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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清代士绅的营私和不法行径

作者:瞿同祖




营私和不法行径


目前为止,我们只是讨论士绅对社会的积极贡献。现在我们必须转到事物的另一面,看看士绅利用特权地位营私的情形。

和明朝一样,在清朝早期,士绅普遍逃避田赋。尽管法律规定对士绅只能有限减免赋税(每人2—30石),但他们却常常无视这一限制,全额逃避田赋。1657年,皇帝谕令废止了此前所有赋税减免,但是士绅逃税之事仍没有停止。在这道上谕颁布几年后,清政府下令对士绅拖欠赋税严重的江苏、浙江两省进行调查。在1661年,仅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和溧阳县,就发现有13517名士绅的欠税,并由巡抚将他们的姓名上报给朝廷。这一调查及当时对士绅的更严厉打压,似乎是满人在入关初期为巩固其在中国南方统治而采取的特殊策略的一部分。不管怎样,这一调查揭示了当时士绅拖逃赋税的严重程度。

针对这种情形,清政府实行了特殊的法律和措施。拖欠赋税的士绅,其名单被单独列出,由州县官上报省级长官。然后根据欠税额度对他们进行处罚:罢免官职,褫夺功名,笞杖或者枷号等。只有补交税额之后,才能恢复其功名。

这类措施,加上迫令州县官催齐欠税并全额上缴的法律规定,使得士绅比在明朝时更难逃避赋税。因为如果州县官纵容士绅逃避赋税,将威胁到自己的仕途。但这并不意味着士绅逃避赋税漕粮的事不会再发生,只不过在清代这类逃避赋税情形比明代相对要少一些。

在征税过程中,政府面临的更严重问题是,士绅和普通百姓税负不均。在赋税册簿中,士绅人家被分类为“绅户”(官绅家庭)、“官户”(官员家庭)、“儒户”(学绅家庭) 或“大户”(大家庭);普通百姓家庭被称为“民户”或“小户”。普通百姓还有额外加派,因而其税负实际上比士绅重得多。士绅常常拒绝缴纳附加费,理由是:附加费不是法定税目;州县官及书吏衙役加收的附加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弥补征收成本的限度。因而州县官不可能从士绅那里征得与普通民户一样多的附加费。一般来讲,士绅只在略高于法定税率的数额上缴纳地丁银和漕粮。有些士绅甚至可以拒付任何附加费。实际上,不同的士绅,其税率也不一样。附加费能逃避多少,其额度取决于该士绅的地位和影响力:士绅的影响力越大,其应缴附加费率就越低,从而其实际纳税率就越接近法定税率。

地方官吏既然不能跟士绅争辩附加费的合法性,又无力确立一个更高的折算率,就只好根据惯例按较低附加费率向士绅征税。为了弥补征税成本和衙门其他开支,官员只好将税收负担转嫁到不能据法抗争、无力保护自己的普通百姓头上。因此,普通花户就承担了征税成本和衙门其他行政开支的最大份额比例。实际上,某些士绅地主欠缴的税银,只好通过附加费名义向庶民地主多收来弥补。这样一来,士绅的税负减少,就意味着普通百姓的税负按比例加重了。整个清代,绅户的税率都和普通民户不同。当然,随着士绅的地位和影响力的降低,其税率也就相应上升。总督左宗棠于1864年向皇帝奏报,在浙江的山阴、会稽和萧山,士绅缴纳法定税额(地丁银)1两时,其正税和附加费合起来只需实际缴纳1.06—1.4两白银。而普通百姓,必须用铜钱代替白银缴纳地丁银:交纳法定税额1两白银,实际上不得不缴纳2800—4000文铜钱。在漕粮征收中,也存在着相似的不平等现象。根据冯桂芬的估计,士绅缴纳1石法定漕粮额,实际上要缴纳1.2石或1.3石,最多不过2石。普通百姓交纳1石漕粮,实际上要缴纳2至3石甚至4石粮食不等。江苏巡抚丁日昌也曾报告,江北地区的普通老百姓上缴1石漕粮税,实际要上缴6000—7000文铜钱,或者甚至要缴纳15000—16000文铜钱;而士绅则只需缴纳2000—3000文铜钱。

这一经济特权显然是通过其政治地位获得的,因而也不可能扩及普通地主身上(事实再次表明,地主不等于士绅,尽管士绅中许多人是地主)。政府时常试图废除士绅与普通百姓在纳税上的差别,但都徒劳无益。士绅拒绝放弃他们的特权,而且联合起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

