏傳下

卷七   禮記

卷八   周禮、周書、春秋外傳國語、韓詩外傳

卷九   孝經、論語

卷十   孔子家語

據上表所載,《群書治要》卷四所引當為「《春秋左氏傳》上」。林羅山(1583-1657)輯補此卷,援引《左傳》所載隱公、桓公、莊公、閔公、僖公、文公事跡,內容上大抵抄錄自《春秋經傳集解》之卷一至卷九。[7]淨空上人嘗據《左傳》補錄《群書治要》卷四之文,今載錄於蕭祥劍點校之《群書治要》。惟其未嘗參考林羅山所輯,誠有所憾。淨空上人所輯,未有多及於各事發生之年份,故於核對《左傳》原文而言,少有不便。[8]

  唐代試士,分「經」為「大」、「中」、「小」三類,《新唐書·選舉志》:「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穀梁傳》為小經。」[9]明確指出有大經、中經、小經,其中《左傳》乃大經之一。觀乎《群書治要》所引經部典籍,以引用《左傳》最夥,究其所以,乃在《左傳》本為大經,且具載君臣言行,較諸《禮記》而言,更便利於皇帝之參考以治國。宋人鄭耕老《讀書說》云:「立身以力學為先,力學以讀書為本。今取六經及《論語》、《孟子》、《孝經》以字計之,《毛詩》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四字,《尚書》二萬五千七百字,《周禮》四萬五千八百六字,《禮記》九萬九千二十字,《周易》二萬四千二百七字,《春秋左氏傳》一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字,《論語》一萬二千七百字,《孟子》三萬四千六百八十五字,《孝經》一千九百三字,大小九經合四十八萬四千九十五字。且以中才為率,若日誦三百字,不過四年半可畢矣。或天資稍鈍,減中材之半,日誦一百五十字,亦止九年可畢。苟能熟讀而溫習之,使入耳著心,久不忘失,全在日積之功耳。里諺曰:『積絲成寸,積寸成尺,寸尺不已,遂成丈匹。』此語雖小,可以喻大,後生其勉之。」[10]具體指出各經之字數,《左傳》、《禮記》皆為大經,但在字數上仍有幾近十萬之差。因此,《群書治要》載錄《左傳》最夥,固其宜也。

  在唐代九經之中,《群書治要》未有載錄《儀禮》、《春秋公羊傳》、《春秋穀梁傳》三部之文。呂思勉《經子解題》云:「《儀禮》、《周禮》皆記典制之書。不必誦讀,但須細看,知其體例。(凡記述典制之文皆然。)」[11]大抵三《禮》之中,《周禮》所重在於政治制度,《儀禮》則在典禮儀式和行為規範,《禮記》則偏重於禮樂理論之說明。相較而言,《群書治要》採用《禮記》較多,《周禮》次之,《儀禮》闕焉。三書之中,在呈獻皇帝作為治國藍圖之功能而言,《儀禮》之重要性無疑不及其餘二書,故雖不載而仍屬合理。至於《公羊傳》和《穀梁傳》,二書皆以設問形式注解《春秋經》,不及《左傳》之敘述細緻更適合皇帝閱讀,《群書治要》不加引錄,可謂取捨得宜。

二、論《群書治要》所載經部文獻與《隋書·經籍志》

《群書治要》乃魏徵、虞世南、褚亮、蕭德言等共同編撰而成。《新唐書·儒學上》云:「太宗欲知前世得失,詔魏徵、虞世南、褚亮及德言裒次經史百氏帝王所以興衰者上之,帝愛其書博而要,曰:『使我稽古臨事不惑者,公等力也!』賚賜尤渥。」[12]《群書治要》書成以後,唐太宗甚為愛之,賞賜極豐。然而此事並不見載於魏徵、虞世南、褚亮之傳,或許蕭德言參與本書編撰,較諸其他人為多。《群書治要》成書於貞觀五年(631)。[13]至於《隋書》,早在唐高祖武德四年(621),令狐德棻首先提出修齊、梁、陳、周、隋等五朝歷史。唐太宗貞觀三年(629)命房玄齡監修《隋史》,另紀傳部分監修的還有顏師古、孔穎達、許敬宗等,至貞觀十年(636)而成書。由是觀之,二書成書年代相約,編修者雖未盡相同,然而二書所見前代典籍,應當相差無幾。

考以上《群書治要》所引經部典籍,如就四庫館臣之四部分類區分,不一定全屬經部,具體情況表列如下:

據此表所見,《群書治要》所引經部典籍,其於古代目錄學分類不盡屬於經部,而史部、子部皆有所及。其中有關《孝經》與《論語》之排序,最堪注意。在《漢書·藝文志》中,《論語》位列《孝經》之前,在整部《漢書》之中,除了《漢書·昭帝紀》始元五年(前82)詔有「通《保傅傳》、《孝經》、《論語》、《尚書》」[14]之排序以外,其餘六次出現二書連言皆是先《論語》而後《孝經》。[15]王國維〈漢魏博士考〉論及《論語》、《孝經》原乃漢代傳記博士之官,及後罷之,云:「至《論語》、《孝經》,則以受經與不受經者皆誦習之,不宜限於博士而罷之者也」;「且漢時但有受《論語》、《孝經》、小學而不受一經者,無受一經而不先受《論語》、《孝經》者」;「然則漢時《論語》、《孝經》之傳,實廣於五經,不以博士之廢置為盛衰也」。[16]所言皆先《論語》而後《孝經》,此實漢時之風尚也。

至隋唐則不然。先是六朝時,注解、講授《孝經》之風極盛。如晉武帝、晉惠帝時,皆有皇太子講《孝經》之禮儀活動。東晉元帝作《孝經傳》,穆帝、孝武帝皆嘗親講《孝經》,並召群臣討論《孝經》經義。南朝梁武帝親撰《孝經義疏》,令師傅為昭明太子講授。北朝君主亦不遑多讓,甚至有以《孝經》立學官之舉。[17]宣揚孝道,在家能孝,在國能忠,忠於君主,使治道長久,自必廣受君主歡迎。隋唐二代,以《孝經》頒行天下。《群書治要》、《隋書》皆成書於唐太宗貞觀年間,唐太宗本人對於《孝經》更是非常重視。《舊唐書·高宗紀》:

初授《孝經》於著作郎蕭德言,太宗問曰:「此書中何言為要?」對曰:「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君子之事上,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太宗大悅曰:「行此,足以事父兄,為臣子矣。」[18]

