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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直觉的法律思维

先说个例子,现行法律有一个规定,一个人失踪4年就可以宣布死亡。这个看起来就有点不够公正也不近人情,这人死了就是死了,没死就是没死,没有证据就不能乱说嘛,拿证据说话,这才是我们认为的法律思维,不是吗?

然而这就是真正的法律思维,抽象的讲就是要脱离具体事件,把眼光放大到整个社会关系中去衡量是非曲直。回到上面的例子,对于这个失踪的人,这就是一个具体事件,然而法律要着眼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失踪的人可以就这么生死不明,而更多的活着的人还得继续生活。宣告死亡后,配偶可以再婚,财产可以分割,大目标就是让社会尽量正常运转。如果这人没死,活着回来了呢?有限撤销,只能这样,不信你琢磨琢磨,这个做法尽管反直觉,对当事人也不甚公平,但却已经是最不坏的办法了。总之,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社会更有序、更平稳的运行。至于具体的公平反在其次。

所以,偶尔那些让我们在直觉上感到不近人情的,可能才是真正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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