士绅滥用其特权地位的另一种途径,是为普通百姓充当缴税代理人(包揽钱粮)。尽管法律禁止这种做法,并要求州县官调查任何违反禁令的行为。但普通百姓常常寻求这种安排,以避免与书吏、衙役直接打交道以及他们花样繁多的敲诈剥削。士绅按普通百姓的应纳税率(即包括正税和附加费)向他们收取钱粮,然后按照士绅的较低税率向官府上缴,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差价,坐收渔利。当士绅向书吏上缴税银时,其封袋中的银子常常不是数量不足就是成色不足。其缴纳的漕粮也往往是用劣质的粮食充数。1696年的一道上谕披露,湖南省的大户故意阻止小户直接向政府纳税。实际上,包揽钱粮的做法,在帝国境内如此普遍,使得它成为政府的心腹大患,一直无法杜绝。

许多士绅,尤其是生员和监生,也要求分享州县官征收漕粮中加收的附加费而获取利益。江苏省有几个县,每个县至少有三四百个士绅,从州县官那里分享了漕粮附加费(漕规)。这些陋规的来源,显然是普通花户;士绅瓜分的陋规份额越高,普通百姓的附加费负担就会越重。

士绅免交丁银,而丁银是用来雇人为官府提供力役服务的。在清代早期,这一豁免扩展到士绅的家人。根据士绅本人的身份地位,连带豁免的家人从二到三十个不等。在1657年,有法令规定这种豁免限士绅本人享有。士绅还可免除丁银以外的“杂泛差徭”(或简称“差徭”),例如与公共工程、官方运输、保甲管理等相关的徭役。其结果是,这类徭役负担(有时以钱代役)就全由普通百姓负担了。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顾炎武才认定,官绅、学绅、书吏、衙役这些豁免徭役的群体,正是引起百姓苦难的祸首。他认为,只有“废生员”才能缓解百姓的痛苦。

尽管法律规定徭役豁免只限士绅本人,但实际上这一豁免往往扩及士绅亲属。另外,在许多情况下,士绅会与普通自耕农暗中约定,将自耕农的土地登记在士绅名下。通过这种约定,自耕农可以避免服“杂泛差役”,而士绅则可按前文已述的方法,截留自耕农应上缴的部分代役钱款。据某个县官奏报,在北方各省,一个官绅常常翼护着几十个庶民(这些人被称为“供丁”),一个学绅也往往翼护几个庶民。一旦庶民通过这种约定依附士绅以后,里长甲首们就不敢向其摊派杂泛徭役。其结果是,所有的杂泛差役就落到了求告无门的庶民身上。而且,士绅“保护”下的民户或土地越多,剩下可以分担杂泛徭役的民户或自耕农就越少。

总的来讲,用一位县官的话说,就是“州县每有兴举,凡不便于绅士者,辄倡为议论,格而不行”。反过来,只要是有用的东西,像新开垦地或新建灌溉设施,就常常会被一些士绅据为己有,独自享用。

士绅对州县官经常施加的影响,同样也适用于司法事务。虽然确有士绅为伸张正义而帮助无辜,但更常见的则是为了袒护亲属或是为了金钱而干预司法。按一道上谕所披露的,有些士绅常常利用其地位身份干预司法。尽管监生和生员不能随时进见州县官,但他们往往与书吏、衙役有密切联系,于是他们得以成为讼师,挑唆词讼,上下其手,为主顾与书吏、衙役密谋规避法律。

这类丑恶现象在生员中十分普遍,这一事实我们可从刻在所有官学门前的“卧碑”上的“八条圣训”中推知。八条圣训中有一条就是警告生员远离衙门,不涉讼争,不作证公堂。而且,官学生若是诉讼一造,人们就会劝他不要亲自到公堂,而应派家人代理。法律也规定,对作证公堂、代书状纸或挑唆词讼的生员应加以惩罚。

也常常有士绅被控告横行乡里,鱼肉百姓,而当地居民又不敢得罪他们。1747年的一道上谕说:


从前各处乡绅,恃势武断,凌虐桑梓,欺侮邻民,大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间加意整饬,严行禁止,各绅士始知遵守法度,循分自爱,不敢稍涉外事。乃近来旧习复萌,竟有不顾功令,恣意妄行。


有的士绅甚至以更加邪恶的手段从事不法活动——诬枉良善,夺人田地坟山,拷笞佃农,强暴民女,诈欺钱财等。有一道上谕披露,许多生员甚至向河中渡船强行收费,向赶集的农民强行收税。操纵地方民团的士绅更加滥用职权,因为他们可以任意抓人。他们常常被控告欺压百姓,滥杀无辜。


受权刊发,选自《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著,范忠信 何鹏 晏锋 译,新星出版社2022年3月。注释略去。


意识到士绅对地方安定所造成的潜在威胁,清政府颁布了特别的法律来矫治。这些法律规定,赋闲在家的官员若干涉地方事务或参与不法活动,将予罢黜。休致或解职官员和科举及第者若干预地方政务,挟制地方官吏或者危害百姓、危害地方行政,将处以杖八十。另有法律规定,地方官吏有权对任何干预地方事务、欺压百姓的官绅和学绅进行弹劾。同时,朝廷又授权地方官员监督、调查士绅,授权学官监督、调查生员。地方官员若与士绅串通,或未及时向上司报告士绅劣迹者,也将受到处罚。

