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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如何体现执法单位的执法意志
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从各地已有的实践看,主要是根据相关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或案审会制度,主要内容大体包括:
1.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标准
根据法定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一个质或量的标准,如前文所述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解读的列举,以及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2.集体讨论人员或案审会组成人员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为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实行案审会制度的,除了上述人员,还将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药品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作为案审会组成人员。
3.集体讨论主持人
集体讨论或案审会的主持人,通常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集体讨论或案审会时,应委托一名负责人代表自己主持集体讨论或案审会,行使最终的决定权,并在决定后报告主要负责人。
4.集体讨论列席人员及记录人
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的,列席人员主要为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药品日常监管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实行案审会制度的,上述人员未作为案审会成员的其他人员。明确集体讨论的记录人,负责讨论的文字记录。
5.集体讨论或案审会人数要求
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少于二分之一;实行案审会制度的,案审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少于二分之一
6.集体讨论主要程序
1汇报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来源、立案及其调查过程、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理建议等。
2讨论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的,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就汇报的情况和处理建议展开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实行案审会制度的,所有案审会成员参加讨论并表态;列席人员只参加讨论,不对处理建议表态。
3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讨论的负责人对讨论的案件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何种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的决定。
4签字参加讨论的正式人员和列席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在相应的位置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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