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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都该看看《坠落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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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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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看法

一个多月前,写了一篇关于《坠落的审判》的感想。感到意犹未尽,于是,又坐下来打开电脑,从法律的角度再谈一些看法。

虽然毕业于中文系,但毕竟做了34年法律工作,看问题时会习惯性地用上法律思维。何况,《坠落的审判》本就是一部非常棒的法律题材电影,从很多方面深刻揭示了一些值得人们思考的法律问题。所以,再来聊聊《坠落的审判》是必然的。

这些看法于法律人而言,可能不是问题,但对于多数不了解法律的电影观众而言,恐怕就是很大的问题了。

为什么是三角?

众所周知,法庭的结构就是控辩审三角。那么,为什么是三角?似乎很少有人来探究。因为这个问题很明显,我们都在几何课上学过三角形的稳定原理。三角形是所有几何图形中最稳定的结构。至于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三角关系,就很少有人来细究。

《坠落的审判》所讲述的故事,恰好说明了刑事诉讼控辩审三角关系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男人在深山中的小屋坠楼身亡。楼内仅有男人和妻子二人。警方指控男人的妻子蓄意谋杀。律师辩称妻子并无谋杀的故意和可能。影片的大半内容是法庭辩论。因为缺少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控辩双方便借助各种间接证据展开交锋。

第一轮辩论围绕木屋外墙上的三滴血迹进行。第二轮辩论围绕男人U盘里的夫妻吵架录音进行。第三轮则是失明儿子的证词。

正如侦查警官在法庭上说的:“没有证人,也没有人认罪,我们必须进行解读。”于是,控辩双方根据自己掌握的极少量证据,展开了攻击性极强的辩论。控方检察官甚至把妻子小说里的情节都拿出来证明她的犯罪动机。明眼人看得很清楚,这已经不是在出示证据,而是在对事实进行扩大推演。双方的冲动情绪甚至都感染了陪审员和旁听观众。

经常旁听刑事审判的朋友会很习惯这样的场面。刑事法庭上的控辩双方目的都很明确,一个要控罪,一个要脱罪,当然会竭尽全力去影响法官和陪审员。夸大己方证据的作用,而忽略乃至否定对方的证据,是所有检察官和律师的常见套路。所以,在这两个情绪冲动的对立者之外,一定要有一个居中的评判者。这个评判者就是法官。

现代法律制度在刑事审判中设立控辩审的三角结构,就是为了互相之间的制衡,确保司法的公正。控方与辩方尽最大努力举证,并指出对方的错误。在这样互为制衡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去伪存真,作出公正的判断。

不要轻易地相信控方或者辩方的说辞。他们往往是片面的。只有综合了控辩双方的证据,我们才有可能看到真相。这就是控辩审三角存在的必要性。

无罪与无罪的不同

《坠落的审判》最后的结局是妻子被宣告无罪。宣告无罪的具体内容不详,究竟是认定男人自杀呢?还是认定妻子谋杀证据不足?

可能有人会问,这有区别吗?不都是无罪吗?但是我要说的是,这当然有区别,而且区别很大。

法国的法律我不了解,即便从中国的法律来说,也是区别很大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至少有两种无罪判决存在: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前者是确认被告人无罪,后者则是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所以宣告无罪。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疑罪从无”。这是现代法律制度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体现。

从《坠落的审判》的剧情来看,片尾的无罪判决应当属于后者。妻子确实有很多谋杀嫌疑,比如手臂上的淤青,比如录音音频里前一天的争吵和打斗,比如抄袭丈夫的作品,比如外遇被丈夫发现,比如只有她有作案时间,等等等等。但是,律师的辩护和儿子的证词也很有力,证明男人的抑郁症状早已存在,更大的可能是他跳楼自尽。

在这种有罪和无罪的证据都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般都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既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妻子谋杀丈夫,也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丈夫自杀,所以以疑罪结案,无罪释放。

多年前,我曾经和一位同事讨论过一件重新审判的杀人案。经过再审之后,法院的结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备改判无罪。辩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控辩双方的意见是一致的,都认为应当改判无罪。我当即向这位同事指出,律师的观点不准确,检方不能被辩方利用。检方的观点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辩方的观点是嫌疑人并未杀人,应直接判决无罪。尽管都是无罪判决的结果,但是没有犯罪事实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完全是两码事。

《坠落的审判》提示了我们过去很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无罪与无罪是有区别的。尽管法律效果都一样,但确认犯罪事实不存在和确认证据不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尤其应该清楚这一点,不能鱼目混珠。而作为普通的电影观众,明白这一点,也非常重要。不然,我们就看不懂导演茹斯汀·特里叶在影片里对我们作出的提示:法官既没有采纳控方的意见,也没有采纳辩方的意见。她不是作出了判断,而是不作出判断。

真的能找回真相吗?

讨论完法官的判决,我们再回到本片最关键的问题上来:真相究竟是什么?

凡是悬疑类电影,法律题材电影,我们一般都会努力去寻找真相。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就是追寻真相的过程。但是,我们想过没有:真的能找回真相吗?

从认识论和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讲,用证据还原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不断地用证据还原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不尽如人意。所以,法律事实可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永远不等于客观事实。因为认识论的常识告诉我们,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百分之百还原。

从《坠落的审判》里,可以明显看到这个道理。男人U盘里的录音音频是客观证据,不会作假。但最后的打斗声音又切回到空荡荡的法庭现场,我们不知道是男人打了妻子,还是妻子打了男人。孩子的证词谈到了父亲在车里对他说的一番话,以此证明父亲预示他要离开这个世界。但切进来的车里镜头是从孩子的视角拍摄的,也就是说,这是孩子眼里的场景。这就意味着,这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孩子想帮助母亲脱罪而编出来的。正如控方检察官所说,“这个故事是极为主观的。它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证据。”

导演茹斯汀·特里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庭里的每个人都在讲一个故事,都在创造一种叙事,而一切都离真相很远。”这就是法庭上的常态。我们当然期望水落石出,还原真相,但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事无完美,刑事案件也是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板钉钉的有罪和无罪案件,一般只是少数。多数案件都存在这样那样的证据瑕疵。既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也无法确认被告人无罪。这时,就需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来认定被告人的无罪。

很多年以前,我刚开始学哲学时,一直坚定地认为自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物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是,几十年过去,我终于明白,我们看到的这个世界,只是我们的所有感官所感知到的信息的聚合体。明眼人眼里的世界和瞎子眼里的世界一定是不一样的。大人眼里的世界和孩子眼里的世界也是不一样的。中国人眼里的世界和美国人眼里的世界更是不一样的。正如刑事法庭上,每一个证人对同一个犯罪事实的陈述一定会有差别一样。

这时,我们才知道,所谓真相,只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而不是客观的存在。每一个人,对于真相的看法,一定不会一样。所以,公平也好,公正也罢,还原真相也好,终究只能是相对而言的。法官不是上帝,他只能根据法庭上控辩双方展示的证据来作出判断。这就是法律事实的意义。

我依旧是一个坚定的唯物主义者。我相信物质独立于意识而存在,但这种存在映射到人类意识以后,给予我们的却一定是不一样的结论。你我他眼里的真相,一定不会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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