高宗李治當時年僅五歲,未為太子,著作郎蕭德言即向其講授《孝經》,然後高宗以《孝經》首章「開宗明義章」之文對之,太宗知之大悅,以為「行此,足以事父兄,為臣子矣」。蕭德言亦即《群書治要》編者之一,故其以《孝經》為重而在《論語》之上,實亦不足為奇。及至李治登位,為唐高宗,在儀鳳三年(678)詔令以《道德經》和《孝經》為上經,[19]此《孝經》在唐代初年受到重視之明證。

《孔子家語》亦位列經部。《群書治要》載錄此書之文於經部引書之末,取《隋書·經籍志》加以比較,亦見《隋志》同置此書於經部。《隋志》載錄《孔子家語》於「經部論語類」,《漢書·藝文志》則在「六藝略論語類」。觀乎唐人顏師古《漢書注》,其於《漢志》「《孔子家語》二十七卷」下注:「非今所有《家語》。」[20]《隋志》則作「《孔子家語》二十一卷」,[21]且勿論漢唐所見《孔子家語》是否相同,將《孔子家語》列於「論語類」則相同。及後,《孔子家語》漸遠離經部,清代《四庫全書總目》改列此書於「子部儒家類」。《群書治要》載錄《孔子家語》於經部文獻,實與《隋書·經籍志》之目錄分類一致。

至於《周書》,又名《汲冢周書》[22]或《逸周書》,《群書治要》所列次第則與《隋書·經籍志》相異。《群書治要》載錄《周書》於經部文獻,《隋書·經籍志》則次於「史部雜史類」。[23]考之《漢書·藝文志》,將《周書》列於「六藝略尚書類」,視此書為經部文獻,此則與《群書治要》所次《周書》位置一致。至《隋書·經籍志》及其以後書志,皆將《周書》置於史部。魏徵等奉勅編撰《群書治要》,用意乃在「昭德塞違,勸善懲惡」,希望君主可以史為鑒,賞善罰惡。《群書治要》在群籍之中,擇其「務乎政術」者,「以備勸戒」,「本求治要,故以《治要》為名」。[24]因此,《周書》置於《周禮》與《國語》之間,正可據三書以遍觀周代之政術得失。

《春秋外傳國語》位次經部,《群書治要》與《隋書·經籍志》載錄其書名相同。《國語》又稱為《春秋外傳》,王樹民云:「《國語》是一部重要的古史書,向來與《左傳》相表裡,因而有『《春秋外傳》』之稱。其實二書除內容同以記載春秋時期史事為主以外,在編著體例以及成書經過等方面都自有本源,不可同日而語。」[25]可知《國語》與《春秋外傳》所指實為一書。《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宋史·藝文志》皆稱此書作「《春秋外傳國語》」,與《群書治要》、《隋書·經籍志》相同。其他書志多將此書稱為「《國語》」。

《群書治要》所載經部文獻,皆為唐初舊本。據尾崎康〈群書治要解題〉所言,《群書治要》保留不少古文獻之唐前鈔本,有重要之文獻價值。其時房玄齡等修撰之《晉書》尚未成,魏徵等所見者當為十八家晉書;《漢書》注亦皆顏師古以前之舊注;子書皆兩晉或以前作品。《群書治要》摘錄諸書最為珍貴之部,採用六朝後期寫本(即公元七世紀以前)入文,吉光片羽,彌足珍貴。[26]取《隋書·經籍志》比較,可見《群書治要》所採經部文獻之重要性:

與《隋書·經籍志》所載各書注本相比較,可見《群書治要》所取者絕大部分皆在其中。唯獨《周書》孔晁注本,《隋志》未載。又,《隋志》所見注本眾多,後世大多散佚。至於《群書治要》所載注本,大多能流傳至今,此可見《群書治要》編者之目光銳利。例言之,《周易》注本眾多,《治要》獨取王弼注,後《五經正義》亦本諸王弼注。又如《春秋左氏傳》,《治要》獨採杜預注,然而當時賈逵、服虔注本俱在,《治要》棄之不採,乃得見杜預注發凡起例注釋之功。

總之,《群書治要》引用經部文獻,與《隋書·經籍志》之載錄關係密切,二書時代相若,所據各本亦必相差無幾,甚或所據相同。

三、略論《群書治要》所引經部典籍及其注解

1.  《周易》(卷一)

在《周易》六十四卦之中,《群書治要》採錄了乾、坤、屯、蒙、師、比、履、泰、否、大有、謙、豫、隨、觀、噬嗑、大畜、頤、習坎、離、咸、恒、遯、大壯、晉、明夷、家人、睽、蹇、解、損、益、升、革、鼎、震、艮、豐、兌、渙、節、中孚、小過、既濟等四十三卦。此中除乾卦遍引爻辭、文言等以外,其他諸卦只引其象辭和彖辭。諸卦排列次序,與今本《周易》相同。此外,《群書治要》尚節錄〈繫辭上〉、〈繫辭下〉之文。就《周易》全書而言,《群書治要》未有採用〈說卦〉、〈序卦〉、〈雜卦〉三篇。

《群書治要》引坎卦作「習坎」,與今本《周易》相同。[27]高亨云:「此卦古有二名,一曰習坎,彖傳曰:『習坎重險也。』象傳曰:『水洊至習坎。』並其證。二曰坎,〈序卦傳〉序列六十四卦,曰:『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雜卦傳〉備解六十四卦,曰:『離上而坎下也。』並其證。二名皆見於十翼。因十翼非一人所作,故有歧異。余疑此卦本名坎,不名習坎,卦辭『習』字乃涉初六『習坎』二字而衍。周末《易》之傳本,已有衍『習』字者,彖象作者據此本以立稱,而〈序卦〉、〈雜卦〉作者所據本,固未衍『習』字也。」[28]高亨所言有理,今本《周易》亦有「習」字,蓋涉初六彖辭「習坎」二字而衍。丁四新云:「『習贛』,卦名,帛書《衷》作『勞』,漢石經《說卦》作『欿』,今本作『習坎』,《釋文》出『習』,云:『便習也,重也。劉云:水流行不休故曰習。』出『坎』,云:『徐苦感反,本亦作埳,京、劉作欿,險也,陷也。八純卦,象水。』案:『贛』(見溪旁紐)通『坎』(侵談旁轉),二字聲通。」[29]可見楚竹書亦作「習贛」,則高亨所言衍文之誤,其來久矣。《群書治要》所引亦作「習坎」,與今本《周易》同。
至於《群書治要》所用《周易》注解,乃王弼注;〈繫辭〉則為韓康伯注,皆與《五經正義》相同。《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

 

2.  《尚書》(卷二)

