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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决:优步司机为优步公司员工


不久前刊载过一篇来自英国的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一位母亲养的烈性犬咬死自己6个月的女儿 ,引起不少朋友对域外法律的兴趣,也感受到法官对于一件案件的说理是多么透彻和简洁,并且使用的是普通人看得明白的语言,没有通篇“黑话”,这种判决书质量上乘,值得欣赏,也值得学习。最近正值滴滴公司受到数据安全的审查,也算个引子,或者说蹭一下它的热度,因为下面要刊出的是英国对优步(Uber)公司关于司机确认为公司员工的判决,也让我们可以借此机会了解,英国为何会认为司机是公司员工,而我们却不是,这种情况在互联网平台公司比较普遍,比如我们经常点外卖的美团,那些骑手也不是公司员工。

是否为公司的员工对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它关涉到是否享受如最低工资保障、五险一金待遇、休假等各种权益;同时因为从事这些行业的人数众多,尤其在中国,如果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则涉及公司治理的方方面面的变化,不可谓不是影响极大。

Uber致力于提供的 良好的乘车体验,而良好的乘车体验取决于快速将司机提供给乘客的能力。为了确保满足这一需求,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一部分司机在运送乘客,而另一部分司机在等待运送乘客。待命是司机提供给Uber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你联想到很多骑手在奔命,因为系统要求骑手准确送达的时间,参考 外卖骑手被逼“越来越快”的社会,是有代价的 。骑手为什么会被要求越来越快,和所谓提供良好的体验,不就是基于相同的理由吗?这是如何实现的?原因也不外乎在需要立刻送达时总有在等待的骑手,或者说,在需要快的时候,总有骑手在旁边待命。那么,该判决提到的理由,和滴滴司机、美T骑手,背后逻辑不是完全一样的吗?

请阅读这份判决书。本判决书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黄文旭翻译


案情介绍

Uber公司2009年创建于美国,次年发布手机打车软件(App)。根据Uber官网2016年2月2日的信息,Uber在68个国家的400个城市提供服务。目前,Uber在英国有大约4万名司机,其中伦敦大约3 万人,而注册乘客在伦敦就有 200万人。

本案的原告是Uber司机Y Aslam先生和J Farrar先生。被告一为 Uber有限公司(Uber B.V),是一家总部位于阿姆斯特丹的荷兰公司,是被告二和被告三的母公司。Uber有限公司享有Uber软件的法律权益。被告二为Uber伦敦有限公司(Uber London Ltd,以下简称Uber伦敦公 司),是一家英国公司,自2012年5月起持有伦敦私人租赁车辆运营商许可证。被告三为Uber英国有限公司(Uber Britannia Ltd,以下简称 Uber英国公司),持有或管理伦敦以外地区的私人租赁车辆运营商 许可证。在下文中,如果没有特别需要,将统称 Uber或Uber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根据《1996年就业权利法》《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和相关条例,Uber没有支付最低工资;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Uber没有提供带薪休假。

被告认为,原告并非Uber的“员工”,不能获得他们所主张的法律保护。此外,被告还对管辖法院和证据提出了抗辩。

2016年7月19日,英国劳动法庭举行了初步听证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Uber司机是否为英国法中的“员工”。如果原告被 认定为“员工”,法庭将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和《1998年国 家最低工资法》确定计算工作时间的原则。

英国劳动法庭的判决主文

1.在判决理由所述的情况与解释的范围内,原告是第二被告Uber 伦敦公司“雇佣”的《1996年就业权利法》第230条第3款b项、《1998 年工作时间条例》第 36条第1款和《国家最低工资法》第54条第3 款中的“员工”。

2.原告的工作时间根据《1998年工作时间条例》第2条第1款和判决理由计算。

3. 原告从事的是《2015年国家最低工资条例》第44条规定的“不 可量化的工作”,工作量根据《2015年国家最低工资条例》第45条、 第 47条和判决理由计算。

