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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存单缩水成8400元,银行成“老赖”?

22万存单缩水成8400元,银行成“老赖”?

24年前,盛忠奎夫妇在银行存了2000元期限为24年的储蓄,按照约定,到期后能拿到本息共计22万。谁知24年后,银行只肯付8400元。盛氏夫妻的经历并非特例,到底如何看待这场纠纷呢?…[详细]

其实不用扯复杂的金融政策、原则,任谁都不能违背合法合同

在报道中,人民银行关于保值储蓄以及利率的政策被再三提及,许多银行都是以违反政策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数目。专家们对银行该不该履行存单也众说纷纭。其实,抛开种种复杂的表象,不管政策如何变动,这都是个合同问题,而一般而言,这个合同并未违法,就得遵守。

先来看两个真实的法院判例:有效的合同就得执行

判例1:“保值储蓄政策”执行期的案子

去年年底,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类似盛氏夫妇与银行这样的保值储蓄纠纷。1996年2月,钟女士为自己儿子在某银行的储蓄专柜办理了数目也是2000元的保值储蓄,约定的年利率是12.24%,时限是15年(每5年,银行代办转存,而储户保证15年内不提前支取)。15年后,钟女士如约而至,扣除利息税之后,银行需要支付她9700.45元,可是,银行不同意了,只愿意给3500多元。最后,僵持不下的双方闹到了法院,不管是一审二审,法庭都判钟女士方胜诉。

理由为“本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而法院审理认为“存期15年,利率始终为12.24%”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支持了钟女士的请求。

判例2:“保值储蓄政策”被废止后的案子

1996年4月1日,人民银行下发通知,保值储蓄再一次退出历史舞台。判例2中的这笔存款发生在2000年,与保值储蓄政策无关。2000年7月,广东梅州的罗女士看到信用社的告示,存足8年就给予17.1%的年息。于是罗女士将7.7万元存入了信用社,信用社开具了一份存期8年的定期储蓄单。但这张储蓄单上,利率和到期利息栏目均为空白,罗女士当时并没在意。2008年10月,罗女士如期到信用社支取了本金及利息。信用社按约定的利率,在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出应付给罗女士利息8.6万多元。罗女士将钱再次存入了信用社。然而没过多久,罗女士接到信用社的通知说多付了70093元,要求她返还。信用社辩称这笔钱是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罗女士是不当得利。双方对薄公堂。罗女士在终审中也胜诉。

梅州中院的理由依然是罗女士与信用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一旦有效订立,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详细]

一直盼着这笔定期存款的盛忠奎很无奈

从中可以看出,就算违反政策,也是银行自己违反规定高息揽储,焉能因此毁灭合同?

以上两个例子,一个在央行的保值储蓄政策存续期间,一个在该政策早已完结之后。结果却是一样的,因为不管政策如何,储户和银行是有存款合同的,只要合同不是强买强卖,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真实意思的表达,一般来说就该有效。而银行基本会以储蓄合同违反央行相关政策为由,拒绝如约履行。像是盛氏夫妇遭遇的银行就说,1989年,当地人行支行的通知称,“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并严格按照三、五、八年三种保值储蓄存款期限档次执行,不得突破。”那么,这样的政策性文件到底能不能成为合同破灭的依据呢?

先来说近一些的罗女士案例,当然适用于合同法,该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过,法院的判决文书是这么说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拟订、公布、变动等的管理性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案所涉8年期储蓄存款合同及利率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上规定确认此案合同无效。”

再来说说远一些的那个案例,在1999年前,现在这部合同法并未生效,一般来说,在这以前订立的存款合同应该适用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而在计划经济年代制定的该法,的确规定了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不过,这里又要说回新合同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这样的条款,“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也就是说,最后大家殊途同归,合同还是有效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不管是二十多年前还是现在,不管相关的储蓄政策和利率几经变化与波动,银行都应该履行自己对客户在合同上的承诺。而如果银行有损失,应该从自己内部去追责。如果有关部门监管失职,那么也是监管的责任。否则,连银行都抛弃了“诚实守信”,又能指望社会上谁还有信用呢?…[详细]

然而,政策成为合同问题的挡箭牌,还真把许多人挡住了

盛氏夫妻的事件应该是舆论多年后第一次如此大规模地关注保值储蓄这个问题,不可不说很大程度上是22万与8400元的眼球效应。然而,“盛氏夫妇们”其实非常多。不过,如同前文两个判例中的人只是少数维权成功的幸运儿。

如今的局面主要是一些基层银行滥用政策的产物

1988年刮起全民抢购风,图为人们隔着铁栅栏抢购黄金

我国曾经三度开始保值储蓄政策。50年代那次太过久远,暂且不表。第二次是1988到1991年,第三次是1993年到1996年。原因都和经济大环境有关。1988年,国家取消价格双轨制,放开了物价管制,物价飞涨,因此引起了普遍的恐慌,全国几乎都出现了抢购风潮,有的商店几乎被搬空。在此背景下,保值储蓄应运而生。3年后,物价平稳下来,保值储蓄停办。然而,1992年年底,通货膨胀又严重起来,物价涨幅达到了26.8%,保值储蓄这个杀手锏再次被央行祭出,直到1996年再度停办。