如取《尚書正義》加以比較,在五十八篇之中,[30]《群書治要》選取其中三十四篇之文。此中包括《虞書》之〈堯典〉、〈舜典〉、〈大禹謨〉、〈臯陶謨〉、〈益稷〉;《夏書》之〈五子之歌〉;《商書》之〈仲虺之誥〉、〈湯誥〉、〈伊訓〉、〈太甲上〉、〈太甲中〉、〈太甲下〉、〈咸有一德〉、〈說命上〉、〈說命中〉、〈說命下〉;《周書》之〈泰誓上〉、〈泰誓中〉、〈泰誓下〉、〈牧誓〉、〈武成〉、〈旅獒〉、〈康誥〉、〈酒誥〉、〈無逸〉、〈蔡仲之命〉、〈多方〉、〈立政〉、〈周官〉、〈君陳〉、〈畢命〉、〈君牙〉、〈冏命〉、〈呂刑〉。其中各篇排列次序,與今本《尚書正義》相同。

《群書治要》採用《尚書》之文,兼錄孔《傳》,且不以其為偽。《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治要》約取《尚書》之文,援引孔《傳》時嘗經剪裁。舉例而言,《治要》引「昔在帝堯,聰明文思,光宅天下,作〈堯典〉」句下,孔《傳》有「典者常也」四字。今《尚書正義》於「堯典」下無此注,然《尚書·序》:「謂之『五典』,言常道也。」乃《治要》剪裁孔《傳》所本。

《讀書雜志》利用《群書治要》校理古籍,多所創獲。王念孫《讀書雜志》云:「凡《治要》所引之書,於原文皆無所增加,故知是今本遺脫也。」[31]此可證《群書治要》於校勘之作用也。就《治要》引用《尚書》而言,亦偶有所得,可補《尚書》及孔《傳》或缺之文。例如《治要》引孔《傳》「能知為君之難」句,今《尚書正義》所引無「之」字。又如《治要》引孔《傳》庶民以君為命」句,「庶」字今《尚書正義》無。又如《治要》引《尚書》正文「弗敢自赦」句,今《尚書正義》無「自」字。如此,可利用《治要》補足《尚書》及孔《傳》之文,其功亦大矣。

 

3.  《毛詩》(卷三)

《群書治要》所引典籍,大多不援引其篇題而只錄其文,引用《毛詩》之時則稍有不同。此因《治要》引《毛詩》兼及各篇小序,故能得知各篇之名也。《詩》有十五國風、大小雅、三頌,合共三百零五篇,《治要》引及七十八篇;《治要》所引表列如下:

就其引錄情況而論,如前文所論,《治要》引每篇《毛詩》必及其小序,其中引用國風24篇(佔整體國風15%),引小雅31篇(42%),引大雅15篇(48%),引三頌8篇(13%)。不難發現,按比例而言,《治要》引用二雅最為豐富。按照《治要》兼引〈詩大序〉之思路,所謂「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廢興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是也。《治要》所重既在國之治亂興亡,「務乎政術」,「以備勸戒」,收錄二雅較多,以作勸戒,[32]自是合情合理。又,就國風而言,《治要》並無引用陳風、檜風、豳風(原有詩分別10篇、4篇、7篇)之詩。

在風、雅、頌之中,國風最多,誠然國風160篇不能以單一主題囿之,然較諸二雅而言,國風還是集中在地方民歌為主,因與《群書治要》以匡扶治道為目標的主旨不盡相同,故選錄不多。
《群書治要》載錄《毛詩》,多非全篇,而是節錄其文。舉例而言,《治要》載月《召南·甘棠》,先載其序:「〈甘棠〉,美邵伯也。邵伯之教,明于南國。」可見此詩旨意乃在讚美召伯,並表明召伯教化之功惠澤召南地區。接著載〈甘棠〉一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邵伯所茇。」考諸〈甘棠〉一詩,共有三章,其文如下:

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

蔽芾甘棠,勿翦勿敗,召伯所憩。

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說。[33]

觀乎此詩,因《治要》兼錄舊注之性質,故於載錄首章以後,見有《毛傳》、鄭《箋》之文:「蔽芾,小貌。甘棠,杜也。茇,草舍也。邵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聽斷焉。國人被其德,悅其化,敬其樹也。」此中「蔽芾,小貌。甘棠,杜也」屬《毛傳》之文,餘下者為鄭玄所箋。至於第二章和第三章,乃復沓之文,只更易一二字,故《毛傳》釋義甚為簡略,只有「憩,息也」和「說,舍也」之解說。顯而易見,《治要》因見首章鄭《箋》有「邵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聽斷焉。國人被其德,悅其化,敬其樹也」之文,知此詩乃歌頌召伯盛德,化育百姓,故只錄首章,以作勸戒君主之文。

《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故載錄《毛詩》之時,大多兼錄《毛傳》、鄭《箋》,不注其名,且合而徵引之也。

 

4.  《春秋左氏傳》(卷四至六)

《群書治要》全書五十卷,其中三卷各本皆佚,僅存四十七卷。所佚者包括卷四、卷十三、卷二十。其中卷四是《春秋左氏傳》上,卷十三和卷二十皆屬《漢書》之文。日人林羅山(1583-1657)輯補此卷,今人蕭祥劍點校之《群書治要》亦嘗據補錄《群書治要》卷四之文,惟其未嘗參考林羅山所輯,誠有所憾。[34]此本之「出版說明」云:「原缺三卷,由釋淨空老教授依現行《左傳》經文補錄卷四《春秋左氏傳》(上),蕭祥劍依現行《漢書》補錄卷十三《漢書》(一)、卷二十《漢書》(八),以補缺憾。」[35]無論是林羅山,抑或是淨空上人所補,俱非《治要》原來文字,故下文暫不討論。

  《群書治要》卷五、卷六採錄《春秋左氏傳》之文,其概況表列如下:

 據上表所載,《治要》已散佚之卷四必是《春秋左氏傳》隱公、桓公、莊公、閔公、僖公、文公等六公之文。林羅山所補卷四即載錄隱公元年、三年、四年、五年、十一年;桓公二年、六年、十年、十五年、十八年;莊公八年、九年、十一年、十四年、二十二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二年;閔公元年、二年;僖公二年、四年、五年、九年、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三十年、三十三年;文公二年、六年、七年、十一年、十三年、十四年、十八年。

在《群書治要》節選之《春秋左氏傳》片段之中,所錄既有昏庸闇主的惡行,亦有股肱賢臣的事跡,其要在於欲令唐太宗能以史為鑒,使國家大治。舉例而言,卷五宣公二年詳載晉靈公不君之事,其文如下:

