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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中,对工况有哪些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中,

对工况有哪些要求?

本文供稿

本文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裴冰 特约供稿

作者介绍:裴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从事固定源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

工况,指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过程中,工况是开展监测活动的先决条件,是监测原始记录的重要组成,是监测人员和排污单位需共同予以确认的内容。对工况的要求,主要集中在HJ/T397-2007、HJ/T 373-2007两项技术规范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中。本文将对其进行梳理讨论。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2007)

对工况较早提出要求且较为全面的是《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其中章节4.3名称即为“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共有五条内容,分别对工况核实方法、负荷等提出要求:

第一条要求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工况,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这里既有对监测机构的要求,也有对排污单位的要求,对于工况用的表述是“正常运行”,未提及具体的负荷。

第二条简要描述了工况的核查办法,如实际产品产量、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与相应设计指标比对等。

第三条是托底条款,如相关标准中对工况有要求,那么按相关标准执行。这里的“相关标准”一般指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

第四条针对监督性监测的工况提了要求,即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正常运行工况相同。这里用的表述亦为“正常运行”。

第五条则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的工况提出了要求。除了工况稳定、正常运行外,还提到负荷应在75%以上,如无法达到则应在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的工况,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HJ/T 397-2007颁布后有修订,因此应考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公告 2018年 第9号)中的规定,后文将具体描述。

从HJ/T 397-2007中可知,监测时需专人负责工况,对工况的要求为“正常运行”,“正常运行”的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和处理设施,即日常运行是什么工况,在监测时也应该保持什么工况,在操作层面,需谨慎把握。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

除HJ/T 397-2007外,《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中主要描述了工况核查方法,包括核定风量、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烟尘排放量、核定工业粉尘排放量、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燃煤测算、热工仪表核查、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等,对工况的具体核定方法做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HJ/T 373与HJ/T 397虽然属于推荐性标准,但一般均被排放(控制)标准引用,这意味着在执法监测、监督监测过程中,HJ/T 373与HJ/T 397的规定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对于验收监测的工况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于2018年5月以生态环境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中工况方面主要强调“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这里用的表述亦是“工况稳定”、“运行正常”,但并未提及负荷要求。

排放标准对工况的要求

排放标准中对工况的要求可归纳为四类:

一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工况要求有两条:第一条针对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时工况应与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期间不应任意改变工况;第二条针对验收监测,指出要按照管理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二是《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在2019年之前发布的国家排放标准,一般引用“HJ/T 397”,按其规定执行。此外,在“实施与监督”章节中要求:“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标准的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标准的的依据。

三是2019年之后发布的国家排放标准,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除引用“HJ/T 397”外,增加了规定“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等标准,没有再提及“任何情况下”,而是要求“按照监测规范”去进行测试。

四是本市的地方排放标准,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规定,对工况有具体规定:一是要求验收监测应在锅炉设计出力下进行,二是对于执法检查监测,应在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进行,对于颗粒物指标,还应按照出力影响系数折算。

工况判定是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对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行为,需严格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要求,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如实反映企业排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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