在相关政策中,保值储蓄的最高期限是8年,但是许多基层银行为了吸引储蓄,连30年的超长期储蓄都推出,当然,它们所画的那块饼也十分大——利息相当高,回报很诱人。最近,山东菏泽的媒体也报道了当地市民赵爷爷1989年办理的24年超长期保值储蓄,宣传到期后能拿到11万元;而江苏媒体也报道,镇江的胡女士24年前存了100元,按照当初所言,应该拿到1万元。无怪乎有的宣传会说,“你想在孩子结婚、升学得到巨额存款吗?”

再说回盛氏夫妻的事例。当事银行收到的上级停办传真落款的日期是9月18日,而他们去银行办理的时间是9月21日。换而言之,很可能是该银行明知政策不允许还有意为之,而后来的24年里,银行也从未通知过盛氏夫妇政策的废止问题,又凭什么不负责任呢?…[详细]

一边滥用政策大肆吸储,一边又用政策做挡箭牌拒绝担责实在说不过去

到底有多少人办了这样的超长期保值储蓄呢?光是当地像盛氏夫妻这样的储户就有70余人。而早前一篇叫《超长期保值储蓄法律问题评析》的文章提到,“超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纠纷涉及面十分广泛,仅东北某省某专业银行涉及储户多达4万多人,众多的储户在投诉无门的情形下,试图寻求法律解决。”根据媒体当年的报道,据估算仅1989年全国新增的1200多亿元的储蓄存款中,就有70%以上是以保值储蓄形式吸收的。可见,涉及面不会不广。

问题是,二三十年过去了,银行本身也在改制,当年的经办人也早就四散了,到头来,储户们要兑现的时候就变得极为不易了。这个时候,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会拿出政策作为挡箭牌,表示原来的存款合同是不符合政策的,是无效的。所谓不符合政策,说到底无非就是期限超过8年和利率超过央行的规定。

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嫌麻烦的储户也就接受了。…[详细]

想要讨个说法的人求诸于法律也常常不顺利

不怕麻烦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一个说法的人也不少。

不过首先是法院会不会受理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等问题,相关诉讼本身受理就有困难。比如,在山东宁阳就发生过储户2000多万存款被转走,向法院起诉信用社却不被受理的情况。

其次,法院即使受理了,判处银行如实履行合同的案例也很少。好一点的就是,一些法院在判处了合同无效的同时,也会说明责任在银行方面,从而判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赔偿储户的损失。而赔偿的算法、数目并无统一标准,往往不同的差别较大。…[详细]

可相关银行的“趋利避害”对自身信用和大众信心损害很大

20多年来存款利率变幅非常大,许多银行都不想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利息

在相关的跟帖中,为数不少的读者都在关心一个问题,超长期保值储蓄的问题会不会在今天的一些金融相关产品、业务中出现。那么,保障在哪里呢?

例如理财产品。尽管有关政策也规定不得利用理财产品变相揽储,然而现实中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夸大的宣传还是存在。而一旦发生风险,谁来兜底更是个未知数。再比如一些超长期的储蓄型保险,不少人去银行存款,最后存款变保单,也有许多人受到宣传的吸引,想为自己买一份保障,但是这个保单又是否真的有保证呢?已经有报道指出,储蓄型保险一般以10年为底限,各类储蓄型保险无论分红实际水平如何,往往只有持有时间超过20年时才会体现出积累与复利的效果。如果投保10年内退保,退的只是“现金价值”,加上回报,可能连本金都比不过。所以,又是个问号。

另外,在“负利率”时代,早有经济学家提出来重启“保值型储蓄”,可这么多的案例实在让人对此很怀疑。

有人觉得让银行履行当初丰厚回报的承诺对其不公平,又或者会伤害金融秩序。这样的说法有问题,普通民众和银行相比,完全是弱势的,平常人也没有本事蒙蔽银行签不平等合同。就拿2000元变22万来说,1989年的2000元对普通人来说是笔大钱了。而银行吸纳、利用了这笔存款24年,中间产生的利润不少。总之,天底下最该诚实守信的地方之一都不讲信用了,才是对公平、对金融秩序最大的伤害。如果银行有了“老赖”的形象,严重损害的是人们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也让人对时下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充满了担心。这时候,如果监管、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甚至偏袒的话,又怎么行呢? …[详细]

结语

当银行是“债主”的时候,信用卡利滚利,折算下来年化利率是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2倍多;当银行是“欠债人”的时候,当初许诺的千元变十万元就活生生打了水漂。一些基层银行追债时要求别人讲合同,可自己变成了“老赖”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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