晉靈公不君,厚斂以雕墻,從臺上彈人而觀其避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置諸畚,使婦人載以過朝,趙盾,士季患之,將諫。士季曰:「諫而不入,則莫之繼也。會請先,不入則子繼之。」三進,及溜,而後視之,曰:「吾知所過矣,將改之。」稽首而對曰:「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詩》曰:『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夫如是,則能補過者鮮矣。君能有終,則社稷之固也。豈唯羣臣賴之。」猶不改,宣子驟諫,公患之,使鋤麑賊之,晨往,寝門闢矣。盛服將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嘆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賊民之主,不忠;棄君之命,不信。有一於此,不如死。」觸槐而死。晉侯飲趙盾酒,伏甲將攻之,其右提彌明知之,趨登曰:「臣侍宴,過三爵,非禮。」遂扶以下,公嗾夫獒焉。明搏而殺之,盾曰:「棄人用犬,雖猛何為?」鬪且出。趙穿攻靈公於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大史書曰:「趙盾殺其君。」以示於朝。宣子曰:「不然。」對曰:「子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

晉靈公大抵揮霍無度,且無愛護臣下之心,終日玩樂,不聽大臣勸告。晉靈公更派遣鋤麑往刺殺趙盾,然鋤麑因知趙盾乃忠信之人,因而不殺趙盾而自裁。此後,又借宴飲之會,欲殺趙盾,派犬攻之。最後,趙盾不死,而其侄趙穿終弒晉靈公。整段故事以晉國大史董狐直書「趙盾弒其君」,輔以「孔子曰」之評論而完結。唐太宗觀此,當能明白在上者要謹言慎行,善待大臣,面對諫言當從善如流。此實《群書治要》引用《左傳》以作諫書之法也。

又如《群書治要》卷六引《春秋左氏傳》襄公二十五年之文:

二十五年,齊棠公之妻,東郭偃之姊也。棠公死,武子取之,莊公通焉。驟如崔氏,崔杼殺莊公。晏子立於崔氏之門外,其人曰:「死乎?」曰:「獨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歸乎?」曰:「君死安歸?君民者,豈以陵人?社稷是主。臣君者,豈為其口實?社稷是養。故君為社稷死,則死之;為社稷亡,則亡之。若為己死而為己亡,非其私暱,誰敢任之?」門啓而入,枕尸股而哭,興,三踊而出。

此處載錄齊莊公與崔杼妻私通之事,後崔杼知之,殺掉莊公。晏嬰在崔府門外,人問晏嬰是否要為君殉,或要否逃難。晏子以為錯不在己,無此必要。晏子指出,國君死了,應當回到哪裡去;作為百姓之君主,實應主持國政;作為君主之臣下,自當保養國家。因此,如君主為國家而死,則死之;為國家而逃亡,則為其逃亡。如果君主只是為了自己而死而逃亡,又不是他寵愛的人,誰敢擔當責任。大門開啟,晏子進去,頭枕在莊公屍體的大腿上號哭,起來,往上跳三次後才出去。這裡亦可以為君主者當有何等行為,臣下才會殉之,實可為唐太宗借鑒。

《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故載錄《春秋左氏傳》之時,大多兼錄杜預注而不注其名。

5.  《禮記》(卷七)

在《三禮》之中,唐代以《禮記》為大經,就《群書治要》而言,《禮記》佔一卷,較諸《周禮》、《儀禮》為多。今《禮記》共四十九篇,《治要》採錄其中二十二篇,包括〈曲禮〉、〈檀弓〉、〈王制〉、〈月令〉、〈文王世子〉、〈禮運〉、〈禮器〉、〈內則〉、〈玉藻〉、〈大傳〉、〈樂記〉、〈祭法〉、〈祭義〉、〈祭統〉、〈經解〉、〈仲尼燕居〉、〈中庸〉、〈表記〉、〈緇衣〉、〈大學〉、〈昏義〉、〈射義〉等。《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故載錄《禮記》之時,大多兼錄鄭玄注而不注其名。

《群書治要》所錄《禮記》之文,旨在從在上位者如何修身、用人、為政、治國等角度出發,強調禮樂對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在《禮記》原有篇目之中,不少均與喪禮相關,如〈曾子問〉、〈喪服小記〉、〈雜記〉、〈喪大記〉、〈奔喪〉、〈問喪〉、〈服問〉、〈間傳〉、〈三年問〉、〈喪服四制〉等,《群書治要》皆未有載錄。準此而論,《治要》所載皆與內修己德、外行仁政相關。此實符合《治要》載錄舊籍之宗旨也。例如《治要》卷七載錄《禮記·檀弓》之文:

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怪其哀甚也。使子貢,問之。曰:「昔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之父曰舅。夫子曰:「何為不去?」曰:「無苛政。」夫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

此乃〈檀弓〉著名之「苛政猛於虎」故事。孔子從泰山旁經過,見一婦人於墓前傷心痛哭,夫子於是向其致意並聚精會神細聽,並派遣子貢前去詢問。婦人訴說自己的公公、丈夫皆為老虎咬死,今兒子亦死於此。夫子遂問婦人何以仍在此處而離開。婦人以為此處沒有繁苛的賦稅和徭役,因而不欲離開。夫子聽之,跟弟子說,指出這是說明賦稅徭役比起老虎還凶猛。唐太宗細聽此事,亦必能以史為鑒,不施行苛政。

  又如載錄《禮記·文王世子》之文: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禮樂,樂所以修內也。禮所以修外也。禮樂交錯於中,發形於外,立太傅少傅以養之,養猶教也。言養者積浸成長。太傅審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為之行其禮也。少傅奉世子以觀太傅之德行而審諭之,為之說其義也。太傅在前,少傅在後,謂其在學時也。入則有保,出則有師,謂燕居出入時也。是以教諭而德成也。以有四人維持之。師也者,教之以事而諭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慎其身者,謹安護之。是故知為人子,然後可以為人父,知為人臣,然後可以為人君,知事人,然後能使人,君之於世子也。親則父也。尊則君也。有父之親,有君之尊,然後兼天下而有之,是故養世子不可不慎也。處君父之位,覽海內之士,而近不能以教其子,則其餘不足觀之也。

此文指出,夏商周三代的國君在教育太子時,一定要用禮樂。樂,可以陶冶精神;禮,可以美化外表。禮樂互相滲透於心,表現於外,其結果就能使太子順利成長,養成外貌恭敬而又有溫文爾雅的氣質。設立太傅、少傅來培養太子,目的是要讓他知道父子、君臣的關係該如何相處。太傅的責任是把父子、君臣之道講說明白並且身體力行做出榜樣,少傅的責任是把太傅所講的、所做的給太子仔細分析使之領會。太傅、少傅、師、保,他們時時刻刻都在太子左右,形影不離,所以他們講的內容太子都能夠明白,而太子的美德也就容易培養成功。師的責任,是把古人的行事說給太子聽,並分析其善惡得失,使太子懂得擇善而從。保的責任,是謹言慎行,以身作則,以此來影響太子,從而使太子的一言一行都合乎規範。懂得了如何做人的兒子,然後才可以做人的父親;懂得了如何做人的臣子,然後才可以做人們的國君;懂得了如何侍奉他人,然後才能使喚他人。國君和太子的關係,從血緣來講是父親,從尊卑來講是國君,既有為父之親,又有為君之尊,然後才能統治天下,由此可見,培養太子不可不慎重。

