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宝典——专注行政法】202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集(一)

【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宝典——专注行政法】

202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集(一)

【一、起诉条件】

1.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的、符合常理的其他有合理解释的理由。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当通过审判监督途径救济。

2.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对已处理过的事项予以纠正或再次作出处理,该申请属于名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实为重复申诉的行为。行政机关就该申请作出的未改变原先处理意见的答复,实质是对申诉的重复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当事人为规避对信访事项重复处理不可诉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事项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4.对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为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负有作出重新处理的法定职责。对信访事项的不予重复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公务员对年度考评结果的申诉被驳回后,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公务员不服年度考评结果的再申诉被驳回后,又以申请公开再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对再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继续提起的申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是对其继续申诉行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关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提起诉讼时,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7.民事诉讼败诉后,原告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重复起诉,通常是指原告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败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审判实践中,一些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还是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存有争议,但无论何种途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当然,如果是民事诉讼原告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受生效民事判决拘束的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属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 的情形,起诉亦不符合法定条件。

8.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多个关联行政行为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关键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起诉人提起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经释明起诉人仍然不能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经释明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无论起诉人明确起诉的是一个行政行为,还是数个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他起诉条件逐一进行审查,不得以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通常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作出的征地公告行为,仅仅是对征地批复内容的告知,是一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范围与征地批复不一致为由,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初步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以前述理由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9.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不服超诉,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依法享有所有权,不服行政机关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起诉,应当先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

10. 除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村民个人原则上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没有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只有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超过半数的村民,有权对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村民个人原则上没有原告资格。但是,有证据初步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等,与被诉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有不同于其他村民的特别利益关系,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可能造成该村民有不同于其他村民的特定利益受损的(如征收决定将造成其丧失土地使用权,或征收补偿决定涉及该村民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则该村民对相关行政征收行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1.未经清算的组织仍应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裁判要旨】 市场登记证并非取得经营机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更不是取得相关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依照该项许可成立的相关组织,没有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是作为经营性法人组织的筹备单位,未经发起单位组织清算,终结其主体资格,即便市场登记证过期失效,该组织对筹备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当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12.起诉人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利害关系”应当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为标准。只要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具有原告资格。至于事实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是进入实体审理后,需要法官进一步查明的事实,不属于原告资格的审查范畴。

13.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但是,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针对全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而受害人的损失是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的,与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害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没有原告资格。

14.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请示、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内部批复、答复意见即便外化,只要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处理,仍需下级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答复意见,依职权另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答复意见,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5. 重复征收公告内容的通告是催告履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已经明确被征收人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腾地的内容后,为进一步督促被征收人及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国土资源部门再次发布终止经营活动、限期搬迁的通告,该通告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履行行为,未额外增加被征收人负担、减损其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6.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对起诉期限问题予以审查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是法律设定的起诉系件之一,解決的是起诉事项能否进人司法实体审查的门槛问题。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就是督促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尽早解决行政纠纷,使社会关系达到稳定的状态。因此,即使被告和第三人未对起诉期限问题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也应主动进行审查,并以此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7.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参照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均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但是,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以及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复议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办理,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当事人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答复函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裁判要旨】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函错误指引,提起民事诉讼的,自起诉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之日,属于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耽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终止后,放弃行使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属于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19.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外经商不能行使起诉权耽误期限的,不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长期在外经商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不属于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20.对于土地被征收人知晓征地行为的推定

【裁判要旨】被征收人主张不知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领取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款的,可以推定被征收人自领取补偿款之日起应当知道土地征收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是,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之前未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除外。

2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受到减损或不利影响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减损或不利影响,既包括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直接减少或消除,也包括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减少,或造成不利影响。

【二、审理规则】

22.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裁判要旨】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属于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的,通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以没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当然,相关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性质、疑难程度、规则价值、社会影响等全面分析考量,决定提级审理。是否提级审理,不受原告诉请的限制。

23. 起诉多个无关联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分别起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数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受理,并作出裁判。但是,是否合并审理,属于人民法院的裁量权。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数个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宜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指导和释明,指引其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坚持要求合并审理,不分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在其中自行选择被诉行政行为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

24.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协议行为合法性的参考。只有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民事法律规范。

25.《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系国家或地方档案馆的存档材料,即便当事人持有的 《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丢失,该存根与《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26.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相关事实的认定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时,既要尊重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更要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争议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孤立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论证方式,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

27.行政程序中为达成调解协议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的证据

【裁判要旨】为解决纠纷,在行政程序中,经协商、妥协,各方达成的、未最终履行的调解协议所认定的事实,是各方协商、妥协的结果,并非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自认,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的证据。

