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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业务全流程梳理
环节
内容
确定对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破产条件:
一是企业法人;
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院的管辖
一是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是申请目的;
三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
一是债权人提供材料:
A.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B. 债务有无财产担保,如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C.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D. 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提交重整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
二是债务人提供材料:
A.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B. 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C.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D. 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E. 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F. 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G.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H. 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执行的情况;
I.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J. 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K 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L 是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M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三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材料:
A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B 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C 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D 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E 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F 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G 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
H 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
I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J 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情况
时效
一是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副本,债务人如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度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就申请破产的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做出书面裁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此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为22日;
二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要求债务人补充提交材料的,则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应当自该补充提交材料提交完毕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15日;
三是特殊情况的处理。如遇到特殊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期限可延长到15日,即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长期限为37日,如是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人的申请批次,人民发运审查的最长期限为30日。
提交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破产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申请之日起无人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期限。
破产申请送达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是债务人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报销费用的缴纳情况,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法院受理情况(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的上诉)
一是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管理人的指定
一是管理人成立的时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是可以担任管理人的主体:
A.  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破产受理前已成立清算组,《破产法》中规定的政策性破产,《银行法》、《保险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B.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公告方式,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用竞争制的,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择优指定管理人);
C. 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就作为管理人,在程序上基本一致,都需要事先编制管理人名册,再随机指定,但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的,限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三是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包括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成为债务人提供相对规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包括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超过3年;因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超过3年;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管理人的更换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或者更换清算组的成员:
一是机构作为管理人的: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估值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二是个人管理人的: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为涉及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管理人准备工作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便应积极的行使管理人的有关职责和权利,具体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
二是确定管理人行使职权的方式,一般采取管理人会议的方式实行集体表决;
三是设立管理人内部职能机构,正常情况下,在管理人内常设立的职能机构包括办公室、资产组、财务组、债权债务组、法律组、人事保卫组,并对每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使各个职能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分工;
四是制定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管理人成员保密承诺、管理人议事规则、管理人内部职能机构工作细则、管理人负责人履职规则、管理人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开支范围和支出原则、支付预算和决算管理、财务报销管理)、管理人员工管理办法、管理人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人印章管理办法、管理人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管理人权利义务
一是管理人的权利:
A.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C.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 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G. 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H.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I.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J.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是管理人义务:
A. 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B. 依法执行职务,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C. 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D.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 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及辞去职务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F. 管理人已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或个人。
接管的准备工作
一是明确接管前的准备工作: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与接管有关的准备工作,成立工作接管临时小组,并根据接管的范围对临时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和明确;
二是厘清接管的范围: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及其权利凭证、印章、证照、财务资料、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债权债务文件资料、涉诉案件材料、人事档案文件、电子数据材料及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也应一并接管。
管理人接管后工作安排
一是破产财产的清理。针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都将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基于审慎的考虑,实操中会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的清查;有形资产的清理;无形资产的清理;共有财产份额的清理;应当被追回的财产的追回(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如果无法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债务人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取回质物或留置物);清查法律规定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二是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取回权。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有权人可以向管理人履行取回权;
三是针对债务人占有财产因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转移,占有财产的毁损灭失所产生的赔偿金/代偿物,时间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按普通债权处理,时间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按共益债务处理;
四是对买卖合同在途标的物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五是其他资产的清理。是否有福利性资产;是否存在危险性财产;有无易损、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财产等,如果发现破产企业部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需要盘亏时应及时进行盘亏。
债权债务关系清理
一是清查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各个账户的销户时间,销户余额及余额流向,并逐一做详细登记,重点查证已撤销账户的撤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账户余额及流向是否与破产企业账务账务的记载相符,账户余额是否全部转入破产企业的一般账户或基本账户等,正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才能进行清查;
二是调查破产企业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收益;
三是调查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可采取对债务人发出征询函的方式进行确认,对债务人有异议的债权要重点审查;
四是调查破产企业的债务。主要审查相关凭证和账簿的记载是否一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合同文件的清理
关注已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一是标的和时效上,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合同限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必须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视为解除合同;
二是担保。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三是管理权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
诉讼案件的清查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等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当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送中止审理程序通知,并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
二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通知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恢复已中止的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清的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受理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将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实施告知该案的债权人,并直接作出是否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裁判,而不应作出以给付为内容的裁判;
三是应当予以中止的主要包括住宅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主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业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其他相关工作清查
一是企业治理结构;
二是人员基本情况;
三是财务状况的核查等;
四是企业是否欠缴职工工资就社会保险费用等;
五是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财务人员和变动情况,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账面记录的真伪情况,财务审批的合法合规情况等;
债权申报准备工作
一是时效规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是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之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等;
三是明确负责债权登记的工作人员;
四是明确债权申报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填写完毕的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书、债权登记申报表、证明债权人资格的身份证明,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材料,说明债权性质的材料
四是整理原始文件资料和财务账册。
债权登记
债权登记工作一般包括债权申报、管理人初步审核、出具债权登记回执、汇总债权申报材料等。
一是债权申报。向管理人申报;
二是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核《债权登记申请表》、确保债权主体适格合法;债权证明材料的审核(审核各类合同协议等债权原始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合法债权产生、变更、存续及其金额情况;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还应当审核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相关登记证明的担保材料;申报的债权如果涉及诉讼,还应审核与诉讼有关的文件原件);
三是出具债权登记回执。加盖“管理人债权登记专用章”,并且向申报人出具《债权登记回执》;
四是汇总申报材料。将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一般可以分为一般债权、担保债权、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的未决债权、其他债权。并编制《债务清单申报汇总表》,以统计债权申报的情况;
债权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一是债权补充申报发生在破产清算阶段。因对债权人尚未确定的债权已进行了预留,所以将会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正常程序进行;
