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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撞上自行车骑车人主责判肇事
摩托车撞上自行车骑车人主责判肇事

( 2014-03-1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尹璇

  2013年年底,王兰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此时天色已暗,半路上王兰横穿马路,骑过去之前她大概看了一眼,发现没车就全速前进。突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未开车灯的摩托车向王兰开来,撞向了她的自行车。就这样,摩托车司机叶峰和王兰都瞬间被撞飞。
  后来,王兰在事故现场醒了过来,而叶峰被送到医院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兰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叶峰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王兰向叶峰家人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8.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4年2月底,检察机关以王兰犯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决王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机动车驾驶者,还可能包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非机动车驾驶者。
  本案中,王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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