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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相关知识梳理
实务中,对于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绝大多数是采取转让方式。由于不良债权的特性,对于受让方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故对于买受人的资格会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公告中进行明确要求。尽管如此,依然不乏存在债务人自行去找一位与债权毫无关系的第三方参与竞价以获得债权,而后再由债务人和第三方处理债权。但在第三方与不良债权转让方成功签署转让合同成为不良债权的受让方后,第三方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在转让合同项下的履约处于一个摇摆不定的状态,就价款支付事宜不再按协议约定履行。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债权转让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所谓合同解除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依照法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民法典》562条和563条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具体如下:
三、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及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使得已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合同权利义务归于终止,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也正是由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造成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若不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约束,将会使得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将解除权约束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有利于法律关系的尽早确定,促进合同的履行。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属于解除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即若权利人经过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归于消灭。根据《民法典》564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共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正如前文所述,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而约定解除又分为合意/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其中合意/协商解除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解除合同,该种类型并不以解除权存在为前提。相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必要条件就是其具有解除权。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依据《民法典》565条之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时,都必须使对方知悉其解除合同的意思。
解除方式
解除时间
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诉讼/仲裁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附期限解除合同
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五、合同解除后果
以合同解除为时点,合同的履行可分为两段,一段是已经履行的部分,一段是尚未履行的部分。合同解除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将终止履行。但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影响着对该部分的处理。《民法典》566条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所谓履行情况,即要根据合同的履行部分对合同债权的影响。例如,合同标的物已损毁无法直接返还的,则可通过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解决。所谓合同性质,则是指根据合同标的属性。例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已履行部分无法恢复原状。此外,合同解除是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也是需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解除场合的“恢复原状”,属于在本来的给付方面的归还,未涵盖履行利益,对于不能由此而获得涵盖的因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仍应当允许其请求对方赔偿。[1]
对于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情形,是否还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接触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民法典》采纳了违约解除不排斥包括违约损失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故,对于该种情形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主从合同项下,由于主合同的解除并不等同于主合同无效,因此对于主合同解除,除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解除而解除。
回到最初的案例,且不论债权受让方资格的问题,单就合同解除的问题,这种情形,合意解除往往是无法实现的,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在行使单方解除权且不采取诉讼或仲裁的的情形下,均需要向对方通知。且法律并未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可以采取口头通知、纸质信件、电子邮件、微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不局限于书面形式通知,但需要注意相应证据的保留。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2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4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565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566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8. 【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0.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6. 【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 【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36. 【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三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关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其仍然主张解除合同,对方也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解除。有关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依据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当事人因一方以通知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仅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 【违约显著轻微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当事人一方以对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的解除事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非违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非违约方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十六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第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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