  教育太子,實乃國之大事,唐太宗在位期間,太子之位即嘗更易。據《資治通鑑》記載,唐太宗在貞觀十七年(643)廢太子李承乾之後、改立李治為皇太子之前,李世民之三子一弟俱欲謀取帝位,使太宗心灰意冷,《資治通鑑》云:「承乾既廢,上御兩儀殿,群臣俱出,獨留長孫無忌、房玄齡、李世勣、褚遂良,謂曰:『我三子一弟,所為如是,我心誠無聊賴!』因自投于牀,無忌等爭前扶抱;上又抽佩刀欲自刺,遂良奪刀以授晉王治。」[36]在唐太宗即位之時,長子李承乾便已立為太子(武德九年,626),在太子成長過程之中,唐太宗雖有寵愛他子如魏王李泰等,但一直無廢長之舉。及後,李承乾在貞觀十六年(642)謀反,至十七年而唐太宗終宣佈廢掉長子李承乾太子之位。據《資治通鑑》所載,唐太宗非常痛心,慨嘆三子一弟(原太子長子李承乾、四子魏王李泰、五子齊王李祐,以及七弟漢王李元昌)俱欲謀帝位。教育太子,影響繼嗣,可見《群書治要》對唐太宗之影響。[37]

 

6.  《周禮》、《周書》、《春秋外傳國語》、《韓詩外傳》(卷八)

此四部典籍皆載錄於《群書治要》卷八之中,較諸前論諸經而言,以下典籍受重視程度顯然有所不及,載錄篇幅並不多。

今本《周禮》六篇,分別是〈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考工記〉,其中《治要》所引及於前五者,唯有〈考工記〉不引。又,在引用諸篇之文,《治要》只作約取,所錄文字並不多,內容集中在六卿建制,體現了古代君主以禮治國、以刑輔教的治國思想。《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故載錄《周禮》之時,大多兼錄鄭玄注而不注其名。就節錄《周禮·地官司徒》之文而言,所重在於指出教育在治國安邦中的重要作用:

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教所以親百姓,訓五品也。擾亦安也。言饒衍也。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争,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五曰以儀辯等,則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則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陽禮,謂鄕射飲酒也。陰禮,謂男女之禮也。昏姻以時,則男不曠,女不怨也。儀,謂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之屬也。俗,謂土地所生習也。愉,謂朝不謀夕也。恤,謂灾厄相憂也。民有凶患,憂之則民不懈怠也。度,謂宮室車服之制也。世事,謂士農工商之事,少而習焉。其心安焉。因教以能,不易其業也。慎德,謂矜其善德,勸為善也。庸,功也。爵以顯賢,禄以賞功也。

此言大司徒的職責,乃在掌管天下各國土地的地圖與記載人民數,以輔助王安定天下各國,而施行十二個方面的教育。一是用祭祀之禮教民尊敬,人民就不會馬虎隨便。二是用陽禮(如鄉射禮、鄉飲酒禮)教民謙讓,人民就不會相爭。三是用陰禮(如婚禮)來教民相親,人民就不會相互怨恨。四是用樂教民和睦,人民就不會乖戾。五是用禮儀來辨別(上下尊卑等級),人民就不會僭越。六是用習俗教民安居,人民就不會苟且。七是用刑法教民遵守禮法,人民就不會暴亂。八是用誓戒教民敬慎,人民就不會懈怠。九是用制度教民節制,人民就會知足。十是用世間技藝之事教民技能,人民就不會失業。十一是根據賢行頒授爵位,人民就會謹慎修養德行。十二是根據功績制定俸祿,人民就會致力於建立功業。太宗觀此十二方面的教育,當可明白教育對治國安邦之重要性。

  《周書》,即今所謂《逸周書》也。今本全書十卷,正文七十篇,其中十一篇有目無文,四十二篇有孔晁注。《群書治要》引用《逸周書》三篇之文,分別是〈文傳〉、〈官人〉、〈芮良夫〉。今所見《逸周書》諸篇之名皆有「解」字,即作〈文傳解〉、〈官人解〉、〈芮良夫解〉。有「解」字者,表明所採為有注解之本。下為《治要》引〈文傳〉之文:

天有四殃,水旱饑荒,其至無時,非務積聚,何以備之。夏箴曰:「小人無兼年之食,遇天饑,妻子非其有也;大夫無兼年之食,遇天饑,臣妾輿馬非其有也。」國無兼年之食,遇天饑,百姓非其百姓也。戒之哉。不思,禍咎無日矣。言不遠也。明開塞禁舍者,其取天下如化,變化之頓,謂其疾。不明開塞禁舍者,其失天下如化,不明,謂失其機。兵强勝人,人强勝天,勝天,勝有天命。能制其有者能制人之有,不能制其有者人制之,令行禁止,王之始也。

《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較諸今本,所用當為孔晁注而有所去取。此言天有四種災禍:水災、旱災、飢年、荒年。災禍的到來沒有固定時間。如果不從事積蓄,用甚麼來防備它?在《夏箴》裡說,平民百姓沒有夠吃兩年的糧,遇上飢荒,妻子兒女就不屬他所有了;大夫沒有夠吃兩年的糧,遇上飢荒,奴隸侍妾以及車馬就不屬他所有了。國家沒有夠吃兩年的糧,遇上飢荒,百姓就不屬它所有了。此事實當警惕,不思考不實行,災禍臨頭就不遠了。明白以上開放、關閉、禁止、施捨道理的人,他奪取天下就如演化一般的快;不明白的話,他失去天下也如演化一般的快。兵力強就戰勝別人,人心強能戰勝自然。能控制自己所有的就能控制別人所有,不能控制自己所有的別人就控制它。令行禁止,是為王天下的開端。此文強調糧食儲備的重要性。自古以來,國家多將糧食儲備放在最重要位置。在這段文字裡,「國無兼年之食,遇天饑,百姓非其百姓也」句,原無,然《群書治要》及《太平御覽》卷三五、五八八、《玉海》三十一所引並有,故《逸周書》可據補。