英国劳动法庭的判决理由

Uber司机是否为Uber的员工

Uber的律师强调指出,Uber司机没有义务打开Uber软件,即使打开软件,也没有义务接受驾驶任务。Uber司机的这种自由,说明其和 Uber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也不存在Uber司机向 Uber 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

法庭认为,Uber司机没有义务打开Uber软件,Uber公司也不禁 止“休眠”司机。在Uber司机关闭Uber软件时,司机与Uber之间不存在提供驾驶服务的合同义务问题。Uber软件是司机获得Uber驾驶工作的唯一途径,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总括合同。但是,当司机打开Uber 软件时,法律分析是不一样的。

法庭认为,当一名Uber司机在Uber授权工作的地域范围内打开 Uber软件,并且有接受驾驶任务的能力与意愿,该司机就在一份“雇 佣”合同和一份包括其他条款的合同下为 Uber公司工作。

理由如下

第一,一个组织经营着一个企业,该企业的核心业务是通过机动车运送乘客,并通过一个公司履行和出租车公司一样的监管责任,却要求司机和乘客在合同中同意该组织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这些合同中充满着想象出来的、扭曲的语言和全新的术语。法庭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法庭援引了莎士比亚的戏剧《哈姆雷特》中乔特鲁德王后的 一句著名的台词:“我想,那位女士辩解太多了(越解释,越让人觉得背后有其他原因)。”

第二,Uber公司在一些场合使用的语言也表明其是一个通过雇佣司机从事运输业的组织,如“提供工作机会”“在英国提供了上万个工 作岗位”“Uber司机是拿佣金的……司机每一次行程拿80%的佣金”。

第三,Uber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不可否认。Uber提供的产品是驾驶服务,单个的司机并不提供这种产品。Uber的市场推广不是为 了单个司机的利益,而是为了提升Uber的知名度和销售Uber的运输 服务。法庭援引了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的道格拉斯·奥康纳诉Uber科 技公司案,该案驳回了Uber公司声称自己不提供运输服务而只是一家技术公司的观点。英国劳动法庭完全同意该法院的以下观点:“Uber 不只是销售软件,它还销售驾驶服务。Uber 并不比出租车公司 Yellow Cab 更像'技术公司’,因为 Yellow Cab 使用无线电调度出租车。”

第四,Uber 认为,伦敦 Uber 是一个由 3 万名小业主通过一个共 同的“平台”联系起来的马赛克,法庭认为这是很荒谬的。Uber 认为 其做的协助司机增加业务,司机要实际增加业务只有延长驾驶时间。这一主张的前提是司机有机会与乘客谈判并达成交易。但 Uber 司机除了按 Uber 的设置同意减少车费外,没有也不能与乘客谈判。Uber 司机只能严格按 Uber 公司的条款提供和接受行程。

第五,Uber 的情况是,司机和一个互相不知道身份的人订立有约束力 的协议,将其运送到一个行程开始时才知道的目的地,路线由第三人(Uber 有限公司)指定,司机不能随意偏离路线(至少存在风险),司机的费用由第三人设定和计算,乘客只知道应支付的总额并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根据 Uber 的主张,如果 Uber 破产,司机应该有直接向乘客收取费用的权利。如果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合同是“雇佣”合同,乘客作为 司机的雇主,可能会承担《1998 年国家最低工资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的责任。这一论断明显是荒谬的。实践中并不建议司机与乘客订立合同。当然,司机与乘客之间也没有订立合同,因为在司机与乘客见面之前,交易已经在 Uber 伦敦公司与乘客之间达成。

按照 Uber 公司的逻辑,由于欺诈或技术故障、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费用没有支付,Uber 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司机相应的损失。目前, Uber 的政策是承担损失并保护司机,但 Uber 也有改变这一政策的自 由,如果 Uber 改变了这一政策,司机将得不到救济。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并且不符合司机和 Uber 决策者对 Uber 法律责任的共识。