即使颁布了这些法律,清政府仍未能遏制士绅利用特权胡作非为。即使立法赋予地方官监督士绅之权,也没有什么效果。地方官员通常是无法控制士绅的,尤其是对那些地位比自己高、手眼通天的士绅。相反,地方官通常都希望与士绅保持友好关系,不愿意触犯他们。我们也无法期待士绅中诚实正直者勉为其难地运用其影响力去制止劣绅的恶行,他们顶多对劣绅表示反感,拒绝同流合污而已。在这一背景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地方社群中只要有恶霸般的士绅(通常称为“劣绅”)存在,就构成了对百姓的威胁,百姓只能任其摆布。


官绅间的合作与冲突

地方官员和士绅之间的合作和冲突,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显现出来。一般来讲,州县官和士绅的利益冲突,更多地表现为州县官与个别士绅间的冲突,而不是与当地士绅整体的冲突。仅偶有个别冲突才牵涉到所有士绅或大部分士绅——要么是因为涉及所有士绅的共同利益,要么是因为强烈群体情感迫使所有士绅参与进来。

当然,州县官与士绅有着共同的利益。州县官需要士绅的合作与支持,否则其行政不可能顺利进行。甚至州县官的前途和名声也很大程度上——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依赖于士绅。正如知县何耿绳所说:“绅士为一方领袖,官之毁誉多以若辈为转移。”有时士绅甚至帮助州县官填补政府资金亏空,其方法是帮助政府在当地百姓中发起“自愿”捐款。其实,正如雍正皇帝1724年的一道上谕所披露的,这些所谓“情愿协助”,只不过是迫使本地居民分摊财政负担的一种伎俩而已。基于这些原因,州县官对士绅特别优待,并维持与他们的友好关系。

对于士绅而言,他们也要倚仗州县官来维持自己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和特权,诸如优惠的税率、对税收中陋规的分享权。图谋不法利益的士绅和贪赃枉法的州县官,常常为了相互利益一拍即合,紧密合作。士绅还可与州县官的亲属、幕友、长随和书吏相互勾结。通过这种勾结,士绅可以为自己或他人向州县官求取利益。

不过,士绅和州县官之间的这类合作或勾结,一旦两者利益发生冲突就会瓦解。例如,在州县官坚持执行士绅一贯规避的法律时,或在州县官制止士绅谋求不法利益时就会如此。有些州县官就采取了对士绅绝不示弱的政策:


若干谒以私,即推而远之;无论衿绅,必不容其袖递禀呈,关说词讼。倘敢非分滋事,藐视官长,甚以呈词诋毁、当众谩言,一经尝试,必加意整饬,明正其非。决不可任其得意扬眉,以启他日加凌之渐。


冲突也常常发生在士绅手中握有武装时。有些士绅不只是轻侮州县官员,甚至经常越过非正式权力的传统界限,侵入纯属官方权力的领地。换句话说,他们不再循习惯方式施加其影响力,而是竭力抢占上风,篡夺地方官府权力,玩弄法律于股掌,甚至擅捕百姓、滥施私刑。曾经统率团练的绅士曾国藩,深谙绅官之间的权力关系,1860年他在告诫士绅的文告中曾描述:

始则求县官一札以为荣,继则大柄下移,毫无忌惮。衙门食用之需,仰给绅士之手。擅作威福,藐视官长,此不逊也。今特申诫各属绅士,以敬畏官长为第一义。

在这种情形下,士绅与地方官员——州县官或更高官员——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直接冲突。薛福成(1838—1894年)早就看到了授权士绅组建地方民团造成的隐患,曾讲述过几个实例。显然,地方官员和士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对于州县官而言,既要与士绅保持和睦关系,又要对他们适当监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其经常处在被士绅批评、恫吓、毁谤和控告的威胁下。

士绅们也同样处在压力和束缚之下,因为他们难以揣摩州县官的态度,而州县官也许不容士绅滥用特权胡作非为。与州县官公开发生冲突,可能会损害士绅自身利益。对学绅而言尤其如此,因其地位比官绅更缺乏保障。

尽管个别士绅和个别地方官常常会发生利益冲突,但这种冲突从未严重到足以引起权力结构和既定社会政治秩序发生变化的程度。这种冲突应该解释为同一权力群体或社会阶级的内部的冲突,而不是两个不同群体或阶级间的冲突。因为士绅和官员同属于一个特权阶层,他们要相互依赖以维持现状。结果是,他们持续固守着永恒的共同利益,使他们得以在中国历史的漫长岁月中维持着自己的特权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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