  《春秋外傳國語》,即《國語》,金澤文庫本、駿河版、天明本《群書治要》皆題作「春秋外傳國語」,當從;團結出版社校點本《群書治要》逕稱「國語」,實屬可商。此書載錄西周末年至春秋時期周、魯等貴族之言論為主,其記事時段與《左傳》相若,故有《春秋外傳》之稱。今本《國語》共二十一卷,包括〈周語〉3卷、〈魯語〉2卷、〈齊語〉1卷、〈晉語〉9卷、〈鄭語〉1卷、〈楚語〉2卷、〈吳語〉1卷、〈越語〉2卷。《群書治要》從〈周語〉、〈晉語〉、〈楚語〉摘取片段,並錄相關文字之韋昭《國語解》作為注釋。考《治要》所以載錄《國語》之文不多,實因春秋時代史事,大多已據《左傳》(卷四至卷六)採錄,故此處不復摘取其文。以下選取《治要》載錄《國語》之文,以見其特色:

文公問於郭偃,郭偃,卜偃。曰:「始也吾以國為易,易,易治也。今也難。」對曰:「君以為易,其難也將至矣。君以為難,其易也將至矣。」以為難而勤修之,故其易將至。

此載晉文公跟郭偃說,在治國之初,以為管治國家很容易,現在才知道是很困難的。郭偃回答文公,如果以為治國容易,那麼困難就會到來;反之,如果以為治國艱難,那麼容易也就快要到來。《治要》引用這段故事,篇幅雖短,卻可知君主得知面對治國應當戒慎戒懼,不可輕視各種情況。

  《韓詩外傳》,作者為韓嬰。全書十卷,共有360條。內容多為孔子佚聞、諸子雜說,以及春秋時代的故事。每章之末都會援引《詩經》作結。《群書治要》抽取其中二十一段文字,雖然比例上獲選篇章並不多,然而主題鮮明,皆從為君之道出發,能夠符合《治要》之引書精神。所選各篇告誡君主應當崇尚仁義,任用賢才,節制嗜慾,聆聽諫言,如此國家方能長治久安。《治要》所採《韓詩外傳》各篇並無注釋。在《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皆不見此書有注本,故《治要》亦只能採錄白文而無施注。

又,《治要》所引《韓詩外傳》,其次序與今本《韓詩外傳》不盡相同,如取《治要》全書引書規格嚴謹比合而觀,則唐代所見《韓詩外傳》當與今本有所不同。《群書治要》引《韓詩外傳》卷三第三十八章在卷五第二十三章後,卷三第九章在卷八第三十四章後,又據《治要》引書特點,可推明初唐時今本為卷三的卷次內沒有今本第三十八章、第九章的內容,而是為後世傳抄刻印過程中由他卷錯入。清人許瀚《韓詩外傳校議》將卷三第三十八章原文列在卷五第二十八章之前,謂此二章「本為一章,並在第五卷內《群書治要》引上段,即三卷三十八在『智如泉原』章下,『藍有青而絲假之』章上,可證。⋯⋯向疑其當合為一章,苦無明據,今讀《群書治要》所引,乃確然不疑。」[38]又,《群書治要》引《韓詩外傳》卷七第八章與第十六章之間,插入卷六第二十七章「晉平公遊於河」,此引與《毛詩》次序完全一致,藉此可推斷今本《韓詩外傳》卷六第二十七章乃他卷錯入。此外,位次今本卷五的「百姓內不乏食,外不患寒」句,《治要》引其附在卷三,可能是因為脫簡造成。[39]由此可見《治要》有助於了解《外傳》脫簡錯亂情況。

 

7.  《孝經》、《論語》(卷九)

《孝經》、《論語》較諸前列諸經而言,篇幅不長,《群書治要》卻採錄極豐。《治要》先錄《孝經》,復採《論語》,其序次與《隋書·經籍志》相同而與《漢書·藝文志》相異,此可見唐時風尚,亦可知《治要》與《隋志》關係密切。

《群書治要》摘取《孝經》,並錄鄭玄注。考今本《孝經》所用乃唐玄宗注,不採鄭玄注。唐玄宗開元七年(719),嘗令群儒論定《孝經》鄭注與孔傳之優劣,劉知幾更立下十二驗,以為所謂鄭注實非鄭玄所撰,主張「行孔廢鄭」。[40]司馬貞則駁斥孔傳之謬,建議鄭注與孔傳「依舊俱行」。[41]及後,唐玄宗以為《孝經》舊注皆有不善之處,因而另作新注,而鄭注、孔傳漸廢。今本《孝經》共十八章,《治要》採錄其中十七章,只有〈感應章〉未有採用。至乎一章之中,《治要》亦較少節錄,每多全載其文。在《群書治要》載錄經、史、子等各種典籍之中,以《孝經》全書所用之比率最為高。以下舉例比較《群書治要》所載與今本《孝經·開宗明義章》之文:

準上所見,《群書治要》鄭玄注與今本《孝經注疏》唐玄宗注不盡相同,但亦有不少篇幅可相比較。就上文所排列,如鄭玄注「人之行莫大於孝,故曰德之本也」,唐玄宗注「人之行莫大於孝,故為德本」,即使在文字上有少許差異,唯可肯定鄭注乃唐玄宗注所本。此外,可見唐玄宗注釋之位置與內容均較《群書治要》所引鄭玄注為多,然而,《治要》引文或作刪減,如謂鄭注之文必較唐玄宗注為少,實未可遽信。

  今本《論語》二十篇,《群書治要》所引句括〈學而〉、〈為政〉、〈八佾〉、〈里仁〉、〈公冶長〉、〈雍也〉、〈述而〉、〈泰伯〉、〈子罕〉、〈顏淵〉、〈子路〉、〈憲問〉、〈衛靈公〉、〈季氏〉、〈陽貨〉、〈微子〉、〈子張〉、〈堯曰〉,僅不錄〈鄉黨〉與〈先進〉二篇。《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故載錄《論語》之時,大多兼錄何晏《論語集解》而不注其名。與《治要》引用他經之情況不同,其所引《論語》注亦有少量與唐寫本《論語》鄭玄注相合。舉例而言,《治要》採《論語·學而》及何晏《集解》如下:

子曰:導千乘之國,導謂為之政教也。敬事而信,為國者舉事必敬慎,與民必誠信也。節用而愛人,節用,不奢侈也。國以民為本,故愛養之。使民以時。不妨奪農務也。

此章文字原見《論語·學而》。「導謂為之政教也」屬馬融注;「為國者舉事必敬慎,與民必誠信也」屬包咸注;「節用,不奢侈也。國以民為本,故愛養之」屬包咸注;「不妨奪農務也」屬包咸注。