基于以上理由,法庭认为,所谓的司机与乘客间的合同纯粹是编造出来的,不能反映真实的交易及真实的当事人。

第六,不是 Uber 为司机工作,而是司机为 Uber 工作。Uber 公司经营运输业务,通过司机的专业劳动提供服务并获得利润,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Uber 面试并招募司机;

2.Uber 控制重要信息,包括乘客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目的地, 且不给司机提供;

3.Uber 要求司机接单且不得取消订单,并通过将违反该要求的司 机退出登录的方式执行该要求;4.Uber 设定默认路线,偏离该路线的司机将承担后果;

5. 车费由 Uber 有限公司确定,司机不能和乘客达成更高的价格;

6.Uber 给司机设定了很多限制条件(如限制准入车辆),指示司机 如何工作,并以多种方式控制司机的工作表现;

7.Uber 通过评级系统、业绩管理和纪律程序控制司机;

8.Uber 不经司机同意决定折扣问题,而折扣可能影响司机收入;

9.Uber 处理乘客的投诉,包括对司机的投诉;

10.Uber 保留单方面修改司机条款的权利。

第七,司机基于合同关系为 Uber 工作,符合《1996 年就业权利法》的相关规定。如上所述,司机与乘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那司机必然 与 Uber 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但法庭认为不需要将推理建立在排除法上。法庭认为,Uber 公司招录并聘用司机,用于开展运输业务。

司机与 Uber 公司之间的交易本质是司机将 Uber 乘客送到目的地以获得报酬。对于雇主精心起草但与事实不符的文件,雇主不能作为其主张的依据。如果司机与 Uber 公司之间存在合同,Uber 公司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可能是司机的客户或司机的消费者的。

第八,司机与 Uber 公司之间的合同是非独立的工作关系,不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之间的合同。此外,司机并不向外界推广自己,而是被 Uber 公司招录,作为 Uber 公司的一员为 Uber 工作。

第九,如上所述,Uber 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不能反映 Uber 与司机间之间的真实关系。因此,法庭可以不考虑这些条款,而必须考虑合 同各方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很多司机没有习惯去阅读用高深的语言写 出的繁杂的法律文件。法庭认为,这种情况是 Elias 法官在 Kalwk 案中 所警示的以下现象的绝佳例证:“大量律师为了客户的利益,想方设法起草扭曲双方真实权利义务的文件。”

英国劳动法庭基于以上理由,裁判认定司机是Uber的正式员工。但是,三个被告中谁是雇主呢?

谁是 Uber司机的雇主

Uber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如果司机和Uber之间存在关系,那应该是司机与 Uber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合同是与Uber 伦敦公司订立的,设立 Uber伦敦公司是为了监管需要。法庭反对这一观点。

法庭认为,Uber有限公司是一家荷兰公司,核心功能是行使与Uber应用软件有关的权利,以及处理乘客支付的费用。Uber有限公司与司机没有日常联系。没有理由将 Uber有限公司认定为雇主。Uber伦敦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在伦敦开展私人车辆出租业务,是Uber与司机之间的连接点。对司机的招录、指导、控制、处罚,以及开除都是由 Uber伦敦公司负责。对影响Uber利益的争议也是由Uber伦敦公司决定。因此,雇佣实体是 Uber伦敦公司。

确定了 Uber司机的雇主后,还要确定Uber司机什么时候在为 Uber 工作。

Uber 司机何时在工作

Uber公司的代理人主张,即使司机和Uber之间存在关系,也只有运送乘客时在工作。

法庭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乘客需要的服务和Uber为了提供这种服务要求司机进行的工作。对于Uber公司的业务来说,保持一个司机蓄水池非常重要,以便能够对用车订单及时响应。Uber致力于提供的良好的乘车体验,而良好的乘车体验取决于快速将司机提供给乘客的能力。为了确保满足这一需求,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一部分司机在运送乘客,而另一部分司机在等待运送乘客。待命是司机提供给Uber的服 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劳动法庭在论证这一问题时援引了弥尔顿的 著名诗句:“彼侍立者,都为其役(站着待命的人,也是在侍奉)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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