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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6-20 14:38:1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主讲人  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责令履行类。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法占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二是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是责令限期改正,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四十四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四是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五是责令缴纳复垦费,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对违法转让土地和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必须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可以选择罚或者选择不罚。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分别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有具体规定;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分别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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