  孔門之教首重在學,後人視孔子為萬世師表,乃因其人以學習為教授學生之第一要事。觀乎《論語》全書,論學之章節甚多,《論語》雖然編者未明,惟今本《論語》首為〈學而〉,第一節即云「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以學為先;孔子亦自道「若聖與仁,則吾豈敢?抑為之不厭,誨人不倦」,以為一生所重在於學習而不厭。錢穆《論語新解》於「學而時習之」條下云:「孔子一生重在教,孔子之教重在學。孔子之教人以學,重在學為人之道。本篇各章,多務本之義,乃學者之先務,故《論語》編者列之全書之首。又以本章列本篇之首,實有深義。學者循此為學,時時反驗之於己心,可以自考其學之虛實淺深,而其進不能自己矣。」[42]錢先生所論可謂知言矣。然而,《群書治要》載錄《論語·學而》之文共九章,卻不載首章「學而時習之」之文。歸根究底,《治要》所採重在治國之道,學習並非其最緊要事。進言之,因敘事焦點不相同,觀乎《治要》所採,並不能得出「孔門之教重在學」之主旨。

8.  《孔子家語》(卷十)

今本《孔子家語》有四十四篇,《群書治要》摘取了二十二篇之文,其中包括〈始誅〉、〈王言〉、〈大婚〉、〈問禮〉、〈五儀〉、〈致思〉、〈三恕〉、〈好生〉、〈觀周〉、〈賢君〉、〈辨政〉、〈六本〉、〈哀公問政〉、〈顏回〉、〈困誓〉、〈執轡〉、〈五刑〉、〈刑政〉、〈問玉〉、〈屈節〉、〈正論〉〈子夏問〉。《群書治要》引用典籍舊注,例不列出注者之名,此亦不例外。故載錄《孔子家語》之時,大多兼錄王肅解說而不注其名。《治要》所採《孔子家語》,其重點在於闡發儒家社會的政治思想、禮治觀、倫理觀、人才觀、王道仁政等,同時亦強調聖主賢君應當具備的品德。從所載《孔子家語》觀之,《群書治要》確實有著以此為諫書的作用。今舉例如下:

哀公問於孔子曰:「請問取人之法?」孔子對曰:「事任之官,言各當以其所能之事任之於官也。無取捷捷,無取鉗鉗,鉗,妄對不謹誠。無取啍啍,啍啍,多言也。捷捷,貪也。捷捷而不良,所以為貪。鉗鉗,亂也。啍啍,誕也。誕,欺詐也。故弓調而後求勁焉。馬服而後求良焉。士必慤而後求智能焉。不慤而多能,譬之豺狼,不可邇也。」邇,近也。言人無智能者,雖不慤信,不能為大惡也。不慤信而有智能者,然後乃可畏也。

這裡指出,魯哀公問孔子要用甚麼方法選用人才,孔子答道,以為當根據各人所能勝任的事情授予官職,不要任用貪得無厭的人,不要任用言語不謹慎隨便應對的人,不要任用說話滔滔不絕浮誇的人。捷捷,就是貪婪;鉗鉗,就是亂說話、胡亂做事;啍啍,就是言語虛妄誇誕,愛說大話。所以,射箭的弓調好後才能進一步使它的勁;馬馴服之後才能期待它成為良馬;讀書人必須先具備誠敬之德,然後才可以去追求智慧和才能。沒有德行而又非常聰明能幹的人,就像豺狼一樣,這樣的人是不可以接近的。作為君主,自當明白選用人才之法,《群書治要》以此進諫,言之極是。

四、結語

魏徵等編撰《群書治要》,採錄經部、史部、子部典籍六十五種,本文討論卷一至卷十經部的概況,可總之如下:

1. 《群書治要》卷一至卷十引用經部典籍十二種,包括《周易》、《尚書》、《毛詩》、《春秋左氏傳》、《禮記》、《周禮》、《周書》、《春秋外傳國語》、《韓詩外傳》、《孝經》、《論語》、《孔子家語》等。
2. 《群書治要》編撰於唐代初年,其所採錄典籍分屬經、史、子三部,如取同樣編撰於此時的《隋書·經籍志》合看,可見其中分部、排列之異同。其中如《孝經》、《論語》之先後,《孔子家語》之位次經部,《治要》與《隋志》所載實一脈相承。
3. 《群書治要》成書唐代初年,當時各種典籍有不同的本子,有不同的注解,就本文所論各種經部典籍而言,例如《周易》有鄭玄、虞翻、王弼等注,而《治要》取王弼注;《詩經》有毛鄭、王肅注,而《治要》取毛鄭;《尚書》馬、鄭注解並見,而《治要》取孔傳;《禮記》有盧植、鄭玄、孫炎等注,而《治要》取鄭注;《左傳》有賈逵、服虔、杜預注,而《治要》取杜注。凡此種種,皆與及後《五經正義》取用注解相同,此可證唐代經學之風尚。
4. 《群書治要》採錄典籍以治國為目的,即使典籍原有內容豐富多姿,五采紛陳,《治要》亦必約取與其撰書主旨相合者,鮮明集中。就上文所論,《論語·學而》以「學而時習之」章至為關鍵,然學習之事與《治要》主旨關係並不密切,故《治要》割捨之,不加採納。至於《治要》採《毛詩》,亦是多雅頌而少國風,重在表明治國之道。

注釋:


[1]魏徵(奉敕撰),尾崎康、小林芳規(解題):《群書治要》(東京:汲古書院,1989年),第1冊,序頁10。本文所載《群書治要》,除非特別注明,否則悉據此本。

[2]《群書治要》,第1冊,序頁5、7、10。

[3]陳騤《中興館閣書目》今佚,趙士煒有輯本。此條據王應麟《玉海》所引《中興書目》,云:「十卷,祕閣所錄唐人墨蹟。乾道七年寫副本藏之,起第十一,止二十卷,餘不存。」見王應麟:《玉海》(臺北:華文書局影印元至元慶元路儒學刻明遞修本,1964年),卷五四〈藝文〉,頁二九上。

[4]脫脫等:《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卷二百七,頁5301。譚樸森云:“Thelast catalogue in which it was listed, the ChungHsing Kuan Ke Shu Mu (1178), knew only a fragment (chüan nos. 11–20)”(The Shen Tzu Fragments, p. 65). 《宋史》雖成於元代,然其〈藝文志〉所據乃宋代《國史藝文志》,故譚樸森以為《群書治要》於宋代載錄漸少,並謂《中興館閣書目》為《群書治要》於中國本土之最後著錄,其說是也

[5]阮元:〈群書治要五十卷提要〉,載阮元(撰)、鄧經元(點校):《揅經室集》(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外集,卷二,頁1216。