28.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原则上应当是推荐单位的成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予以处罚

【裁判要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原则上代理人应当是该社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区、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非本单位的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对曾经有过虚假诉讼或者诉讼失信行为,可能对被代理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不认可其代理人资格,要求当事人重新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代理人作出处罚。

29.自复议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之日起,可以视为其已经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

【裁判要旨】根据国法〔2014〕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 “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之日起,可以视为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内容。

30.在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替代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书面公告

【裁判要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因此,行政机关在相关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替代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张贴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告的法定义务。

31.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评估报告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严重违反评估程序,评估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评估机构、人员不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该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2.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相应的奖励条件

【裁判要旨】举报人获得举报事项奖励的条件是,所提供的违法线索事先未被相关机构掌握,或者针对相关机构已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提供新情况,且对查清该案事实有直接作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经为相关机构掌握,或者提供的相关线索,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有直接作用的,行政机关不予奖励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33.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法有效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协议行为,均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协议为名,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并不当然判决撤销或无效,行政协议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或判决撤销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判决确认签订行政协议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行政协议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34.乡镇政府有权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决定

【裁判要旨】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侵犯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否则,乡、镇政府有权依法予以纠正。

35.征收集体土地不应直接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及补偿标准。

【裁判要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予以征收补偿。《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 《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进行征收补偿活动。

36.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裁判要旨】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37.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一案审理裁判,也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开庭审理、分别裁判

【裁判要旨】共同诉讼存在两种情形:二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被诉政行为为同一个,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一案审理和裁判,分别立案审理和判头的,审判程序违法;二是普通的共同泝讼,被诉行政行为属同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人民法院决定合并一案审理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为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将多个同类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分别立案,在开庭时合并审理,最后又分别作出裁判。此种情形并非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共同诉讼,但合并开庭审理,并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

38.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审理和裁判

【裁判要旨】被诉行政行为为同一个,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一案审理和裁判。分别立案,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三、实体裁判】

39.当事人笼统诉请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第一要务是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协议行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行为,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或无效,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40.二审中发现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先予释明

【裁判要旨】二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或者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

41.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大,依法撤销乡、镇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职权。在此情形下,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前述规定中乡、镇政府依法享有的法定监督职权。

42.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及其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上述规定并未限制当事人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符合其他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43.撤销违法的土地登记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撤销违法的土地登记行为,将会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违反物权法的前述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44.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会议决定,不得对其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进行不当限制

【裁判要旨】 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权益,除户籍条件外,还应当考虑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民会议决定要求履行的义务。但是,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对某些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予以不当限制,导致该成员无法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民会议决定规定的义务的,则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应当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45.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基础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将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的民事争议,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不得以基础民事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或者对基础民事争议事实不予审理直接作出实体判决。

46.裁判中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应以“行政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的名称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将原告对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合并一案立案审理,并在审理和裁判中对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实体判决和程序性驳回起诉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裁判文书中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以“行政判决书” 作为裁判文书的名称。

47.被诉行政行为轻微程序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48.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原告申请再审的,不宜再审改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裁判要旨】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但是,如果一、二审错误受理原告起诉,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原告申请再审的,考虑到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会造成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为减少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不予再审,在指出二审判决错误受理问题的同时,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起诉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行为。但是,两种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受理行为的,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指导和释明,引导其对能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四、赔偿补偿】

49、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后,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再享有赔偿事项的处理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司法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赔偿诉讼后,案件审理权限已经转移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不再享有对相关赔偿事项的法定处理职权。

50.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造成被征收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便土地征收行为本身合法,但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造成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仍可申请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51.当事人请求对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对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损失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房屋损失和屋内物品损失等一并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52.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事实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判决予以行政赔偿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但行政机关未进行登记造册,野蛮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对相关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酌定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判决予以赔偿。

53. 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行政机关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54.判决返还违法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的同时,应当判决赔偿同期银行的利息损失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上述两项规定不存在冲突。行政机关违法扣缴土地闲置费的,单纯判决行政机关返还土地闲置费,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违法扣缴土地闲置费期间造成当事人该笔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55.征收鱼塘应当按照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裁判要旨】对征收鱼塘的补偿,属于土地征收中的其他构筑物的补偿,不是土地价值的补偿,也不是青苗补偿,应当按照市县政府制定的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

56.被征收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时给予的行政补偿

【裁判要旨】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应当参照合法进行土地、房屋征收时的行政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要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推荐关注行政法类新兴公众号:我爱行政法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无讼阅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
【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宝典——专注行政法】202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集(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
谁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看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判断8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20则(上)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