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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注意:免税销售额提高但要合并计算了!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原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怎么规定的呢?看政策(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即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从事原增值税业务(货物、劳务)和营改增业务的,如果在核算上是分开进行,而不是混在一起,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时候分开享受优惠政策。



案 例


举例1:某小规模企业2018年3季度,销售货物8万元,提供设计服务7万元,如果该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分别核算,就可以分别申报,由于都不超9万元,都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没有分别核算,合计销售的15(8+7=15)万元,超过9万元的标准,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全额纳税。

但是,2019年第4号公告对免税销售额按合计计算,不再区分销售货物(含劳务)和销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


举例2:某小规模企业2019年2季度,销售货物20万元,提供设计服务15万元,那么合计销售额为35万元,虽然分别不超30万元,由于新政策按合计计算,因此超过按季30万元的标准,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另外,针对销售不动产,2019年第4号公告也做了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举例3:某小规模企业2019年3季度,销售货物15万元,提供设计服务10万元,销售不动产30万元,那么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3季度合计销售额=15+10+30=45万元,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销售不动产合计销售额=15+10=2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因此销售货物和提供设计服务部分免征增值税,但是销售不动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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