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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突然对承包地上的果树进行强行清表,这合法吗?


近日,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河北省某城市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郑先生等人均系当地某村村民,从本村集体承包土地从事果树种植。突然一天,在郑先生等村民的粮食补贴账户上收到了一笔镇财务所单方支付的款项,并将该笔款项备注为:某某征收项目土地补偿款。翌日,郑先生等村民承包地上的果树即被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砍伐清理。在郑先生等人不明就里之际,本村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告知其,该砍伐行为系镇政府为了配合市政府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工作进行的清表行为。在郑先生等人手足无措之际,笔者接受了郑先生等众多村民的委托。代理这起维权案件。

在本案的代理工作中,笔者首先通过信息公开了解涉案征收项目的有关情况并进行了合法性调查。同时,为了固定后续案件代理工作的证据,对镇政府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笔者通过向公安机关邮寄提交调查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书面答复,确认镇政府系本案清表活动的行为主体。而后便向当地基层法院对镇政府提起了确认违法之诉。目前,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清表行为违法。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而言。镇政府若想配合市政府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清表活动,或者市政府需要配合涉案项目征收郑先生等人的土地。本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就征收及清表工作程序而言。征收机关必须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落实补偿款足额到位。即便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亦需要通过由征收主体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而后向被征收人作出交还土地决定书并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清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即便如此,亦应当对被征收人做出明确的补偿决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足额补偿义务后,通过责令交还土地通知(决定)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依法进行征收。

其次,就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而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且《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最后,就涉案镇政府作出清表行为的职权依据而言。即便本案中,镇政府有权实施清除果树的强制措施,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经过公告、催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等程序。而且,如前所述,涉案行政机关,应当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镇政府不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能有权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镇政府实施涉案土地清表行为明显违法。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广大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如有承包土地及地上物被强行清表,切莫惊慌。建议您先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前期调查。并在违法事实发生之际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为后续确认违法工作固定证据。同时,建议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尽早介入案件诉讼程序,避免错过6个月的确认违法诉讼时效而追悔莫及。另外,在委托人在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实施清表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后,即可适时启动国家赔偿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地上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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