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可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在后台回复关键词“特殊性税务处理”获取文件免费下载链接,供小伙伴们工作使用】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政策
特别提示:
1、企业并购重组形式包括:(1)法律形式改变、(2)债务重组、(3)股权收购、(4)资产收购、(5)企业合并、(6)企业分立、(7)资产(股权)划转、(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10)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2、财税〔2009〕59号文件系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础性文件,后续的文件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后续文章税务原理解读我们将以此为基准进行解码。
二、增值税相关税务政策
特别提示:
1.企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两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要注意纳税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对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其转让的实物资产对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必须一并转让,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规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转移的,原纳税人应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纳税人未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能转移至新纳税人。
三、其他税种相关税务政策
特别提示:
1、契税: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2、土增税: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各方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相关材料。
3、印花税: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印花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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