[6]有關《群書治要》各本之流傳,可參拙文〈日藏平安時代九条家本《群書治要》研究〉,載《中天化研究所學報》第65期(2018年8月),頁1-40。

[7]可參尾崎康:〈群書治要とその現存本〉,載《斯道文庫論集》第25號(1990年),頁183。

[8]魏徵、褚亮、虞世南、蕭德言撰:《群書治要》(北京:團結出版社,2016年),頁319-339。又,此本之「出版說明」云:「原缺三卷,由釋淨空老教授依現行《左傳》經文補錄卷四《春秋左氏傳》(上),蕭祥劍依現行《漢書》補錄卷十三《漢書》(一)、卷二十《漢書》(八),以補缺憾。」(頁4)其實,林羅山早有重輯本,雖未可謂必得《群書治要》原貌之真,然而必可作參考。案:蒙本校陳煒舜教授於關西大學圖書館複印泊園文庫《群書治要》尾張藩鈔本之卷四、卷十三,謹此致謝!

[9]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卷四四,頁1160。

[10]轉引自朱彝尊:《經義考》(北京:中華書局據四部備要本影印,1989年),卷二九六,頁1517-1518。

[11]呂思勉:《經子解題》(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頁12。

[12]《新唐書》,卷一九八,頁5653。

[13]兩唐書俱未載《群書治要》之成書年分,惟《唐會要》云:「貞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祕書監魏徵撰《羣書政要》,上之。」(王溥:《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卷三六,頁651。)案:《唐會要》作「政」者,蓋避唐高宗李治諱。

[14]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卷七,頁223。

[15]案:包括《漢書.宣帝紀》「師受《詩》、《論語》、《孝經》」(卷八,頁238)、〈平帝紀〉「徵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曆算、鍾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卷十二,頁359)、〈藝文志〉「而得《古文尚書》及《禮記》、《論語》、《孝經》凡數十篇」(卷三十,頁1706)、〈景十三王傳〉「師受《易》、《論語》、《孝經》皆通」(卷五三,頁2428)、〈霍光金日磾傳〉「師受《詩》、《論語》、《孝經》」(卷六八,頁2947)、〈雋疏于薛平彭傳〉「皇太子年十二,通《論語》、《孝經》」(卷七一,頁3039)等,皆是先《論語》而後《孝經》。

[16]王國維:《觀堂集林》(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卷四,頁178、180、182。

[17]詳參胡平生:〈《孝經》是怎樣的一本書〉,載《孝經譯注》(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21。

[18]劉昫:《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卷四,頁65。

[19]《唐會要》,卷七五,頁1373。

[20]《漢書》,卷三十,頁1717。

[21]魏徵等:《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卷三二,頁937。

[22]案:今本《逸周書》是否即《汲冢周書》,學界爭論頗多,孫詒讓《周書斠補.序》以為二書「實不相涉」,或許可參,此處僅按一般看法而列舉書名。(詳參孫詒讓:〈周書斠補序〉,載《周書斠補》(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8年),頁59。)

[23]《隋書》,卷三三,頁959。

[24]《群書治要》,第1冊,序頁5、7、10。

[25]王樹民:〈前言〉,載徐元誥:《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1。

[26]尾崎康:〈群書治要解題〉,載《群書治要》,第7冊,頁473:「これらの群書は、經史はほぼ後漢以前の著作であるが、晉書が當時未撰の通行の唐修晉書のはずはなくて、六朝時代に十八家が撰したといわれるものの一であり、同じく、漢書注が顏師古以前のものであり、また子書には魏吳晉代のものまでを含む。初唐に編纂が行われたのであるから、依據した本はそれ以前、おそらくは六朝後期の寫本で、本文に今本と異同があることは當然であろう。十一世紀以降の宋刊本に先行する經史子の寫本はほとんど傳存しないから、七世紀以前の寫本、それも勅命を奉じて祕府の藏書を用いたこの五十卷の本文は、各書とも抄出であってもすこぶる貴重である。

[27]案:阮刻本《十三經注疏校勘記》校「習坎」二字云:「石經、岳本、閩、監本同。《釋文》『坎』本亦作『埳』,京、劉作『欿』。」(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卷三,頁15a。)

[28]高亨:《周易古經今注》(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頁99。

[29]丁四新:《楚竹書與漢帛書〈周易〉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261。

[30]案:包括《虞書》五篇、《夏書》四篇、《商書》十七篇、《周書》三十二篇,合共五十八篇。

[31]王念孫(撰);徐煒君等(校點):《讀書雜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淮南內篇第九,頁2158。案:《群書治要》在中國本土久佚,日本卻有流傳,至清嘉慶年間,回流中國。王念孫所見亦僅為嘉慶年間回傳中國的天明本,並非平安時代九条家本、金沢文庫本、駿河版等善本,卻仍能據此校勘典籍,改正誤衍,其功甚大。

[32]案:《群書治要》採錄經、史、子部典籍,目的在於「昭德塞違,勸善懲惡」,拙文〈「昭德塞違,勸善懲惡」——論《群書治要》所引先秦諸子與治國之道〉,載諸子學刊編委會:《諸子學刊》第11輯(2014年12月),頁297-319。此篇嘗討論《治要》收錄各家子書之目的。又,《治要》載錄《史記》之文,亦有「以《治要》作諫書」之功用,詳見拙文〈論《群書治要》去取《史記》之敘事方法〉,載《國文天地》第411期(2019年8月),頁14-23。

[33]毛亨傳、鄭玄箋、孔穎達疏、陸德明音釋:《毛詩正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卷一之四,頁104-105。

[34]魏徵、褚亮、虞世南、蕭德言撰:《群書治要》(北京:團結出版社,2016年),頁82-101。

[35]魏徵、褚亮、虞世南、蕭德言撰:《群書治要》,出版說明,頁4。

[36]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卷一九七,頁6195。

[37]詳參拙作〈論《群書治要》去取《史記》之敘事方法〉,載《國文天地》第411期(2019年8月),頁27-28。

[38]韓嬰撰,屈守元校釋:《韓詩外傳箋疏》(成都:巴蜀書社,2012年),頁586-588。

[39]韓嬰撰,許維遹校釋:《韓詩外傳集釋》(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70-71。

[40]《唐會要》,卷七七,頁1408。

[41]《唐會要》,卷七七,頁1409。

[42]錢穆:《論語新解》,載《錢賓四先生全集(3)》(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4年),頁4。

注:本文发表于台湾《书目季刊》第53卷第3期(2019年12月,页1-27),此据作者原稿,引用请以该书为准。感谢潘铭基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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