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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40号)、《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嘉峪关、定西市级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甘依法办发〔20143号)及《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发〔201479号)精神,成立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市建设局承担的对违反市容市貌、市政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2.划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3.划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承担的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4.划入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对不需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5.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对工业园区范围内货运机动车超限行驶和在园区公路(不含国道、省道、县乡道、战备路专用线)两侧一定距离内违法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6、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的对在城市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不含违章停车)和在工业园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载、非法运输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运输货物遗撒、飘散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7、划入市民政局承担的对违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8、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对室外无证行医、游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9、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对流动无照经营和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10、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对流动无证饮食食摊点及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11、划入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对在室外违法销售出版物和违法从事室外经营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12、划入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对违法搭建建筑物、筑构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13、划入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14、划入市规划局承担的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15、划入三镇政府承担的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市城建管理监察方面的职责,依法查处、纠正、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工程,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市容市貌、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察管理,通过整合多部门执法力量,加快形成精简、高效的综合执法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市貌、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殡葬、卫生、工商市场、食药市场、文化市场、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类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研究和制定对全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关实施办法,负责起草系统内规章和规定,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城市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提升城市执法管理水平。

 (四)编制全市综合执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维修计划;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全市综合执法年度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使用监管。

 (五)依据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对破坏、盗取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执法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全市环卫设施的监督、检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绿化管理,负责对各类破坏树木、花草及公共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九)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不需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依据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工业园区范围内货运机动车超限行驶和在园区道路(不含国道、省道、县乡道、战备路专用线)红线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对擅自在城市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不含违章停车)和在工业园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载运输及非法运输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运输货物遗撒、飘散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依据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据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室外无证行医、游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四)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流动无照经营和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五)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流动无证饮食摊点及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六)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室外违法销售出版物和违法从事室外经营性演出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七)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八)依据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未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工建设和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九)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十)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综合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党务政务工作;组织、起草和印发局党组、局机关日常文件;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考核;参与组织党组、政务有关会议,撰写会议纪要、工作简报;负责局机关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和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建设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管理、机要信息、网络维护等工作;负责对外接待、机关资产管理、车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接待、来信投诉、举报、上访事宜,并移交、反馈落实情况。

(二)法制科

负责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综合执法案件的审核及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督查科

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执法人员管理;负责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工作,开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置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年度预决算;负责对直属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对收缴后的处罚经费实施专项统计和管理。

四、其他事项

市综合执法局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嘉峪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机构设置

    一、市综合执法局共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党务政务工作;组织、起草和印发局党组、局机关日常文件;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考核;参与组织党组、政务有关会议,撰写会议纪要、工作简报;负责局机关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和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建设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管理、机要信息、网络维护等工作;负责对外接待、机关资产管理、车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接待、来信投诉、举报、上访事宜,并移交、反馈落实情况。

   (二)法制科

负责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综合执法案件的审核及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督查科

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执法人员管理;负责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工作,开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置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年度预决算;负责对直属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对收缴后的处罚经费实施专项统计和管理。

 二、市综合执法局所属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一)雄关综合执法支队、长城综合执法支队、镜铁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

 1、依据市容市貌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临街工地不得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及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闭、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和服务摊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不需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机动车辆、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擅自占用城市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不含违章停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依据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市区内违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8、依据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室外无证行医、游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流动无照经营和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0、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流动无证饮食摊点及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1、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室外违法销售出版物和违法从事室外经营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2、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3、依据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市区内未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工建设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5、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6.完成市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综合执法支队各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科

 负责支队文电、会务、档案、统计、财务等的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案件信息反馈和处理结果及收缴所得的罚款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支队日常党群、文秘等工作。

 2.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

 具体负责和行使各综合执法支队在本辖区范围内主要职责所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综合科备案汇总。

 (二)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除履行与三区综合执法支队相同的主要职责外,还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工业园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载运输及非法运输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运输货物遗撒、飘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依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工业园区范围内货运车辆在园区道路上超限运输的和对在园区内道路(不含国道、省道、县乡道、战备路专用线)红线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擅自占用园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及破坏园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路灯、路灯管块、道牙石、变压器、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装备后勤保障中心

 1.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督查考核、应急处置、事故查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的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采购供应等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3.负责执法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调度工作。

 4.负责本部门执法机构执法装备的采购、维护、更新等工作。

 5.完成市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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