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定称,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李某某等五人到海淀区一酒吧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来到海淀区一餐厅及另一地下车库。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李某某等人带着杨某某进入酒店电梯。期间,李某某抓紧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等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等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鼻等处均有皮下出血,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此前的庭审中,李某某曾否认发生性关系,称“自己睡着了”,而且反复强调一直认为是嫖娼。
对于以上争议点,法院评判后认为,除了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五名被告人也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天被害人有不愿向前走的举动,结合其他被告人的供认,也都说明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见。根据其他被告人供述、医院鉴定、监控录像等证据,也证明多名被告人共同对杨某某实施了暴力。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杨某某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本案发生。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魏某某(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宣判后,李某某家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一直坚持无罪辩护,这个判决出乎意料,经与李某某的母亲梦鸽沟通,将决定上诉,会积极准备二审,不会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