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㈠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㈢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执法机构:洪湖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局委托)
执法权限:洪湖市建设局
执行标准:
1、处工程合同款1%以上2%以下罚款或者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向当时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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