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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废标后,有7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你知道的有几个?

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常有因为各种原因遇到关于废标的问题,如: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公开招标废标后,什么情形符合“重新招标”,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屏蔽等等问题,今天中国带你去一一解答吧。

Q1: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

A1: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后是可以废标的。

Q2:招标方如果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

A2:采购方不可以随意废标,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Q3:公开招标废标后,什么情形符合“重新招标”?

A3:公开招标废标后,这7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投标的行为。那么符合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通过整理综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国家法律条文,得出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不同原因,以做出相应改进。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招标进行。

(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6)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7)《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Q4: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屏蔽?

A4:不需要屏蔽,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不属于法定规避的情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Q5: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常有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废标的情况,那么,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废标项目的处理,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A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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