二是债权补充处于破产重整和解阶段。在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审核
一是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请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二是明确审核程序。首先由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初步审核,区分为确认债权、不予确认债权和存疑债权;其次在初审后制定债权审核确认工作报告并确认申报债权议案;再次对于资料不全的的债权债务给予一定的异议期限,由管理人和申报人进行沟通确认,最后由管理人会议对债权审核确认工作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是确定审查标准。债权主体资格审查、债权真实性审查、债权计算方法审查、债权期限审查、债权性质审查(分为有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等),债务人财产中是否其他权利要求(取回权等)、诉讼时效的审查(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一是核查内容。对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对象一般是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有关内容,关于核查的方式,债权人会议成员可以采取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征集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
二是异议处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由管理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释说明。如债权人会议成员对管理人的解释说明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在规定异议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债权异议的情况,对无异议的债权编制《债权确认通知书》,并通知债权任到管理人办公地点领取。
审理法院确认债权
一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
二是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三是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争议债权做出确认与否的裁决(实质审查)。当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无异议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明材料予以裁定确认,因此只需进行形式审查。
债权的异议
一是主体限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前置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异议之诉的效力。判决不仅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都有约束力。
明确债权人会议基本情况
一是时效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是债权人会议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是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认的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原则性规定
一是制定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是制定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具体包括债权人会议时全体债权人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债权人会议成员及权利的确认;管理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列席会议执行情况;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设置;债权人会议的具体职权)。
会议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召开会议时应提前15日(非法定)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由主审法官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会议议题,而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除主审法官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意,否则债权人会议不讨论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事项;出现无法表决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主审法官和债权人会议主席视情况决定继续或休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由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为有效;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为投票表决;债权人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债权人的姓名及委托人姓名,列席人姓名,会议议程,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不同意见)
具体会议流程包括:
一是签到
二是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三是介绍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职权
四是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五是管理人进行工作汇报
六是询问
七是表决和监票、计票(具体包括提出议案,议案表决,形成议案决议)
八是退场
债权人委员会
一是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须成立,人数不得超过9人(具体职权包括监督破产企业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经授权后,可以行使债权人会议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和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权利);
二是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有管理权限;
三是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一是会议组成。由债权已经得到管理人确认,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者债权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人组成;
二是召集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三是召开原因和时间。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当需核查债权表、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分配方案,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时,管理人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四是会议通知。由破产管理人负责;
五是会议议题。一般包括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监督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重整申请
一是重整对象的选择。需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
二是明确重整的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
三是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重整可以区分为初始重整申请和后续重整申请。初始重整申请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续重整申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一是审查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故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期限最短为15日,最长为37日;
二是审查标准。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三是召开听证会。在审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期间,可以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债务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和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的意见,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准确的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能和希望;
四是公告与送达。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重整草案的设计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一是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体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裁员减薪方案、盈利模式、资产和业务重组方案等,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多种,如转让部分营业或资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业务范围,重新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
二是进行债权分类。除《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之外,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开展,还可设立出资人组;待定债权组(有些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对该部分债权是否需要进行清偿暂时还不能确定,因此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必须将该部分尚未确定的债权列入考虑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组(其中,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行为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也纳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是债权调整方案。应制定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常用的调整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
四是债权清偿方案。对调整后债权清偿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债权清偿方案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五是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大都从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人事任免与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定期汇报等几个方面进行落实监督职责。
重整草案的提出
一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三是债权分类:参见上一环节草案涉及中的分类。但需明确行政、司法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四是开会表决:
A.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B.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权人的权益调整及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并回答询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C.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需将各个小组的表决结果汇总,然后向债权人大会介绍各小组的表决结果,并宣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
D. 再次表决(非必经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重整草案的通过
一是正常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通过的也是为正常通过。
部分地区如北京还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是强裁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F.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注释:普通债权清偿率=(资产总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总额*10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提存”)
重整期间相关权利
一是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权限回归。经债务人申请,人们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申请后应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是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如果担保为有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三是股权转让的限制。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
四是继续经营下债权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中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保证人与债务人权利职责。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六是重大财产处置权利。管理人处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意外情况的终止执行
一是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就是重整旗期间的终止时间:
A.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额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B.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C.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D.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
E.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
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且不符合强裁标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审查
一是审查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或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或强制批准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是审查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能强裁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执行
一是确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是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计划的监督
一是监督主体
A. 管理人监督。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B. 利害关系人监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是监督期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三监督方式。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印章管理、人事任免监督、资金监督、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审批和定期汇报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后果
一是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二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A. 召开管理人会议。在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前,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是否完成重整计划作出认定。由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管理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同时对债务人及管理人整个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期间届满前,召开管理人会议,对上述报告及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
B. 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会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后即可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审计报告一同提交法院。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C. 后续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与债务人的交接工作。破产管理人为履行监督职责而持有的债务人的公章需要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移交给债务人,并协助债务人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交接时需要做好交接笔录。
完成案卷的移交。重整期间保存的管理人和债务人的公文、规章、账册、判决、裁定、函件、审计报告等卷宗材料应当登记造册并移交
申请解散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履行完毕后也应向法院请示并有法院决定批准解散。法院批准管理人解散后,管理人需将公章交回法院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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