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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关于收购医疗机构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一)

关于收购医疗机构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一)

文/荣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近日,A股“眼科连锁龙头”爱尔眼科(300015,SZ)披露公告,宣布公司拟以18.7亿元收购30家基层医院的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有条件通过。

自从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中央和地方通过立法、财政拨款等途径,持续为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各项支持。同时,受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政策的积极影响,社会资本也通过投资、并购医疗机构等多种方式持续为医改和医疗机构运营注入活力。

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办理过的相关案例,撰写有关收购医疗机构的系列文章。希望能够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应对措施的方式,为收购医疗机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1. 问:是否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可以成为并购交易的标的?

答:为了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两个概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财税、定价依据、是否可以向举办人(或股东)分红等方面享受不同的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既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也包括社会资本举办的部分医疗机构,一般不向举办者分配运营结余资金。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部分只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办理主体资格登记。如果拟直接收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往往需要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再收购标的医疗机构的控股权或者100%股权。然而,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能涉及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改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或注销清算等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各项成本,制定现实可操作性的方案。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司,可以根据有效内部决议向其股东分红。如果拟直接收购营利性医疗机构,该项收购交易的本质即为收购公司,可以参考同类交易办理收购事宜。

当然,除了上述直接收购方式,收购方还可以通过收购标的医疗机构之举办人(或股东)的控股权或100%股权,达到间接收购标的医疗机构的目的。

2. 问:收购医疗机构时,交易各方是否必须签署《收购意向书》或者《收购条款清单》?

答:收购方可以根据项目进展、前期初步尽职调查情况,与出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标的医疗机构谈判并签署《收购意向书》或者《收购条款清单》。

《收购意向书》或者《收购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交易标的、收购对价、付款安排、排他期、保密义务等条款。如果交易各方对于交易标的、收购对价、付款安排等商业条款已经达成初步的意向,可以在《收购意向书》或者《收购条款清单》约定相关事宜。同时需要注意,一般的《收购意向书》或者《收购条款清单》都会约定,除了“排他期”、“保密义务”等程序性条款,其他条款对交易各方“不具有约束性”,最终的交易安排以各方另行签署的《收购协议》以及配套文件的约定为准。

但是,若受限于主客观原因,交易各方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的商业条款,建议可以考虑签署一份约定排他期、保密义务的书面协议,为后续开展尽职调查并完成并购交易提供保障。

3. 问:收购医疗机构时,是否必须经过尽职调查,才能开展后续其他交易步骤?

答:为了控制风险,收购方往往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对收购标的开展业务、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全面深入了解标的医疗机构的市场地位、财务情况以及合规经营情况。

尽职调查的意义不仅在于了解标的医疗机构的过去,更重要的是厘清现状、评估风险,并在后续签订的《收购协议》中针对相关风险作出具体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问:如何约定收购对价条款?

答:交易各方关于收购对价的约定,比较常见以下两种安排:

(1)以标的医疗机构截至基准日的总资产、总负债为基础,确定收购对价;同时约定,如果标的医疗机构的或有负债增加,收购方有权要求出售方赔偿相关损失,或者直接从收购对价尾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补偿;

(2)如果交易各方同意设置关于标的医疗机构的业绩对赌安排,各方可以根据标的医疗机构的净资产情况、业绩对赌目标确定收购对价,并且可以另行签署关于业绩对赌的协议,约定具体的业绩目标、补偿规则等事宜。

5. 问:如何确定分期支付收购对价的具体分期数?

答:分期支付收购对价的具体期数,需要由交易各方谈判商定,以下因素会影响最终谈判结果:

1)收购对价金额;如果收购对价金额较高,交易各方协商安排分期支付的概率较高;反之则有可能安排一次性支付收购对价;

2)完成收购交易所需时间;如果出售方完成交割先决条件所需时间比较长,出售方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一般会要求收购方先支付部分价款,作为出售方配合履行相关交割先决条件的交换;

3)标的医疗机构的尽职调查结果;如果标的医疗机构存的运营情况存在显著瑕疵或风险,收购方一般要求预留一定比例收购对价作为尾款,在本次交易完成日起届满一定期限之后再支付尾款。

6. 问:除了“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相关各方的批准”等常见的交割先决条件,是否要考虑其他特殊安排?

答:关于“交割先决条件”的设置,需要平衡“交割先决条件涉及的事项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以及“完成相关交割先决条件所需的时间”等因素。除了上文提到的“取得内部审批”,一般还需要考虑是否设置以下交割先决条件:

(1)如果涉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以将出售方协助标的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经营性质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2)如果标的医疗机构在使用土地、房屋方面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可以要求出售方配合标的医疗机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或者协助标的医疗机构续订有关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租赁协议;

(3)如果收购方拟另行委派管理团队接管标的医疗机构,建议可以要求出售方配合标的医疗机构调离相关管理人员,方便收购方后续直接任命新的管理团队。

现实中的收购医疗机构项目,往往存在尽职调查工作量大、《收购协议》谈判复杂、交割事项繁多等特点。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作进一步的阐述与分析相关问题,敬请期待。


律师简介



荣佳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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