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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8:最高法:是否银行约定的提前收回借款情形一出现,诉讼时效就自动开始计算?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559期文章


君之道简评:

第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一般而言,金融借款案件当中,出借银行都会与借款人约定好借款到期日,那么诉讼时效起算之日通常就是借款到期之次日。特别地,如果金融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提前到期情形的,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还是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吗?

第二,本期最高法案例中,最高法认为,是否提前收回贷款系出借银行的权利,即便发生有权收回贷款(债务人天安公司停业)的情形且银行应当知道该情形,究竟何时决定提前收回的权利亦在银行,只有当银行决定提前收回并通知债务人天安公司之时,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亦随之开始计算。

第三,综上可知,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银行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而不是借款自动提前到期。如果银行没有行使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则借款期限仍然按照原期限,诉讼时效也当然按照原借款合同到期之次日起计。

本期案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裁判文书摘要:

保证人主张,即使乾安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则因2012年2月之前天安公司已多次停产,此时乾安支行即应当知道天安公司停产的情形,“提前收贷”和“提前还款”的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应在2012年2月前已经届满,但乾安支行却未在此之后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依法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是否提前收回贷款系乾安支行的权利,即便发生有权收回贷款的情形且乾安支行应当知道该情形,究竟何时决定提前收回的权利亦在乾安支行,只有当乾安支行决定提前收回并通知天安公司之时,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亦随之开始计算。

本案2014年11月17日乾安支行向天安公司第一次发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通知提前收回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从此日开始至乾安支行2015年2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故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关于乾安支行未在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保证人依法应当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注:本案完整裁判原文,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0号”查询获取。

附不良资产处置系列: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新规利好不良资产处置:法拍房执行限购政策、法院负责清场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股权执行新规:多措并举,致力解决股权执行难题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从《民事诉讼法》第4次修订,看不良处置新变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4:因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5:最高法认定无效:《差额补足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决议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6:在先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自始未生效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7:最高法院认定非金融机构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后有权收取罚息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8:最高法院认定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后,仍然有权申请再审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9: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如何变更申请执行人?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0:最高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竞拍,可以债权冲抵拍卖款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停止计息?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2:《综合授信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未在其子公司另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为合同一方的,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3:最高法:房产判给我以后还未过户的,会被前业主的债权人查封吗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4:最高法: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5:最高法: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还能否恢复执行?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6:最高法:标的物有瑕疵的,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核减拍卖款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7: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仅有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担保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8:最高法: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担保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9:财政部87号文第六条:严禁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折价回购自身不良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0:最高法:“抵押不破租赁”,但承租人无权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1:最高法:仅设立土地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对地上建筑物行使抵押权,且两者抵押设立时间相同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2:抵押权的优先性是否及于房屋租金?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3:省高院:仅以土地设立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4:省高院:房产被查封后,抵押权是否及于房屋占有使用费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5:省高院:先抵后租情形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执行法院可去除租赁执行房产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6:最高法:房产取得权属证书尚未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期间,原设定的在建工程抵押是否还可继续存续?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7:最高院:法院能否拍卖被预查封的房产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8:最高法:房产流拍后因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而退还给被执行人时其是否还可再次查封并拍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9:最高法:唯一住房满足条件也可拍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0:最高法:执行案件因无财产而终结执行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债权受让人可直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1:最高法:承租人以法院没有专门通知房屋拍卖事宜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撤销拍卖、变卖,不予支持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2:省高院:承租人出具放弃对抗抵押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履行,不得反悔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3:最高法:抵押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其他普通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抵押权人并不丧失优先受偿权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4:省高法:法院受理超过时效期间的强制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对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裁定不予执行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5:最高法: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有效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6:最高法: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7:重庆高院:有限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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